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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 “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

送交者: dok-knife2005/04/23 0:27:47 [温柔一刀]

“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

               李建平

在中国,做“人”是幸运的,做“人”又是不幸的,幸与不幸都在弹指之间。驾驶宝马的骄妇疯狂地轧向人群,并能轻松地逃脱法律的惩罚,谁又能否定她是幸运的,而宝马车轮下惨痛的人群是不幸的?不过这也仅仅是“和谐中国”的一个小小的不幸,还有一种令所用中国人都毛骨悚然的不幸每时每刻都耸立在“全体”中国公民的面前:当“和谐中国”的公民不得不面对“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当“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谁敢保证这种不幸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新华网2005年3月16日报道: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这桩康某被害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一案两凶”,这并不令人震惊,令人震惊的是当地警方既不作康某被害案已结的说明,也拒不出示该辖区压根儿就没有发生康某被害案或已发案未破等的相关证明,致使王书金一案难以审理终结,王书金供认的杀害康某一案也就成了 “悬”案。成了“悬”案当然是为了掩盖“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的错误事实。郑成月副局长说得好:“我听从上级组织的安排”,一句上级组织的安排,取代了法律,也取代了事实,更使原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均没有了任何责任。这当然是为了继续维系“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

“一案两凶”还没有了结,又一个冤案又浮出了水面,2005年3月31日《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3月16日“一案两凶”到3月31日佘祥林冤案浮出水面,正好15天,15天,我们看到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15天,我们又看到了一个“证据不足”的“杀人犯”。是谁使一个青年无辜丧命?是谁使一个“证据不足”的“杀人犯”以莫须有的“罪行”入狱11年?是什么力量在“和谐中国”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和正义?而支撑和维护这种力量又是一种什么体系?

面对15天内大白天下的这两起案件,2005年04月01日《中国经济时报》作者刘克军面对号称“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提出了强烈质疑:“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甘心忍受这比死更残忍与冷酷的‘强奸”罪名与污水?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也许只有执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这是对这种“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的强烈控诉。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体系”杀人,这又是多少次犯罪?

针对“一案两凶”,新华网3月16日透露:事情越清楚,办理此案的警方负责人就越觉得棘手。一位负责人说:“聂树斌一案要是推翻的话,就会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除了追究责任,还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难啊,我们现在也感到压力很大……”。聂树斌被冤杀可以,聂树斌一案被推翻不行,这是什么逻辑?不追究责任谁都可以大胆放心的冤杀千个万个的聂树斌,不追究责任谁都可以大胆放心的制造千个万个的佘祥林;国家赔偿难,冤杀聂树斌就不难了?国家赔偿难,还制定《国家赔偿法》干么?怪不得全国人大代表称现行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口惠而实不至”。据半月谈报道,今年3月4日到3月10日,有13份有关修改国家赔偿制度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共有500多名,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

压力大?杀人就没有了压力?制造“证据不足”的“杀人犯”就没有了压力?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就难了,就有压力了,这更证明了体系的可怕,更证明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体系”是一种吃人的“体系”。

在这种吃人的“体系”下,到底有多少聂树斌和佘祥林?我们应当知道,我们也有权利知道。

2005年02月04日光明网报道:广西河池市原县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原队长黄庄生刑讯逼供,对兰永奎和覃俊虎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最终只好按照审讯人员的提示和诱导作出了结伙在东棉坳抢劫、杀人的虚假供述。2000年7月,法院终审分别判处覃俊虎和兰永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就在两名无罪的人白白蹲监狱的时候,真凶却逍遥法外。2000年8月真凶牙韩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才真相大白。2003年6月,法院开庭重审“东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兰永奎无罪。同年7月,法院以抢劫和杀人罪判处牙韩胜有期徒刑12年,覃剑有期徒刑11年。同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兰永奎和覃俊虎78425·80元和97798·32元。

该案透露的自首情节令人深思。牙韩胜在案发后不久,又因为盗窃被捕,在羁押候审期间,竟然与兰永奎被关在同一监舍里长达3个月。兰永奎比牙韩胜年长,这位“大哥”经常在牙韩胜被别人欺负的时候护着他,还经常向他讲起自己的冤情,让牙韩胜既感动,又愧疚,但他始终不敢说出真相。2000年8月,牙韩胜盗窃刑满释放,但“东棉坳血案”的沉重十字架一直压在他的身上。他十分清楚,自己和覃剑都是经常犯事的人,难免要栽进“局子”,就算自己将真相隐瞒,但是难保覃剑进“局子”后不供认。加上对兰永奎的感激和愧疚,他终于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牙韩胜一个杀人犯,尚知道感激和愧疚,人性尚存,对照牙韩胜,我不知道有些执法机关的良心何在?

