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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雅:中派与党派之争——就胡宋矛盾答王锡荣置疑

送交者: 云儿2004/04/25 15:9:27 [治生闲话]
回应 宋庆龄冤枉胡适?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胡适风波 /王锡荣 by 云儿 于 2004/04/24 0:43:13


  编者按:作者前文《宋庆龄开除胡适事件重审》刊于本刊2003年一月号,
读者可进入本网站“过期存档”选项查询,该文分列四节:

  一、构成“公案”的主要历史情节
  二、 关于“控诉书”的几个悬疑
  三、一只“看不见的手”?
  四、“叛盟”问题上的“是”与“非”



  2004年3月22日,在“千龙网”上读到王锡荣先生《宋庆龄冤枉胡适?
谁对“开除风波”说了谎?》一文。据谢泳先生说,该文原载2004年2月11
日的《中华读书报》。文章洋洋万言,点了邵建先生和我的名,但主要是批评我
2003年1月发表在《民主中国》上的那篇《宋庆龄开除胡适事件重审》。一篇
发表在海外电子杂志上的纯粹谈历史问题的考证文章,值得在国内报刊和网站上公
开点名批评,说明作者的确是“骨鲠在喉,不吐不快”。这其实也是笔者期待的结
果。

  通读王先生的文章(以下简称“王文”),主要观点如下:

  1、关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胡适事件,早已定案。所以“不禁为两位作者
的大胆而惊出一身冷汗”。

  2、在政治犯遭受酷刑问题上,不是宋庆龄、史茉特莱说了谎,而是胡适说了
谎;而在“开除风波”上,则是“翻案文章”说了谎。

  3、既然中共地下党员刘尊棋已经承认反省院犯人提供的“酷刑报告”出自己
手,且系“组织行为”,“美国著名记者史沫特莱”作伪的嫌疑就应该排除。明知
此事,还“诬枉”史茉特莱,是“栽赃”。

  4、蔡元培、杨铨都是有“独立人格”的人,他们替宋庆龄和史茉特莱所作辩
护说明同盟并非由“一、二私人专擅”。林语堂则是胡适埋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总
部的“内线”,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着“耐人寻味”的角色。

  在阐述本人的读后感之前,首先要声明的是,对于王文采取的说理的姿态,笔
者是欣赏的;在资料和研究不足的情况下,他的一些推测(主要是对宋、史的推测
)是善意的,有些也是言之成理的。但是,基于王文并没有对研究提供更多的证据
,所列举的“驳难”理由事先也在笔者的思考之列,以及他并没有正确阐释胡适及
笔者的观点等等原因,他的基本观点,笔者是不同意的。

  王文错解本人文章,或因故意,或因阅读不细,或因《孙中山宋庆龄研究动态
》的转载不全等原因造成,均属本人无能为力之列,所以在此文中一概不作辩解,
有心人愿作裁判,可登陆《民主中国》或海外任何一家转载拙作之网站,重读一遍
,即可消除迷雾。在此,笔者只想针对王文上述观点中,因笔者论述不充分而给人
们带来困惑的地方,作一点补救。

一、胡宋矛盾的症结

  返观整个“开除风波”,发难者虽是胡适,但起因却在同盟的“上海方面”。

  1、胡适为什么会“窝里反”?

  胡适发难的背景有三:

  其一,史茉特莱以个人名义对他这个“分会长”发号施令;

  其二,总会在不与分会商量的情况下,签发一个以分会考察地点为名义的信件;

  其三,李肇音的“伪托”胡适之名向报社投稿,所附内容与史茉特莱附来的“
酷刑报告”完全一致;而其信件字体,又与另一具名者写给胡适的信件的字体出自
一人之手。(见《字林西报》记者关于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的报道,载《胡适来
往书信选》中册,189页)

  ——这里有三个关节点:

  其一,宋庆龄的“秘书”有无权力对分会或任何一个成员发号施令?这是一个
要由“组织法”确认的东东,如果在胡适加盟时,此法尚未成立,胡适有理由视这
类指令为“非法”。

