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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绘里2004/01/29 17:27:2 [治生闲话]
回应 夜读抄:昭慧著《佛教與女性——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节选)》 by 绘里 于 2004/01/29 17:26:24


六、不平等條約——「八敬法」佛法是強調「眾生平等」的,人和螞蟻的地位平等;然而弔詭的是:在律典中,女眾並不能得到與男眾平等的地位。在瞿曇彌出家的傳說中,她以奉行「八尊法」(或稱「八敬法」,aTTha-garudhammA)為條件,所以有「大愛道以八尊法得戒」的傳說;但是印順導師在典籍的對照中,發現大11印順導師,〈阿難過在何處?〉,〔華雨集〕第三冊,頁一○○。在這方面,身為男性的印順導師以溫厚而睿智的平等胸懷,撰寫〈阿難過在何處?〉作了深刻而詳細的解析,他的結論是:「關於女眾,阿難請度女眾出家,釋尊准女眾出家,代表了修道解脫的男女平等觀。大迦葉所代表的,是傳統的男性中心,以女眾為小人,為禍害的立場。這所以漠視問題全部,而將正法不久住的責任,片面的歸咎於女眾。……阿難始終站在釋尊的立場。」〔華雨集〕第三冊,頁八八─一一四。13印順導師,《佛法概論》,〔妙雲集〕中編第一冊,頁一七一─一七二。

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定。印順導師就公平地指出:「『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15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在各部律中,也有少許歧異。其中「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mAnatta)」,這是違犯「尊法」的罰則;其餘七條,印順導師比對諸律,指出:有四項規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16:一、
於兩眾中受具足(upasaMpanna)。二、 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poSadha)。三、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vArSika)。四、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pravAraNA)。

一、所謂的「受具足」,即是出家受比丘(尼)戒。女眾出家,不但要得到比丘尼十人僧的認證,還要即日到比丘十人僧中獲得認證,這就是所謂的「二部僧(ubhatosaNgha)受戒」。也就是說,女眾出家受戒,還要經過比丘僧的重行審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的手續。如發現不合法,比丘僧就可以否決,使其受戒不得成就。二、律制每半月僧眾須集合一處布薩說戒,一來讓僧眾憶持戒法,二來也可就已犯未懺之罪而作適當處置。依於「八尊法」的規定,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薩,還要派人到比丘僧中「請教誡」,「問布薩」。請教誡,是請求比丘僧推選比丘到比丘尼處,說法教誡。問布薩,是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等如法清淨。三、律制僧眾每年要三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以方便向比丘請求教誡。四、安居結束了,律制要舉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請求別人盡量(恣意)舉發自己的過失,冀能依法懺悔,得到清淨。比丘尼除了要在比丘尼僧中「自恣」之外,第二天還要到比丘僧中,舉行「自恣」,請求比丘僧指示糾正。印順導師以為:這四項,才是「尊法」的具體措施。至於訂定這種規制的理由,他的看法是:「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們遵行律制,過著集團生活,如法清淨,是有點困難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為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1714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七。15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二。16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九二。17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九三。

至於「八尊法」的另三則,是:五、 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六、 不得呵罵比丘。七、 不得說比丘罪。印順導師認為:這是禮貌上的尊敬。他分析:「八尊法」源於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僧。是將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則),禮貌上的尊敬,及舊有「犯尊法」的處分法,合組為「八尊法」。但這麼一來,八項都是「尊法」,犯了都應該「半月於兩眾行摩那埵(mAnatta,第二大類僧殘戒之罰則)」,他也認為「未免過分苛刻」,而且比對比丘尼戒經,發現到戒經中所訂罰則為「波逸提」(第四大類罰則,亦名「墮」),所以他研判,這應是事實上窒礙難行,所以後來都作為「波逸提」罪。他認為尊法制定的背景是來自女人在現實社會中的不平等;制立「尊法」,使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由比丘負起監護與教育的義務。這是啟發而誘導向上,不是輕視與壓制的。他感歎道:「從釋尊涅槃後,摩訶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應有的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為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