执法机关的执法犯法,刑讯逼供,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性、对法律、对公理的践踏,已超出道德和人性的底线。当我们的执法机关在道德和人性的底线之外,在把“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内,把 “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他大概没有想到这种不幸会降临倒自己头上。

2005年02月28日工人日报天讯在线报道;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在对二级警督李久明的审讯过程中,执法者面对自己的同事,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人性。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李久明以令人毛骨悚然的事实,又一次让我们了解了中国的法律,让我们了解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由于这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继续存在,这个体系到底制造了多少死不瞑目的冤魂,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知晓,不过在中国政府的网站上随便走走,一个又一个莫须有的“死刑犯”便跳了出来。

2005年01月30日中国维权服务网报道:河南安阳县公安局办错案29万元让“死刑犯”闭嘴。虽然这个 “死刑犯”的内幕还有待进一步揭晓,但是公安局29万元让“死刑犯”闭嘴,却慷慨得很,执法机关慷慨的背后到底掩盖了什么?在执法者眼里,闭嘴当然比赔偿重要,闭嘴才能维护体系,放心犯法,而不用承担责任。

2004年03月05日中新社报道:大学生“死刑犯”八年申诉错案纠正无罪释放。一起刑讯逼供的冤案,使一位贫困大学生遭受牢狱之灾并面对死亡的威胁。8年申诉,近20位律师的辩护,省高院终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自行纠正了这一错案。2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到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8年来,这个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原云南省财贸学院的贫困大学生,不服判决,全家人倾家荡产,先后聘请近20位律师为其辩护,终于在2004年2月10日,被关押了8年后获无罪释放。请记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给执法机关的匾额:“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看来三个代表,比法律重要,民主国家没有三个代表,所以也没有这么多冤假错案可以纠正。

新华网无锡频道2004年4月17日消息:错案责任追究成空话温州中院错判死刑8年未纠:浙江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处一名所谓的“毒贩”死刑,但令人震惊的是,此案竟无任何物证、人证,拿来当证据的口供又是侦查人员严重刑讯逼供、伪造签名等违法行为的产物。尽管死刑判决书漏洞百出,浙江省高院也在五年内两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但喊冤者关押了八年仍未得到公正裁决。这起蹊跷的死刑案被称为“四无”案:一无证人证词(只有被告人口供);二无任何物证(无海洛因物证,无犯罪工具物证如烫金机滚筒,也无赃款物证);三无有关书证(如证明被告人贩毒行为的车票、住宿发票等);四无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毒品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而此案无物证,因此更无鉴定结论。温州中院于2000年4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判决,仍认定董文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其贩毒数量仍是“18900克”,判决结果却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列等人再次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再次经过慎重研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董文列等人参与贩毒的事实不成立,又发回重审。更令人吃惊的是,作为定罪依据的所有被告人证供,居然都是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甚至每两人之间的证供都不能互相印证。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有什么要紧,只要有“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就是28年未纠又能怎样?

新华社南宁2003年6月28日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分别被错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两名被告人,经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8日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人虽然放了,但背后的故事却没有了结。2001年06月28日红网报道: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因被怀疑是一起恶性枪杀警察案件的凶手,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8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关押审讯。19998年8月2日,昆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杜培武。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培武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杀人劫车特大团伙案抓捕真凶后,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杜培武终于被无罪释放。至此,杜培武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据《江南时报》2003年9月23日报道,一个名叫马进孝的人与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原支队长丁永年合谋,为了完成禁毒任务,竟然导演“破获”“假毒品案”的消息至今仍未尘埃落定。更让人吃惊的是,作为此案一重要嫌疑人的马进孝,又向公安机关抖出了另一惊天假毒品案的始末:他还曾伙同他人,制造了另一起冤案。当然这又是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的受害者,“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的又一种演绎。

这种演绎实在太多太多,我已经没有足够的勇气再详细介绍。但这也足以证明吃人“体系”的可怕。中国人坚信苍天有眼,但是,从聂树斌到佘祥林,从兰永奎到李久明,从孙万刚到杜培武,从河南安阳29万元让闭嘴的“死刑犯”,到温州中院错判死刑8年未纠的董文列,我们看不到“苍天”,更看不到“有眼”;在公正的上帝面前,我们可以相信苍天有眼;但是,当“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已经形成,当“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可怕的“体系”取代“苍天”已经成为必然,真凶落网成为挽救“上帝”却纯属偶然,这时候谁还敢相信苍天有眼。面对吃人的“体系”,面对“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一遍又一遍的疯狂演绎,谁敢保证这种不幸不会降临倒自己的头上。

2005年4月5日于山东

□ 《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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