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粮油销售情况



  解放前,境内粮油销售由私商、农民自由经营。民众所需粮油,皆在市
场上自由议价购买,价格不稳定,有时一日几变。解放初(1950年至1953年),
粮油购销亦实行自由贸易,国家也在市场上挂牌销售,边购边销,将市价控
制在预定的牌价水平上。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计划供
应城镇居民的粮油,同时,对农村缺粮户、工商行业用粮也实行计划供应。

一、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口粮 民国时期,政府职员的口粮一律以等级确定。县级以上职员每人
每月发给稻谷200市斤,乡级160市斤,办事员80市斤作为月薪。市民均在市
场购买,政府不供应口粮。

  1953年12月,本县在柳川和南嘉两镇试行城镇居民口粮供给制,随后在
全县推行。在试行中只简单规定一些吃粮幅度,因供应制不严,出现重复购
买,投机倒把的现象。1954年4月,按户发放居民购粮证,凭证供应,控制
粮食销售量。同年11月,本县制定《1954年秋征收统购统销实施办法(草案)》
,对城镇居民人口口粮作了粗线条规定:一般市民(包括大小口)22-26市斤;
机关、团体、学校职工26-29市斤,多者不超过30市斤;轻体力劳动者30-36
市斤;重体力劳动者37-45市斤;特重者可增至55市斤以内。1955年7月,县
政府执行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市镇非农业人口
一律实行“按劳分等,以人定量”的口粮供应制,凭证供应,节约归己。年
销售居民口粮136万市斤。至1956年,全县供应的口粮量又普通高,有的工
种月吃粮定量高达90市斤。超过国家定量标准。1957年10月,县粮食局针对
以前出现的问题,整顿粮食供应工作。全县每月压缩居民口粮销量8180市斤
(每月每人降低食粮2.3市斤);每月压缩行业用粮8000余市斤。并明确规定
粮食结余作为下月的供应数,粮票结余,一律上交粮食局。

  1958年“大跃进”时期,职工一律以食堂为单位发放集体购粮证,居民
以户发放购粮证。是年,非农业人口粮食销售比上年增加94万市斤。1959年
粮食定量标准缩减,同时试行熟食品收粮票制度。对饼干、杂糖等每市斤收
取粮票半市斤。

  1960年,县内严重缺粮,居民口粮供应随之降低,每人每月平均降低2
市斤左右。并实行瓜菜代粮。此后两年又两次压缩居民口粮销售量,还动员
一批干部工人回乡务农,以减少居民人口。1963年只销售127万市斤,比195
9年少售103万市斤。1964年后,又开始回升。

  1966年以后,城镇人口又逐渐增加,至1972年县城镇居民口粮销售量也
比1956年增加80余万市斤,居民口粮销售超控。当年县粮食部门依据中央的
有关文件整顿城镇粮食统销工作,换发新购粮证,做到户、人、粮三相符。
吃粮标准定为每月每人平均25.8市斤。1966年至1976年,全县共销售居民
口粮2393万市斤,年均销售217.54万市斤。

  1977年11月,县内执行贵州省粮食局颁发的《贵州省城镇供应管理细则》
和《贵州省粮食定量标准》,将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非农
业人口分等定量,发证供应口粮。此定量标准执行至今,只增加个别新工种,
其它无改动。1977年至1987年,全县共销售居民口粮3193.6万市斤,年均销
售290.3万市斤,其中1987年销售最多,共销售365.6万市斤。

  自1954年实行城镇居民口粮供应以来,县内基本以户为单位核发购粮证。
居民购粮在其所住地粮站购买,不准跨地(站)购买。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跨月
提前购买,可挪后购买,结余归己。人口增减变动,凭入户的户口薄或有关
证明在粮食部门办理粮食供应以及增减变动手续。居民工种变动和儿童年龄
增长,须经粮食部门核实后方能增加粮食定量标准。

  口油 1956年,县内城镇居民食油开始凭购粮证供应。居民口油一律按
人定量,不分等级,每人每月攀捏在0.5市斤以下,逢五一、国庆、元旦、
春节,给居民补助一定的食油。1957年,改行“分级控制,计划供应,量油
发票,凭票购油”的办法,按月发给居民油票,凭票供应,逾期作废,并取
消节日补助的食油。是年,全县供应居民口油3.68万市斤。