  其二,视察北平军人反省院是在分会与总会代表——杨铨的共同商量下决定并
且同行的,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上海方面就发表具名反省院囚犯的信,是违反“
默契”的。严格的说,是“非组织”活动。因为在这里,“组织”是一个包括总会
与分会在内的集体,而不是“会长”或会长的“秘书”。

  其三,正因为李肇音的信,在内容上与史茉特莱发来的“酷刑报告”一样,且
发出的时间又与总部行为丝丝入扣,所以,它决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
个事先计划好的“集束行动”的一部分。事发当时,胡适还来不及辨别,到底是上
海方面受了人家的“骗”,还是上海方面主持了这一“集束行动”。而如果是后者
——这样大的行动发生在北京,却瞒着北京分会成员,搞“暗箱操作”,在胡适还
作为成员,并且是正式选举出来的分会长、还在热情洋溢地积极工作时,上海方面
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当胡适去信上海,要求“彻查”“酷刑报告”之来源,并对总会行为有所检讨
时,起初,蔡元培、林语堂和杨铨等人,都觉得事情“严重”,可见,他们是被排
除在这个“集束行动”的决策者和知情者之外的。所以,在他们的敦促下,上海方
面才召开了“紧急会议”。但当会议过后,上海方面以蔡、林的名义答复胡适时,
除了清淡地表示了一番“歉意”之外,便由“集体”的名义,承担了发表的“过错
”。至于“酷刑报告”来源何处,为什么会和伪托者附送的材料内容一致,而一个
署名“北平反省院”另一个则署名“河北第一监狱”,上海方面并未给予答复,把
皮球一脚踢回给了胡适——既然发生在你的周围,你自己查去吧!

  而胡适认为,上述疑点,的确关涉到材料的真实性问题,至少,那些指控的“
酷刑”到底发生在哪里?既然提出控告,或代人控告,原告总负有举证的责任吧?
代理人总必须有知情权吧?若要发难,至少得说清楚时间、地点和人物吧?胡适说
,这关系到这个新生团体的“信用”问题(见胡适2月5日致蔡元培、林语堂的信
,载“书信”中册,181页),这正是一种爱护同盟的态度。把胡适的反应视为
“过激”或“窝里反”,本身就是持“专制主义”立场,或长期生活在“专制”统
治秩序下,对专制行为司空见惯的表现。

  2、胡适是否藏匿政治犯信件不报?

  王文断定,在政治犯遭受酷刑问题上,不是宋庆龄、史茉特莱说了谎,而是胡
适说了谎,因为在胡适家里还“藏着”其他四封同一时期涉及政治犯遭遇的来信,
胡适故意隐匿了它们,却抓住李肇音“伪托”一事,有意“搅局”。

  这些信件是:1月24日千家驹的信,他本人不是政治犯;2月2日,被囚于
军法处的北大旁听生杨韶秀的信;2月4日反省院犯人周默秋的信。还有一封没有
标明时间,但被出版者编排在2月28日宋庆龄宣布“会章万难变更”,勒令胡适
“自由出会”之后的关仰羽的信,信内的确附有一份控诉宪兵司令部的长篇材料。

  笔者在写作《宋庆龄开除胡适重审》时,也曾读过这些信。除那封关仰羽的信
外,在这些信中,没有一封提及自己是在何处具体遭受了何种刑罚的,也就是说,
在指控方面,均没有史茉特莱和李肇音提供的“酷刑报告”来得具体和有力。胡适
连“酷刑报告”尚且质疑,又怎么会轻信这些“要素”更加不全的指控,并拿出去
张扬呢?