如上簡述即可見出:印順導師以一介比丘,超脫性別偏見,直探佛法真髓,在許多重要著作中,對尊法的原始精神與被扭曲的擴充解釋,都做了公正的評斷。與阿難同樣多聞、睿智而仁慈的印順導師,在比丘尼僧團史上,必留下與阿難一樣的,尼大姊們的永恆懷念。至於罰則的部分,筆者則以為:情形可能不是先制僧殘,而後改為墮罪,而是相反的:先制墮罪,卻被威權心態作祟的比丘們改為僧殘。何以故?原來,依「隨犯而制」的戒學原理,這些除罰則外的七法,應該都是因犯緣而制訂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在創立尼眾僧團之初,就已制訂的成文法)。而且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原始文獻來看,原來應是波逸提,但保守的上座比丘們,為了對比丘尼嚴加管理,所以加訂了苛刻的罰則(半月於兩眾行摩那埵),但這樣一來,就與原戒經的條例,有了重大出入。但他們這樣做過頭了,也就留下了「違佛本懷」的蛛絲馬跡。試問:比丘尼若未頂禮某位新受戒比丘,或若說了某比丘的過失,就犯了僅次於波羅夷的僧殘罪,而必須半月行磨那埵法,還必須於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就只差個沒立刻逐出僧團,過失有這樣嚴重嗎?需要動用到這樣峻厲的懲罰嗎?這種罰法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何在?七、解構「八敬法」18以上對「八尊法」之分類、詮釋與批判,詳見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九三─一九六。

對佛教女性出家或「八敬法」的相關史料,國內外研究者頗多,然而前節所引,均為印順導師之觀點,只因其兼而為佛教界與佛教學術界之前輩,以嚴謹之治學態度、佛法的睿智與仁厚之胸襟,舉證歷歷,極有信服力;又以比丘之立場為女性作不平之鳴,更是深具意義,所以其意見很有代表性。在本節中,再補充一些筆者個人對「八敬法」的意見。筆者以為:有關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誡、僧殘出罪的規訂,是女眾剛成立僧團時,急需比丘的扶持,而被制訂出來的。這不是為了彰顯比丘的特權,而是先成立的比丘僧團對新興的尼眾僧團所應盡的義務。我們試想:比丘尼在當時剛剛成立僧團,什麼都不懂,佛陀也不可能長期陪著她們成長,所以比丘尼眾的教授責任,當然就落在比丘僧團的肩膀上。首先,為了提高這些比丘尼在戒定慧三學方面的水準,她們平素要半月半月於布薩日到比丘僧團中求教誡。此外,比丘僧中要選兩個具足師道尊嚴19之條件的人,定期結伴過去比丘尼僧團裡,教導她們三增上學。基於這個理由,比丘尼僧安居的時候,不能脫離比丘僧團太遠,以方便向比丘僧中求教誡,乃至行自恣。由於比丘尼僧團剛剛成立,要加入僧團的女眾到底符不符合成為比丘尼的資格?也許新出家的尼眾,還無法把審核資格的工作做得太理想,所以新人受戒,除了要得到比丘尼僧的認可之外,還要到比丘僧裡請比丘們組成十人僧,再加核驗,這就是所謂的「二部僧受戒」;犯僧殘的情形,想必也是在這個「再加核驗」的出發點上要求犯者於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的。

