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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母亲被羁三岁幼女饿死案”庭审目击

送交者: dok-knife2004/08/25 3:32:32 [温柔一刀]
回应 附: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幼女之母证言首次披露 by dok-knife 于 2004/08/25 3:28:1


“吸毒母亲被羁三岁幼女饿死案”庭审目击

本报特派记者 曾鹏
2003年10月31日

  亲属证实警方已赔付10万元
  救助违法人员家属是警察的职责还是义务
  第一被告坚称无罪
  第二被告言悔落泪

  发生在今年6月的成都“三岁幼女饿死”一案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案情见本报昨日A11版)。昨天上午9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金堂县民警王新、黄小兵被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在事发后成都警方向媒体通报的初步处理结果中,共有10名警务人员受到停职、刑事拘留等处分,但这次只有王新、黄小兵走上被告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交锋激烈,而两名被告也表现不一:第一被告、原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第二被告、金堂县城郊派出所民警黄小兵则说自己“十分后悔”,并当庭落泪。

  本报记者日前专程赶赴成都,记录庭审实况。

  旁听席爆满多家媒体记者云集成都第一被告王新已于8月被取保候审

  由于此案的两被告都是原金堂县公安干警,死者李思怡住在青白江区,案情还牵涉到青白江区警方,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此案由第三方新都区进行审理。

  昨天早晨7点半,记者赶到距离成都市区半小时车程的新都区时,法院门口已经有先到的媒体同行在联系采访。“三岁幼女饿死案”在被披露后的4个多月里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案件开庭的消息引来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家媒体的记者,但是小思怡的母亲李桂芳和其他亲属都没有到场。昨天的庭审被安排在一间只能容纳40人左右的小法庭举行,由于媒体记者和当地群众太多,旁听席位爆满,不少人都是站着听完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的。

  上午9点,审判长宣布开庭。两名被告被法警带上来后,记者发现只有黄小兵身穿印有“新看”(新都看守所)字样的黄色马甲,而37岁的王新则身穿便装。在公诉人核实王新身份和经历时,记者才得知原来王新于今年7月1日被正式逮捕,8月14日已被取保候审,而第二被告黄小兵自7月被捕以来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里。

  记者从公诉人和辩护人后来的陈述中获悉,王新被取保候审是出于“健康原因”,他1997年就被确诊患舌癌,做了手术后依然坚持工作,还因此多次受到警方嘉奖。记者席离王新只有一米之遥,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右颊下手术后留下的疤痕。

  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交锋激烈是否失职成为庭审争论焦点

  昨天出庭为两被告进行辩护的四位律师分别来自思创、川达两家律师事务所。由于案件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控辩双方都做了大量准备,在许多重要问题上针锋相对,庭审气氛从一开始就相当紧张。

   公诉方宣读起诉书时,记者注意到其时间经过与先前媒体的报道出入不大,另外还增加了由成都市警方提供的小思怡尸体法医鉴定内容,并指称王新、黄小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自身职责”、“造成幼女李思怡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等。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法官询问两位被告有无异议,黄小兵只说了一句:“我只是一名普通民警,是执行者,不是领导者。”而王新则对起诉书提出了多处异议,按他的说法,吸毒女李桂芳被送去强制戒毒时的确告诉了办案人员家中还有三岁女儿无人照料,而他马上就叫同行的副所长卢某与李桂芳的二姐家及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进行电话联系,但是起诉书中只指控他玩忽职守,却对成都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应负的责任只字未提。

  尽管这时还没有到法庭辩论阶段,但王新的自辩词却成为控辩双方的“导火索”,双方自此开始“短兵相接”,展开“激战”。当时公诉人问王新:“你只是通过电话向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进行联系,而在送李桂芳去强制戒毒所的途中就要经过青白江,你为什么没有亲自或者派人去核实?”王新表示当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强制戒毒所要求他们在11点前把人送到,没去与时间过于紧张有关。公诉人追问:“如果去的时候时间不够,为什么回来的时候还不去核实?而且当时卢某还提醒过你。”

  王新一时语塞,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马上向法官提出反对意见:“公诉人只能就事实部分发出询问,‘为什么’这样的设问实际上是一种诱导,尤其是在现场来了很多媒体的情况下!”这个意见被法官予以采纳。

  公诉方以李桂芳证言证明被告执法冷漠辩护律师称吸毒人员所做证言可信度不高

  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方出示了包括李桂芳证言在内的四套证据,其中李桂芳的证言取自今年6月24日,与成都警方宣布拘留王新是同一天,当时她还不知道女儿已死亡。这立即引起了在场记者的极大关注———此前在全国媒体对此事四个多月的追踪报道中,“问题母亲”李桂芳是惟一一直没有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当事人。