  必须澄清的是,胡适不赞成轻率发表未经考证的报告,并不意味着他对受难者
的“冷漠”。他在2月5日给《燕京新闻》社的信中特意写道:“我……并没有意
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
情况。然而我不愿意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见
“书信”中册,183页)在得不到上海方面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他并没有进一步
的行动。只是在2月11日上海方面又抛出《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檄文后,
他才于22日对《字林西报》记者谈了自己对政治犯待遇问题的理解:

  ——逮捕政治嫌疑犯必须有充分确切的证据。诬告应予依法治罪。

  ——政治嫌疑犯被捕后,应遵照约法第八条规定,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

  ——应由法院起诉的政治犯,必须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不需起诉的应立即
释放。

  ——拘留和关押的犯人,应予以合理的人道待遇。

  同时,他批评了“释放一切政治犯”的口号。不同意政治犯一概免于制裁。(
见“书信”中册,191页)

  王文或许没有注意到,胡适对上述写信人是给予了积极的回应的。请看2月
26日,那位敏感的湖南青年周默秋在给胡适的回信中说:

  “拜读手示后,我是多么感激和快乐啊!生命将要在茫然的沙国中被救了。天
呀!我能不狂然自庆吗?我底时代之父!我感谢你!我永远以自勉地精神来报答你
……我不会灰心……”(见“书信”中册,192页)。

  可见胡适给他的鼓励是多么的重要!

  王文认为,如果同盟提出的指控不实,也应由当局去澄清。以此推理,胡适指
控史茉特莱提供的是“伪造材料”,是否也应由史茉特莱去“澄清”呢?史茉特莱
没有澄清,这个伪造名誉,是否一直要背到1981年,刘尊棋发表那篇《庆龄同
志,感谢您的救援》的文章披露真相才能卸去呢?让胡适做事,又不让他知情,责
任在谁?我想,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3、“集束行动”发自何人?

  当然,笔者在写作之日,已经知道了刘尊棋的故事。因此,笔者并未认为“酷
刑报告”尽系伪造。但笔者为何要把“托名信”事件与史女士联系考虑,并作一番
“亲子鉴定”呢?笔者为什么排除了狱中犯人所写的可能性呢?有朋友认为,假使
刘尊棋还活着,这个问题便能有答案了。但笔者认为,依据种种迹象,史茉特莱嫌
疑最大:

  第一,作为单个的狱中犯人可能从报上读到胡适等视察监狱的消息,但不可能
知道胡适的确切家庭住址。

  第二,作为无组织的单个的犯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采取同样的行动,且与宋
、史的动作前后呼应,丝丝入扣。因此,不但李肇音的托名信,另外四人的信件,
均有可能是这一“集束行动”的一部分。

  第三,即使这些信件是偶然凑巧,一同写就,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集中被带出
监狱之外。

  第四,关在两处的不同的犯人,不可能用同一笔迹同时写信给胡适(见《字林
西报》记者关于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的报道,载“书信”中册,189页)。

  第五,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刘尊棋带出给史茉特莱的“酷刑报告”乃英文
件,(见陈漱渝《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京出版社,85年版,51页)是同盟
将其翻译成了中文。但宋庆龄2月1日签发后,中文报刊当时均不能登载,所以该
件只刊登在了各处的英文报刊上。此后,才发生托名胡适送交,向北平的中文报纸
投稿之事。当这一行为碰壁后,在2月11日,这个中文件才在同盟自办的《中国
论坛》发表,并配以《释放一切政治犯》的社论。

  以上五条可疑之处,如果只有一二条存在,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偶然”。但当
五条俱列时,“亲子鉴定”就不可避免了。笔者当日著文未加详列,纯粹是出于版
面限制的考虑,而非出于“轻率”。话到此,王先生的“冷汗”也该被烤干了吧?

  4、反省院是否存在酷刑,仍需验证

  刘尊棋的现身,并不等于反省院的“酷刑”问题已经迎刃而解。想必王先生也
分得清楚:找到了投诉人,并不见得同时证实了“控诉信”所指内容的真实性,否
则还要司法裁决作什么?判别一封信来源的真假、一封信中所指事实的真假和在蒋
介石统治下是否“存在酷刑”完全是三回事。宋庆龄、鲁迅在当年的辩论中混淆了
上述三个层次的问题,究竟是他们的智商有问题,还是故意采取了“不正当辩论”
的手段?读者自会有自己的判断。