像這些,比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制訂下來的。佛陀這麼制訂,是基於對女眾護念提攜之慈悲心,有誰料得到:後來大男人主義比丘竟以此鉗制女眾僧團的發展!像「二部僧受戒」,筆者常懷疑它就是導致南傳、藏傳比丘尼「絕種」的最佳武器——尼眾不可能制止新眾受戒,因為她們不會願意見到尼僧消失於人間,只有比丘僧有可能採用「拒絕組成十人僧以核驗女眾受戒資格」的方式,讓新眾因得不到「二部受戒」的合法程序而無法成為比丘尼,於是任令舊有成員凋零,不過數十年工夫,比丘尼僧團就可以自然消失於人間了。原先扶持尼眾的美意,變質而為壓抑乃至消滅尼眾的利器,這實在是千古佛門憾事。所以筆者一向深深為南傳與藏傳的沙彌尼、八戒女或十戒女眾叫屈,認為那些用「傳承」或其他枝枝節節的理由,反對讓已斷的比丘尼傳承接續上去的比丘們,是最不遵守戒律的釋迦罪人——佛陀制一切戒都為的是令「正法」與「梵行」久住,他們卻背道而馳,硬是用枝微末節來搪塞,使得世界上半數人口無法「梵行久住」!19比丘僧所差派之比丘尼教誡人須「成就十法」,十法的內容分別是:一、戒律具足。二、多聞。三、誦二部戒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比丘尼眾見便歡喜。八、堪任與比丘尼眾說法勸令歡喜。九、不為佛出家而披法服,犯重法。十、若滿二十歲,若過二十歲。——在此「二十歲」應是指戒臘二十年而言。詳見《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剛開始並不見得已有八項所謂的「敬法」,因為依「隨犯而制」的律學原理,佛陀不可能在比丘尼未「罵謗比丘」或「說比丘過」時,就先行預制在那裡。而且考諸律典,大愛道比丘尼就曾向佛陀「說六群比丘過」20,佛也沒攔阻她,反而將六群比丘罵了一頓,並因此而制定:比丘要具足師道尊嚴的條件(也就是「成就十法」)才能教授比丘尼。所以筆者相當懷疑此一敬法出自佛制的可靠性。「說比丘過」,是連優婆夷都可以的,比丘律中的「二不定法」,就是女信徒對疑似犯戒的比丘行為加以檢舉,僧團所應採取的處置規制。難道女信徒可以「說比丘過」,比丘尼卻反而不准?先不談「眾生平等」好了,難道在四眾弟子之中,比丘尼的地位竟比女居士還低?這充分顯露出「近親相嫉」的微妙心理——比丘尼較之女居士,形態上是更接近比丘的,這難免惹來大男人主義比丘們更大的憎嫉與恐慌!為了解除這種焦慮感,所以會有這條敬法的產生。還有,「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的道理何在?也欠缺說服力。所以在《中阿含經》中,就有大愛道向佛陀要求男女眾一律依受戒年歲序次的記載。

時至今日,局勢更加清晰了,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互相尊重會比用形式來形成尊卑位階,更符合「眾生平等」的精神,而且讓比丘與比丘尼之間的互動,更加健康而平和!筆者一向主張,把「八敬法」看作是「歷史性的產物」,而且認為有些條目及其內容很可能是大男人主義的比丘們擴大解釋,當做對比丘尼可以隨時祭起的緊箍咒。時至如今,少數有控制欲的比丘,還試圖以「八敬法」打造緊箍,把它扣在比丘尼的頭上,那是很沒有意義,很沒有營養,而且很不合乎正義的。八、法與律的層級佛法「四依」的判準之中,有所謂的「依了義,不依不了義」之教。了義,就是究竟義。「眾生平等」,絕對是比任何透出階級意識的思想制度更了義的。同理,筆者在研究戒律時,發現一個與當代法學相同的原理:談任何的規章,都不能超越「十句義」(十種利益)的根本大法——「令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就是戒律十大根本法的總結論。

任何律制,只要是因時因地制宜的法條,就有可能因時移境遷而牴觸此一根本法;凡牴觸根本大法之律制,依理均屬無效!這與世間子法不能超越母法,任何法令不能牴觸憲法的道理,是一樣的。依民法或刑法而已定罪者,都還可能透過「聲請大法官釋憲」而確認該一法條牴觸憲法,而平反其罪;同理,任何戒律的規制,倘於後來現實的發展中,出現了牴觸「眾生平等」之了義教,牴觸「令正法(或梵行)久住」的根本法之現象,都應基於此一法理而予以廢除!尤其是在尼眾的質與量都較比丘為佳的今天,比丘基於大男人自尊心的理由而巧避比20有關大愛道說六群比丘過之事緣,詳見《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上─下)。21《中阿含經》卷二八,「林品」,「瞿曇彌經」(大正一•六○七上─下)。22有關此一觀點,詳見拙著〈結戒原委與制戒原理〉,本書頁一○九─一一○。

