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自留地等问题
的指示稿的批语、修改和代拟
的补充指示稿[1]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六月)



                 一

  即送刘、周、林、彭真[2]阅,尚昆[3]即刻用电报发去。此件[4]是我
同邓子恢、李先念、廖鲁言[5]三人商好后,由廖、邓起草的。

                    毛 泽 东
                    六月十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喂养家畜家禽起见,除家有老幼辅助劳力者外,要给
全劳动力每月放假三至五天。家庭自办伙食者,还要给妇女劳动力每天二三
小时的时间。

                 三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收到湖南省委、甘肃省委和吉林省委对于中央六月十一日关于自留
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要求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在各
县出布告时允许作某些改变。中央认为这是可以的。中央认为只要不违反六
月十一日指示的根本精神,应当允许各地按照实际可行的情况,作出适当的
修改。

                     中  央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四

  即送刘、周、彭真阅,尚昆用电报发去。发后,再送子恢、震林[6]、
鲁言一阅。

                    毛 泽 东
                  六月十九日上午三时
                    根据手稿印。

 注 释

  〔1〕 本篇(一)是对中共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分配自留地、
充分利用零星闲散土地和鼓励私人植树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稿的批语;本篇
(二)是在这一指示稿中加写的一段话;本篇(三)是代拟的《中央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分配自留地和充分利用零星闲散土地等
四个问题的指示”的补充指示》;本篇(四)是对这一补充指示稿的批语。

  〔2〕 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林,指林彪,当时任中共中央
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
记。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
厅主任。

  〔4〕 指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一九五九年
六月九日晚十二时送审的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分配自留地、充分利
用零星闲散土地和鼓励私人植树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稿。指示稿说,为了贯彻
中央关于农业生产的五条紧急指示,中央建议各县用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出一
张布告,把下面四件事向群众公布:第一,允许社员私人喂养家畜家禽,所
得价款和平时的粪肥收入,私有私养的完全归社员个人所得,公有私养的一
定要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但社员要保证不耽误集体生产的出工数。在这一
条后面,毛泽东还加写了一段话,即本篇(二)。第二,恢复自留地制度。
数量仍按原高级社章程规定,以不超过也不少于百分之五为原则,质量相当
于原来归公的土地。自留地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但不得出卖、出租或
私自转让。第三,鼓励社员利用空闲时间把零散土地利用起来,收入由个人
自由支配。第四,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然归还社员私有,
并且奖励社员种竹木水果,谁种谁有。指示稿说,上述这种大集体当中的小
私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必要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排。允
许小私有,是保护社员在集体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果实,并不是什么“发展
资本主义”。这些家庭副业搞起来,可能同集体生产、国家的市场管理发生
某些矛盾,应该通过加强对社员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
正确加强市场管理和公社管理工作来加以解决。经验证明,禁止搞这些家庭
副业、一切归公的简单办法,是有害的,也是行不通的。六月十一日,中共
中央向各地党委直至生产队党支部下发了这一指示。

  〔5〕 李先念,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廖鲁言,
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农业部部长。

  〔6〕 震林,即谭震林,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
记、国务院副总理。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月)第305-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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