  说反省院有“酷刑报告”所列的罪行,这连上海方面的代表杨铨也不相信。他
给胡适的信中说,他是在返沪的火车中读到《大陆报》上刊出的报告的。他当时的
心情是“亦甚诧异”。返沪后,他曾负责任地转告“会中诸人,文中所云,即使有
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笼统便加入反省院也。”(杨铨2月10日致胡适的信
,中册,186页)他的判断,为什么会与胡适的如此相近?难道“革命立场”比
胡适坚定得多的杨也被当局欺骗了不成?其实,这不仅是一个凭借感观可以得出判
断的事情,而是一个需要理性参与的问题。

  按照张学良建立反省院的宗旨,此院专门接纳那些已经招认和定案的政治犯人
,的确没有必要再搞刑讯逼供。笔者近读《陈伯达传》,发现他当时正好也在那里
坐监。他是在天津与安子文等人几乎同时被捕的,在看守所时,曾“鼻孔出血,连
满九碗”,被送进医院治愈后才重回监狱。之后,他与中共顺直省委的囚犯一同被
押解北平,先在军法处,后到反省院。在那里,他又因淋巴结核被送出开刀,主刀
者是一修女……后来陈被亲友保释出狱。他的回忆与当日韩麟符一样,只字未提整
个被捕和羁押过程有“酷刑”的问题。难道已经从共产党自己的监狱出来的陈伯达
,还会对国民党当局的报复有所“恐惧”?进而,我也注意到,“61人案”的主
犯——安子文在回忆中,也未涉及酷刑问题,但提到有一次为改善监狱待遇的集体
绝食斗争……这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我们当然不能就此判断没有酷刑,但是,如
要对当局提出上诉或将所得讯息公之于众,确是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补充内容的。在
这些事情没做之前,不断言有酷刑,决不是“撒谎”;而在这些事情没做之前,就
断言有酷刑,却是实实在在的“轻率”!

  5、“宣言”为何没列入“文献”栏?

  再者,笔者已经说过,宋庆龄据以开除胡适的所谓“会章”,在当时并不成立
(参见陈漱渝书)。王文认为,同盟的“宣言”应与会章有同等效力。而宣言中曾
列有“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而奋斗”的条文。笔者当日写作时,也曾参考过这
个文本,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文本并无正式文字流传,相关文字仅见于《申报》
记者的报道。在这条报道中,连“宣言”的正式标题也没有,“宣言”二字甚至没
有被加以书名号。作为专家成果的陈漱渝的书中,亦只字未提。

  不仅如此,这篇报道也不见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宋庆龄生前出版的“中华
民国史资料从稿”之一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一书的“主要文献”栏,而是被收
入“组织经过及其活动”一栏。笔者认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处理,应该是在大量
专家研究基础上,对该资料的性质进行掂量后作出的安排。笔者在作文时未提此事
,并非“视而不见”或“强作文章”。

  以“临时执委”的身份,拿这样一种“临时文件”作为要求合法选举出来的分
会长就范的“会章”,这符合“程序正义”吗?王先生大概是司空见惯,但笔者的
确认为很不妥当!

二、胡宋之争,中派之难

  上文已经说到,同盟的“上海方面”的确有一些“内情”是“不可告人”的。
而身为北平分会长的胡适,就在这“不可告”的“人群”之列。正因为如此,史茉
特莱的态度,就不单单是一个女人性格和语言方式的问题。

  1、史茉特莱这个人

  王文认为,史茉特莱是一个“著名的美国记者”,似乎这个头衔使她具有了天
然的“公信力”。但王先生或许不知道,她的著名,是在中国,而不是在美国。她
因职业得到的荣誉,远远低于她因支持“中国革命”所得到的荣誉。而在当时,她
其实是以记者名义活动的“第三国际”的特派员。