比丘尼教導佛法的場合,也就罷了——有所損失也是他們的事!女眾僧團怎麼還須要「求教誡」呢?所以,筆者所屬的比丘尼僧團,安居時就沒有向比丘「求教誡」。由於筆者從事律學研究,戒律上的問題,學生可以問筆者,不勞走去七遠八遠向比丘「求教誡」。「求教誡」原是尼僧團新興時代的現實需要,如今卻越來越形式化了!不懂才要求教,如果懂了,為什麼要拘泥這種形式呢?比丘尼僧團如今是更獨立了,在這個情況下,「八敬法」可以全盤檢討,連比丘尼僧團安居的時候,是不是要依於比丘僧團而住?安居竟是不是要在比丘僧中行自恣?是不是要半月半月向比丘僧求教誡?是不是要二部僧中受戒、二部僧中出罪?其實筆者以現實需求的觀點來看,都覺得大可不必,就更別說是那些明顯壓抑女性的「頂禮」、「說比丘過」之類規制了。禮貌上,由於比丘僧團先成立,比丘尼僧還可以飲水思源,尊重比丘僧。但那絕對不是因為比丘尼有義務奉行「八敬法」,更不宜用諸如「比丘比比丘尼更尊貴」的理由,以階級尊卑來決定禮數,否則豈不是「看高不看低」,嚴重牴觸「眾生平等」的了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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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們在這種「優惠條款」下,稍一不慎,面對傑出的比丘尼,就會呈現出自卑自大交綜的複雜情緒,甚至會有微妙的妒忌心理。許多比丘,往往才幹沒多大,身段又放不下,即使比丘尼確有過人學識,他們也寧願做一個不敢「不恥下問」的可憐蟲。有時寧願巴巴求教於在家男女居士,就是無法向比丘尼求教(這又是「近親相嫉」的一大證據)。這種尷尬的處境,於修道有何利益可言?又豈能從「半偈捨身」的釋迦本生中學到「為法忘軀」的精神?一個以「特殊人種」自居,鄙視女性的人,還有可能體悟到佛法的緣起智慧嗎?「眾生平等」的理想,對這種人而言,永遠會是天際遙遠的星辰!十、仗義執言的可敬比丘然而在比丘之中,也不是沒有為女眾說些公道話的大德。星雲大師就常常向南傳國家的僧眾提議恢復比丘尼戒的傳承,而且相當肯定女眾在佛教中的貢獻。老實說,沒有女眾,就沒有佛光山,也就不會產生今天舉世聞名的國際佛光會。

