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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三權失去平衡﹐社會長期亂根(供云儿等参考)

送交者: 安魂曲2004/04/08 11:4:30 [治生闲话]


2004.04.08 中國時報
先釐清華倫委員會的真相
?汪平雲


我們社會對於美國經驗和明星政治人物往往有一種「盲目的崇拜」,只要一個主張
貼上美國經驗的標籤,加上明星政治人物權威式的推薦,大家就可以不必細究這個
美國經驗的真實內容是什麼,也不必考察所倡導的主張和這個美國經驗有多大差異。
這使我們無法真正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吸收智慧,卻使公共討論有點像購物頻道的
推銷廣告辭。最近有關美國「華倫委員會」的討論,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美國調查甘迺迪總統暗殺事件的「華倫委員會」,和現在國親主張設置槍擊事件真
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至少有三點關鍵性的不同:


第一,華倫委員會是依據詹森總統下達的行政命令設置,委員人選由總統決定延攬,
調查結果須向總統報告,性質上完全是「行政調查」。至於成員中雖具有大法官與
國會議員的職務,但皆以個人身分接受總統延攬,並不代表最高法院或國會等機關
立場,也並非由其推薦。至於國會後來以特別法賦予該委員會有傳喚證人以及調查
證據的權力,屬美國法制中的行政傳喚,係強化該委員會的功能,並未改變行政調
查的性質。

而國親黨團現在則是要立特別法來設置調查委員會,由監察院院長為召集人,並由
立法院按黨團推薦五人,監察院推薦四人,調查結果則要向監察院及立法院報告。
這和華倫委員會大不相同,是將立法院和監察院的手伸到行政調查甚至司法調查的
領域。如果真的認為華倫委員會是值得引介的範例,那麼應該由阿扁總統下令設置,
並延攬適當人選,但是國親兩黨願意接受嗎?

第二,華倫委員會設置時,暗殺甘迺迪總統的嫌犯奧斯華已遭暗殺身亡,若無其他
共犯,則該案的司法偵查程序已無從進行。因此,華倫委員會並沒有直接干預偵辦
中的案件,與司法權力發生衝突的可能性較小。即使如此,在華倫委員會提出調查
報告一年多後,仍有檢察官不贊同調查報告認定奧斯華一人行動的事實,另外偵查
起訴了另一名嫌犯,但經法院判決無罪。

我國發生的槍擊總統事件,則正由檢察官偵辦中,倘若立法設置特別委員會調查,
將對檢察官的偵查產生嚴重干擾,未來也可能影響法院對槍擊案的審判。更何況,
國親主張槍擊事件造成選舉不公,這部分由法院審理中,如果真的設置這樣一個特
別委員會,若調查結果與法院判決不同時,我們社會豈不陷入更深的對立和不信任?


第三,甘迺迪總統的暗殺事件並不涉及朝野政爭,而我國發生的槍擊總統事件,則
已成為政黨鬥爭的主要焦點。在這樣的情形下,要透過一個有違反法治國原則之虞
的特別委員會來調查真相,恐怕只有使政爭雪上加霜。

誠如美國華倫大法官在華金斯(Watkins)案中所言,政府不能為了調查而調查。基
於憲政主義,政府進行任何調查,必須符合法治國原則。沉默的真相不會自己說話,
我們只能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追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真相。倘若放棄法治而侈
言追求真相,恐怕只是另一波政治鬥爭和毀滅信任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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