  不仅如此,这位美国“牛仔”一直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曾数次被第三国
际召回;胡适事件后,她就被召回一次,以后她又去了延安。但她仍然在不断地出
错:在延安的窑洞里,她曾一拳将毛泽东的夫人贺子珍打得右眼充血,“黑了一圈
”……致使贺无法出门,并最终离开了毛泽东。(见王行娟《李敏、贺子珍与毛泽
东》,中国文联出版社,93年4月版,34页)因此,这位“国际主义者”其实
并不懂得尊重中国的传统风俗,而身为受压迫的美国妇女,却对备受压抑的中国妇
女缺少同情……但是,笔者认为,她的这一“强势作风”并不纯粹是个人问题,这
与她的真实身份是分不开的。

  王文曾以嘲弄的口吻讥笑笔者“宋庆龄听命于史茉特莱”的假设,他大概不知
,宋庆龄在苏联时已经秘密地加入共产党。而当日的中共,只是第三国际的一个“
支部”。她们“负责任”的最高对象,不是同盟,不是中共,而是第三国际。任何
一个中共党员都知道,对党的最高级层负责与她的公开身份是一种什么关系。在当
日的同盟中,杨铨、鲁迅、周建人、胡厥文都是知道这一关系的。胡、杨的回忆证
明,所谓同盟,实际上是第三国际下的“济难会”的一个分支机构。(见《中国民
权保障同盟》159-161、176-177页)

  王先生或许不知,就在日寇进军东北之时,正是这个第三国际向中共发出了“
保卫苏联”的“命令”!而第三国际派驻中共的代表——米夫则把连中央委员都不
是的王明扶上中共领袖的宝座。正是在他们的“瞎指挥”下,中共几乎丧失整个“
白区”和大半个“红区”,把无数可以为国捐躯的热血青年驱赶到内战——阶级斗
争——夺取地盘和政权的战场上。一手造难,一手“济难”;嘴上把“人权”的口
号喊得震天价响,实际上根本不懂人权为何物。史茉特莱当日的“焦急万分”固然
有希望把事情做好的成分,但更多的则是自己把事情“玩砸了”的焦躁。

  作为第三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共必须听命于它,这是无奈之事。但是否整
个中国进步事业都要听命于第三国际?显然,胡适对此,是心有不平,行有不愿的
。既不愿意听命于第三国际,又想推进中国的“民权”事业,怎样才能克服这一矛
盾呢?唯一的方法,就是搭成民主的组织结构,制订严格的内部工作程序。从胡适
与林语堂和杨铨的通信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一转变的期待。

  2、同盟内部的反“左”联盟

  在当日胡适、杨铨、林语堂的来往中,史女士与宋庆龄是被称为“极左分子”
的。

  2月9日,林语堂致胡适信说:“……大约明日开紧急会议,恐会议上即将发
生重要波折。但以弟观察,现此临时组织极不妥当,非根本解决不可。此事尤非破
除情面为同盟本身之利益谋一适当办法不可。”“本会现此情形,谅你由份子之结
合可推想得知。”(中册,185页)

  2月10日,杨铨致胡适的信说:“……尤要者,(北)平(分)会即选足出
席全国委员会之代表三人(闻兄与济之已被选,但尚缺一人),函告总会,俾可从
速改组执委会(照章须由全国委员会选出也),则以后畸形之组织可免。”“弟等
奔走此会,吃力不讨好,尤为所谓极左者所不满,然集中有心人争取最低限度之人
权,不得不苦斗到底,幸勿灰心,当从内部设法整顿也。”(中册,186页)

  可见,即使是杨铨也认为这个组织是“畸形”的,现“执委”是不合法的:“
极左”分子正操控着这个组织。而在他心目中,至友胡适是可以讲这种悄悄话的“
有心人”,但碍于林语堂所说的“情面”,所以,杨铨才有“夹在中间”的痛苦。

  在这里,我们虽然无法猜测,是否史茉特莱等闻知胡适将代表北平分会出席正
式的“执委”选举,有意要“考一考”胡适——是否听命于“党”——这样一种动
机,但她的确是早已把自己凌驾于民主选举出来的分会之上,则是确定无疑的。