然而這些經典糟粕或制度陷阱,一般佛教徒自不易從佛法勝義、史學知識、社會學視野(後詳)與心理學角度看清楚其問題何在;所以它們在一般女眾的心理中,還是會引起深刻的自卑感,使其自願處於卑下的地位。這一直要等到大乘佛教興起,無論是《維摩詰經》中論法並譏嘲舍利弗的天女,是《華嚴經》「入法界品」中許許多多少年善財所參訪的女性善知識,還是《勝鬘經》中氣定神閒作獅子吼的勝鬘夫人,都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或男子們論究勝義,這可說是釋尊時代精神的復活!然而我們仍可從其中嗅出比丘尼受到上座比丘打壓以後的寂寥——這些大乘經所記載的傑出女性,已全是在家女居士,我們再也沒機會從大乘文獻中看到傑出比丘尼的身影了!在社會學方面,父權思想濃厚的社會集體意識,也給僧團中的「性別驕慢」提供了最好的溫床;因為這些男性僧侶不但早已被父權思想所潛移默化,而且更因社會的推波助瀾,而易於將壓制女修道人之地位的行為,加以合理化。例如:在女權意識低落的地區,不但男性僧侶藐視女修道人,就連「善男信女」也吝於給予她們精神上與物質上的支持與鼓勵。欠缺社會力量的奧援,這些女修道者的社會地位就顯得更沒有正當性了。相對的,倘若一個社會的女性意識高張,那麼饒富女性意識的女修道人,就比較不易臣服於「性別驕慢」的意識形態,而會以其實力與學養,給驕慢的男性僧侶適度的壓力,使其不敢肆意發揮「男尊女卑」之論;另一方面,社會人士與「善男信女」對她們的肯定與支持,也使她們可以經濟獨立,行為自主,而不必在現實壓力下成為男性僧團的附庸。台灣比丘尼之所以產生卓越的弘法成績與崇高的社會地位,應與上述兩項理由有關。如果有人願意採用社會學的調查統計法,不妨實地調查一下台灣各寺院比丘與比丘尼對「男女地位」的看法,再觀察他們所開展出來的弘法利生之格局,筆者相信:他們必然會以數據顯示出筆者所粗略觀察到的事實,那就是:在台灣,大凡太過強調「男尊女卑」的比丘們,很難開展出大格局的氣象,真有一點筆者所說的:「關起山門做皇帝」的味道。縱使有一些比丘尼被他們馴服而奴化了,但大凡沒有自尊、自信的女性,自有其生命之重大局限,也就很難為她們所獻以忠誠的對象,幫上什麼大忙。相反的,饒富「男女平等」意識的比丘們,卻容易因其平等心與親和力,而結合更多素質良好、自尊自信而有創發力的男、女、僧、信,共願同行。


五、世界上凡是比丘尼傳承中斷的地區,我們可以這麼說:那個地區的比丘要負重大責任。因為二部僧受戒的規定,賦與比丘僧輔助尼僧合法建立僧團的地位,但這些比丘僧團必然有漠視、打壓、歧視尼僧存在的舉措,否則比丘尼僧不會無故中斷。歷史告訴我們:凡是女性不受壓抑的時代、地區,尼眾的成就都是偉大的;佛世與當今台灣尼眾的輝煌成就可為例證。反之,女性受到壓抑,自可找出許多理由聲稱傳承中斷,而且可以找出許多理由以阻撓傳承的延續,是則尼眾連生存空間都極有限,更遑論發揮潛能,創造歷史!所以在我們看來,「解鈴還需繫鈴人」,藏傳比丘尼傳承的重建,這不是藏傳比丘在會議桌上發言定奪的權利,這是藏傳比丘面對歷史、面對戒律中「梵行久住」最高精神的義務與責任。

十四、結語從古印度僧團到今日佛教,「法」(「緣起、無常、無我」的法則與「眾生平等」為前提的軌範),總是佛弟子正確思想與行為的根源。依筆者在佛教中二十餘年的觀察:凡是與「法」不相應的思想與行為,必然會帶來若干生活上的困頓與心理上的陰影。就佛教女性的議題而言,從「女性出家」的曲折公案、「八敬法」的時代背景、台灣比丘尼的女性自覺到南傳、藏傳女眾的困頓處境,因緣條件迥然相異,就開展出不同的修道女性之風貌。如果我們無視於因緣的變遷,又迴避了「法」的抉擇,任令個人心性與社會體制的「無明」與「我慢」來主導佛教女性的前途,那麼,筆者相信:它的不合理、非正義、不公道所帶來的問題,絕對不祇是身為女眾的比丘尼、南傳八戒女與十戒女、藏傳安尼之深刻受害,即使是身為男眾的比丘,也毫無例外地會受到自身「我慢」與「無明」的摧殘,而遠離「緣起無我」的智慧。所以筆者堅信:依於「緣起、無常、無我」而「眾生平等」的「法」,而作制度面的抉擇,「解構佛門中的男性沙文主義」,不祇有助於女性的心靈解放,必將也會是男性心智解脫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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