  与王新一再表示的“知道幼女独自在家后就立即、多方联系解决此事”相反,李桂芳在检察人员取证时称其从获知要被送去强制戒毒时,便开始向包括王新在内的办案民警多次诉说“自己三岁的女儿被独自留在家中”一事,希望安顿好了孩子之后再被送去戒毒,但并没有得到王新等人的重视。后来警车开过了青白江,李桂芳意识到自己不可能再回去了,情绪激动之下开始用头撞警车的车门,这时王新才叫卢某给其二姐和团结村派出所打电话。

  王新的辩护律师立即就这番证言向法官提出异议,认为李桂芳有长期吸毒史,吸毒人员撒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辩方对这份证言的可信程度表示质疑。公诉人立即反击:“李桂芳的确是有吸毒史,可以说有‘过失行为’,但是我国的法律从来就没有规定说‘有过失行为的人的证言不可信’!”

  救助违法人员家属是否民警职责公诉方三次“反对”法官三次采纳

  由于此次开庭追究的是两被告“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在“什么才是民警职责”这一问题上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辩驳。王新始终认为“送李桂芳去强制戒毒才是自己的职责,救助违法人员家属则是警察的义务”,“通过电话向团结村派出所通知了此事并得到明确承诺后,照顾小思怡的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团结村派出所能认真负责地履行这个义务,小思怡也不会死,因此这并不是自己失职。”

  对此公诉方回应说:“作为警察的被告认为救助一个三岁的幼女不是自己职责,却又指责团结村派出所在这件事情上失职,这不合逻辑,而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有‘警察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述,这就是警察的职责!”

  辩方律师立即接过了这发“炮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党员的最高要求,而本案要弄清的是被告是否触犯了法律的最低要求!警务人员没有救助违法人员家属的义务,因此也不应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只应受到道义、良心、党纪政纪的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你来我往,令记者和旁听群众印象非常深刻。公诉方尤其善于捕捉“战机”,先后三次对辩方意见表示“反对”,比如当辩方律师想出示王新从警18年来所获奖状,表明其并非“心中无人民”时,公诉方立即反对称被告获奖与是否犯法无直接关系,结果三次“反对”都被法官予以采纳。

  两被告法庭表现截然不同一人坚称无罪一人当庭落泪

  尽管同是站在被告席上,但从昨天庭审的情况看,两名被告在情绪控制、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表现截然相反:第一被告王新从法庭询问阶段开始,似乎便要尽可能地抓住机会为自己辩驳,有时他对公诉人的不同意见比自己的辩护律师说的还多,以至于连法官也不得不多次提醒他“说得精练点、准确点”;而第二被告在法庭上只说了不到10句话,一直低着头,其辩护律师说他自从知道孩子的死讯后情绪一直十分低落,非常自责。

  王新及其律师做的都是“无罪辩护”,认为他的行为只是“一般工作失误”而不是“玩忽职守”;而黄小兵及其辩护律师在行为责任认定上并不像第一被告那样“斩钉截铁”,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将吸毒人员送去强制戒毒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书送到其家属、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这项工作本来就应该由办案民警黄小兵来做,但是直到小思怡被发现死亡后,这份通知书还“躺”在黄小兵的抽屉里,上面写着“经查此人无家属”等字样。尽管辩护律师也就此做了辩护,但是连律师也承认黄小兵自认对孩子的死“感到内疚”。

  在做最后陈述时,王新以自己身患癌症但仍坚持工作为由,对自己当了18年警察、“认真办案(指送李桂芳去强制戒毒)”但却站上被告席表示“不好受”。当公诉人问他“如果是你的女儿独自在家,会不会也这么不管”时,他的回答是:“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基层民警,把自己的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的情况经常发生,并不少见。”

  而黄小兵在最后陈述时,刚说了“今天我站在这里……”便哽咽住了,控制了一下情绪后才说:“从进来第一天开始我就后悔和自责,不想过多地为自己辩解……”说时已经泪流满面。

  庭审持续5小时后宣布择日宣判被告希望法院给予客观公正判决

  气氛紧张激烈的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25分,在5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一直座无虚席。王新的家人也前来旁听,他的姐姐告诉记者,王新出身在一个警察世家,因为身患癌症后仍坚持工作,还落了个“工作狂”的外号,根本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工作落到这样的境地,“不管媒体怎么说,希望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择日宣判。

北京青年报

转载自: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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