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而奋斗的决议
一九六○年四月十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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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谭震林副总理关于为提前实现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报告。

  中共中央制订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高速度发
展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这个纲要自从19
56年以草案形式公布以来,调动了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的农
业生产和农村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并且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
速发展。特别是由于1958年和1959年两年的连续大跃进和我国农村
人民公社化,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某些内容已经被实际生活所超过,有些要
求已经基本实现、大部实现,或者在部分地区提前实现了。这就使我们完全
有可能再经过一个时期的艰苦努力提前两年或者三年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大会通过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只将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除四害的条
文修改为:“从1956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
灭老鼠、臭虫、苍蝇和蚊子。”此外,各条都不作修改。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于我国社会主
义建设的继续跃进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大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工业、
农业、交通、财政、金融、贸易、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一切部
门共同努力,为提前两年或者三年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这个伟大的任务而
奋斗!

(《人民日报》1 9 6 0 0 4 1 1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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