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联《论集体农庄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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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达[2]同志阅,退毛。 此人根本不研究马、恩、列的思想,并且连斯大林公社必定是集体农庄 的高级形式这一观点也否定。总之,作者认为公社无论何时都是有害无益的。 毛 泽 东 九月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国驻苏联大使馆一九五九年九月三日给外交部、中共中央 对外联络部报送的苏联经济学硕士B·格洛托夫《论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发展 前途》一文摘要。这篇文章原载一九五九年九月二日《苏维埃俄罗斯报》。 该文最后提到公社,认为“借助于社会主义国家巩固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 其公有化的水平,并不意味着将农业组合变成公社”,“而在共产主义下, 公社作为一定所有制占有者的集体,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时所有社会财富 都是全民财产”。 〔2〕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研究室主 任。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月)第5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