  3、作为“壳资源”的胡适

  显然,胡宋矛盾并非个人意气之争,它涉及到同盟的性质——究竟是一个“党
”还是一个“同盟”?是“盟”中有“党”,还是假借“同盟”的外壳执行党派任
务?是一个“人权组织”还是一个“颠覆组织”?这个组织是否能在约定俗成的前
提下健康运作等问题。

  应该说,胡宋当日的这类矛盾,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是常见的。它曾见于共产
国际命令中共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在国民党不愿意容纳这些“寄居蟹
”——实行“清党”后,又试图借用孙中山的旗号,联合国民党“左派”的近代历
史中;也曾见于近年来民运人士借用共产党内开明派名人的名义发表文章的行为中
;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通行着“借腹怀胎”的互助;在股市上,则流行着“借
壳上市”的交易……凡存在这类现象的地方,必是存在着本身丧失发展前途或内在
活力,但还拥有可供利用的“壳资源”的一方,同时存在着拥有内在发展冲动和强
烈欲望,但缺乏“独唱”的实力或先天条件的一方。这类“互惠”活动,大抵存在
“双赢”的前景。

  但是,在政治生活中,在双方未达成默契,而一方以欺骗手法盗用“壳资源”
的情况下,主动的一方则是以利用“壳资源”为自身避险,在“壳资源”内发展壮
大,最后吃掉并取代这个“壳”为期待的。在宋庆龄与共产党的最初交易中,宋氏
属于“壳资源”一类,而当宋氏亦成为中共的一员后,在她与胡适的关系中,胡适
则属于“壳资源”一类。前者出于自愿,后者存在欺骗。

  显然,胡适是不满足于自己被当作一个“壳”来利用的。他要经营和建造一个
符合自己理想的中国“民权事业”。可惜的是,他忘记了“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古
训。他不能明智地认识到,自己与宋氏的对阵,不仅仅是拿自己“文化领袖”的名
望去和一个“国母”的名望较劲的那种“愚妄”,而是用几个无党无派的文弱书生
,去与一个用“铁的纪律”锻造成的党、一个“国际”抗衡的“愚妄”!而历史也
正是在这里无情地嘲笑了这伙“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杨铨盼望的“整顿”和“
改组”还没开始,胡适已经被“开除”了!

  杨铨的最终“倒戈”,林语堂的缄默,只不过象征着一出悲剧的落幕——它再
次显示出自由知识分子在两大阵营的绞杀中,根本是没有独立余地的。而杨铨最后
惨烈的牺牲,不过是他为第一个牺牲付出的代价而已!

  通观以上,胡宋之间的分歧,王文与邵、陈“翻案文章”之间的分歧,除了有
意歪曲事实、加罪对方之外,并没有多少事实真假判定方面的争议。分歧之处,仅
仅在于“革命”和“改良”,“颠覆事业”与“人权事业”,所采取的手段必然是
不同的。前者容纳阴谋、允许不择手段、追求效率、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后
者则必须遵守法制,讲究程序正义,重视民主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这些事物,是无法和平共处、冶为一炉、相安无事的。因此,结局只能是邵建
先生引为标题的那句古训:“道不同,不相为谋”——合不来分手拉倒。但是,如
果一方试图借用对方的“壳资源”,而又不愿意走“双赢-互惠”道路,还以盛气
凌人的架势,对被利用者进行振振有辞的讨伐的话,他们难免要遭到历史的点评。
这类事情或迟或早,不论是否作过什么“结论”,是一定会发生的。对此,人们不
必怀有侥幸心里。

  在结束本文时,笔者仍然是那句老话:“中派之难,即是国家之难。”当社会
不得已分裂成两个极端对立的集团,而双方又势均力敌时,国家的分裂也就在所难
免了。今日中国的疆域分割,同胞的骨肉离散,正是当日政坛两极分化的产物。而
身份特殊——具有唯一“壳资源”优势的宋庆龄,在这方面是难辞其咎的。后人如
不愿重蹈先辈的这个“覆辙”,或应记取上面的这段教训。在将来的政治生活中,
用自己的一票,发出自己的心声。

  2004年3月25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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