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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

送交者: 菊子2004/02/09 21:16:9 [温柔一刀]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

草民

西方正统的政治哲学有两大流派,即主权派和人权派。主权派认为国家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而人权派则强调个人权力不可剥夺,国家权力不能超过个人权利。

主权派的代表是霍布斯和卢梭。霍布斯的理论是:既然君主是主权的体现者和国民的总意志,那么他的利益便理所当然地体现了臣民的利益,他本人就是全体臣民的化身,因此,臣民是不应当反抗君主的。他所说的君主的无限主权,包括对臣民言论的最终裁决权,对其财产的完全处置权,对司法和军队的绝对控制权等。

卢梭在1762年发表“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上划时代的事件。在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中,主权者不再如霍布斯所设想的那样是君主,而是全体人民,即所谓“主权在民”。正因如此,卢梭被誉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光辉顶峰,因为人们往往忽略了他的思想中暗含的极权和专制成分:“个人权利全部上交给集体。”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列出了主权者的如下特性:
1。主权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它代表了人民共同体;
2。主权者毋须向臣民提出任何保证,即,主权者可以任意行使权力;
3。国家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
4。主权者对掌握着臣民的生死大权,因为臣民的生命就是国家的赐予;
5。任何人若是不服从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迫使他“自由”。

法国大革命生动地体现了卢梭的思想。雅各宾派的目的即使是为了建立民主制度,他们在革命中所实行的血腥专政,却不可能导向民主政治。一旦一个人或一群人执掌了专制君主那种无所不包的权力,而且没有任何社会集团有能力以和平的方式合法地对他们进行干预,那么民主社会便永远也不可能产生。道理很简单,在执政者掌权以后,实不实行他们许诺过的民主,就完全看他们的好心了。

与霍布斯和卢梭正好对立的,是人权派的洛克和孟德斯鸠。

洛克认为,个人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具体来讲,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即保卫人身安全和生命不受伤害的权利;自由权,即人身和思想自由,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政府和个人之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个人第一,政府第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他还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是三权分立理论的始作俑者。

真正完善三权分立理论的则是孟德斯鸠。他的理论是,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然有滥用权力和企图滥用权力的现象。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滥用权力必然导致专制,专制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专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对此,孟德斯鸠开出的药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便防止滥用权力。他的三权与洛克稍有不同,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的理论包括两个方面:分权,制衡。

分权:孟氏认为,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一切权力合而为一,便会导致专制;即便是三权中的两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也不复存在。

制衡:即三种国家权力“彼此牵制”和“协调前进”的原则。

孟德斯鸠的这一学说正好弥补了卢梭学说的缺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蓝本,但这两份文件同时又更具体地吸收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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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草民多年前与人合作的一本书中由本人撰写的章节改写而成,愿与感兴趣的读者分享。本该大力改写,以求深入浅出,无奈草民才疏学浅,加之俗事烦多,只好匆忙献丑,乞望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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