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页 ] [ 回论坛 ] [ 作者专页 ]

美国枪杀学生案续(十八)

送交者: 云儿2004/06/06 1:5:27 [治生闲话]


十八、州特别大陪审团

美国奉行司法独立。无论是地方军警的报告,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还是总统特别委员会的报告,都不能直接对个人提出刑事犯罪控诉。按照美国宪法,是否对一个人提起刑事起诉,必须由大陪审团来决定,而大陪审团成员则是通过抽签等办法从地方上的普通公民中选出。

1970年9月15日,一个由15人组成的俄州特别大陪审团,在波特县首府拉文那(Ravenna)宣誓就职,开始对肯大事件的司法调查,以便决定对哪些人提出刑事犯罪起诉。

一个月审理,特别大陪审团于10月16日宣布了他们的结论。以俄州和波特县民意对学生闹事的极度反感,审理的结果倒是可想而知的----开枪的国民警卫队员,没有一个被起诉,反倒是25名学生、教授和市民,被控以暴乱罪等罪名。

比较特别的是,大陪审团还应州长罗兹的要求,发表了一份18页的报告。报告严厉谴责学生闹事,抨击一些教员对学生闹事的鼓励与煽动,并且认定发生在肯特大学的事件已经构成了暴乱。它还说,肯大骚乱的“主要责任”,“很明显地要归咎于负责大学管理的那些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校方非常过分地强调异议的权利,管理涣散,规章败坏,放任自流,以致无法约束学生和教员的违法行为。

至于国民警卫队员,大陪审团认为不需对他们提出刑事犯罪控诉,他们开枪,是因为“他们真诚地相信,如果不开枪的话,他们就会遭受极其严重的身体伤害。”大陪审团还进一步肯定了军警携带实弹武器的政策,认定这些武器“对于制服骚乱是适宜的”。这些话,与早前发表的总统特别委员会报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这份报告的偏见实在太明显了!肯特大学的一些教员和学生---其中包括十名遭到控罪的被告人---立即向美国地区法院上诉,请求撤销特别大陪审团的报告及其起诉决定。

1971年1月28日,地区法院法官威廉.汤玛斯(William K. Thomas)作出裁决,认定特别大陪审团的报告非法,限令地方于10天之内将所有报告销毁。

汤玛斯指出,如果允许这份报告合法存在,将会对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依照法律,大陪审团本来只能决定是否起诉,不能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什么罪名成立,后者乃是普通陪审团的职权。而且大陪审团一般应当对他们审理中涉及到的证据保密,以免干扰普通审判。俄州特别大陪审团的问题就在于,它“违背了守密的誓言……行使普通陪审团的职责,形同审判机关,决定有罪还是无罪。”他们发布的报告就此作出“劝导、谴责和建议”,因而是非法的。

汤玛斯说,州长罗兹请求大陪审团写出报告,等于是“要求大陪审团去给事件定性”,这是完全错误的。大陪审团声称,他们听到的证言,已经公平地反映了事件的各个方面,各种态度和观点,足以作出事件构成暴乱的判断。汤玛斯对此大加批评。他说,大陪审团的发现,最多之构成可能的罪责。事件是否构成暴乱,应当留给普通陪审团去判断,因为,“是否构成暴乱,是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的重要因素。”

在汤玛斯看来,大陪审团说他们发现开枪的国民警卫队员属于自卫,这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说“暴乱分子”有罪罢了。而报告谴责肯大教授过分强调异议的权利等等,则公然侵犯了有关人员的言论自由,更属非法。

但是,虽然宣布报告非法,汤玛斯却不肯推翻大陪审团对25人起诉的决定。他说,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或者可以让我们推断,起诉这25人的决定,乃是出于不当目的而蓄意枉法。这25人是否获得公平审判,只能在每场审判开始选择陪审团以后,才能确定。

这样,肯特25人,就不得不面对法庭审判了。



加跟贴:
名字: 密码: 按这里注册

主题:

内容:


[ 回首页 ] [ 回论坛 ] [ 作者专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