  1959年,按劳动强度分等级供应居民口油,同时削减口油标准。县机关
于部、城镇居民、农场人口、公路民工、水利工程工人和中小学教师每人每
月给食油0,3市斤,南明钢铁厂工人每人每月0.5市斤,县直届厂矿工人则
掌握在0.4市斤以下。1961年,因油料产量下降,收购置极少,县内执行居
民口油每人每月0,1市斤的标唯。全年只供应居民口油0.85万市斤,1962
年则降到0.46万市斤,为县境计划供应历史上口油最少的一年。

  1964年12月,县内居民食油增至0.3市斤。1965年,调为0.4市斤,不
分等级。1982年增为0.5市斤。从1983年6月起,除定量供应外,每月每人
临时补助0.5市斤平价菜油,当月购买,胯月作废。逢节B(元旦、国庆、春
节)每人增加供应9,5市斤。1982年的口油定量标准和1983年实行的菜油临
时补助办法,执行至1987年。

  从1957~1987年,全县供应居民食油149.49万市斤,年均4.82万市斤。
销售其它食油30.76万市斤,年均1.03万市斤。从1990年起,取消食油定
量,敞开供应。

二、农村粮油供应

  粮食供应 1953年11月,本县开始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口粮返销(每年每
人留粮量达到400市斤和不足400市斤的为缺粮供应户)。1954年,全县开展
产量调查工作,本着“多缺多供,少缺少供,不缺不供”的原则,评缺定销,
给缺粮户发放粮食供应证,粮食部门则凭证按月供应。1955年8月,执行国
务院颁发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定销
一年评定一次,并发给缺粮户粮食供应证。是年,县内返销农村口粮236万
市斤(为贸易粮,下同)。1956年,对缺粮户则实行购销冲抵办法,即将统购
部分冲抵缺粮部分。年返销农村口粮280万市斤。

  1959年至1960年,县内发生严重旱灾,粮食产量降低,而征收任务不减
反升,农村返销口粮增加,仅1960年就返销1161万市斤,为剑河县农村口粮
远销量最多的一年。

  1961年,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降低粮食征购任务,改进定销政策,农
村所需返销粮随之减少。1963年,每人每年留粮标堆420市斤(原粮),对口
粮不足的生产队不直接定销口粮,而是先降低统购任务,对仍达不到留粮标
准的,实行折征公粮数,还达不到的才给予口粮定销。从1961 1964年,县
内农村口粮返销量在逐年减少,由1961年的689万市斤减为1964年的304万市
斤。

  1965年以后,农村返销粮采取一年一次评议缺粮户,分季按月供应的办
法;对于有换议购粮和储备粮的生产队,一律不返销粮食。1965 1970年,
本县六年共返销农村口粮1458万市斤,年均返销243万市斤。

  1978年,本县依据中央精神,采取队包队,社包社,区包区的办法,调
剂余缺。本着失吃自己的,后用集体储备粮和区社提存的农建粮,再用县里
掌握的机动粮的原则来解决缺粮问题。当年全县仅返销农村口粮95万市斤,
为本县返销农村口粮最少的年份。

  1981年起,农村口粮实行生产自救为主,议销、返销和救济为辅的办法。
1981~1984年,全县共返销农村口粮882万市斤,年均返销220.5万市斤。1
986年农业灾害严重,年返销农村口粮702万市斤。

  从1955~1987年,全县共返销农村口粮11080万市斤,年均346.3万市
斤。共供应农村其他粮食4167万市斤,年均130.2万市斤。

  食油供应 1956年,本县开始实行农村口油统销,以户或组为单位发给
农村购油证,每人每月定量为0.2~0.4市斤,由农民自己掌握,分期供应。
1958年全县大办集体食堂,农村食油以食堂为单位,按食堂人口计划供应。
当年销售农村口油0.05万市斤。1959年,农村口油定量降为每人每月0.1市
斤,全年实际供应4.93万市斤。

  1962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食油“多产多吃,少产少吃”和先留后
购,只购不销的政策,本县不再供应农村口油,但对中学生、国营农场和参
加县级会议、国家工程建设的农业人口仍保持供应。是年,销售农村口油0.
08万市斤。

  从1957~1987年,本县共销售农村口油70.02万市斤,年均销售2.26万
市斤。销售其他食油16.6万市斤,年均0.55万市斤。

  (参见《贵州省剑河县城乡粮食统销实绩表》)

《剑河县志》(贵州省剑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1994年12月第1版) 第十二编“商业
·粮油”第二章“粮油”第四节“销售”第781-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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