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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老狼三思

送交者: NOEQ2004/02/22 10:3:1 [矛盾江湖]


请老狼三思。

看到老狼对阿瑟和老熊的哀的美敦书, 觉得问题多多。看上去好象是一派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样子, 不过我有10 大理由相信这场“官司”, 最终还是要无疾而终。

1。 这不可能是一场刑事诉讼

提起刑事诉讼的好处是, 一旦判决成立,被告一方 (譬如老熊和阿瑟)当然就得做监罚款。 身败名裂。个人记录上将留下永久的犯罪档案记录。

但是“刑事诉讼”最大的风险就是它的不确定性。 我这里姑且不论老狼指控对方的那些 “犯罪事实”是否站得住脚。 我只问一个问题就够了: 所有的刑事诉讼最终都是由12位陪审员来决定的, 你觉得你有把握说服全部的这12位普通的美国公民么? 12位中间只要有一个不赞同,那么官司就算是彻底完蛋了。 谁有有这样的把握, 这12位跟你毫无关系的美国公民同情心都会在你这边呢?

2。民事诉讼,无利可图

我假定这场官司以老狼的胜利而告终。那么失败的一方, 将要面临的最坏的结局, 无非就是这么几个:
A)法庭判决新海川不得继续经营,而必须停止其一切的 “非盈利性活动”。
B)法庭判决新海川目前的运行软件为 “狼海川”所拥有, 必须无条件的放弃。 C)法庭判决老熊和阿瑟等人, 必须为狼协的一切 “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再加上一定数目的罚款。(如果有可能的话)

但民事诉讼的最大的特点在于, 它只涉及到 “经济”问题, 而不涉及到是否“犯罪”或者是否要 “坐牢”的问题。被告即使输掉了官司, 也不可能在自己的个人记录上留下如何的“污点”。 无须接受任何肉体上的处罚。

我偶然看到一则由非文人写的短帖, 大意是说阿瑟老熊如果败诉,就会在自己的档案里留下一个“RECORD”, 以后会有很大的麻烦, 云云。 这样的假设, 只要在美国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有可能出现的, 在民事诉讼中根本不存在半点的这样的可能行。 如果原告老狼真的想以 “ 惩罚”为目的的话,民事诉讼基本上是会令人失望的。

被告一方即使是在输掉官司的情况下, 也还是可以有一招, 令胜利的原告一方头痛不已, 那就是宣告个人破产。另对方在经济上一无所得。 自己无非是7年之中无法申请到信用卡, 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已。 对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前途没有半点的影响。

3。没有可信的 “财务损失”证明, 可以向法庭提交正当的, 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的理由老狼在他的那篇文章里 提到,原海川有可能 “面临巨额的商业索赔”。似乎给人的印象是, 这个HJCLUB,INC,要因为阿瑟的违约行为, 支付出一笔很大的经济赔偿。但我的疑问是: HJCLUB,INC 根本就是一间负债的公司。没钱又没资产。如果对方已经有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的话, 要再花成千上万美元的律师费, 去告这样的一家公司,那么它大概是个傻瓜吧。这跟向一个乞丐索取百万美元的赔偿有什么不同呢?

而如果提不出“经济损失”的证明的话, 美国的民事法庭不会支持原告在金钱方面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这是美国民事诉讼里的ABC。

4。资格问题, 一场烂战
老狼自称是以HJCLUB,INC 的资格, 向对方提起这个诉讼的。但作为被告的一方,我同样相信他们也可以有资格声称他们才是代表这个HJCLUB。老狼有什么可信的文件可以向法庭证明自己才是“正统”呢?我估计光光是如何确定 “正统”的问题,双方就可以打上一场旷日持久的烂战。双方都会有大量的文件 “证明”只有自己才是 “海纳百川”的唯一合法代表。(至少在事情发生的那1年多的时间里) 美国律师们, 大概要张开血盆大口,哈哈大笑了。

5 )原,被告有可能错位
表面上看,老狼是这场诉讼的原告,阿瑟,老熊是被告。但一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事情就完全有可能超出原告的控制范围。被告一方的的律师, 将会采用一切 “最污秽”的手段寻找出原告个人方面的全部“污点”和 “失误”,包括经营方面的失误,行政管理方面的失误的问题,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甚至到个人私生活方面的隐私问题,全部都会被一股脑地挖掘出来。 结果是,原告有可能变成被告, 被告有可能变成原告。举例来说, 只要你是和中国大陆做生意的, 通常被告律师都非常有可能在你个人的税务问题,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污点”出来。给你来一个“Surprise”.

6)原告律师以不可能以CONTINGENCY的方式接受诉讼。
民事商业诉讼, 美国的律师绝对不会以“赢了再付钱”的方式进行。 尤其是这一类完全无利可图官司。律师通常要在预先接受定金(Retainer)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替你进行。那么这笔 “Retainer”从多少起价呢? 我想如果是一个稍稍知名点的律师的话,收取$5000费用,算是非常公平的。非常差劲的律师,要你个$2500,也非常稀松。 要知道的是, 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官司。而会是一个可怕的“八年抗战”似的马拉松。

7)商业诉讼无公义
商业纠纷只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民事诉讼,只要在美国有打商业官司经验的人都知道,很多时候所没什么“公义”可言的。比的就是谁的钱多, 请得起大律师,出得起大钱, 耗得起时间。我们可以先算这么一笔帐: 这样一场官司, 少说也得需要300个小时, 以一个非常普通的律师收费标准每小时$280元起价的话,那么不算法庭的费用,交通和时间的费用,证人的费用,光光律师费就起码要花掉$80,000以上。 而全部的法律费用大概在$100,000以上不为过。 前面我已经说过了, 即使是老狼赢得了这场官司,他也不可能从被告哪里拿到任何的经济赔偿。搞到最后, 真正的赢家会是谁呢?

8〕拖垮海外事业
原告的事业在中国, 被告的事业在美国。这里面就有一个无可比拟的地理上的优势,一但法律程序启动,出庭,取证,听证,调查。。将占用老狼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不是长时间在美国居住的话, 其最大的后果就是他在中国的生意受到直接的影响。官司的输赢是未知数。但是在海外的事业的损失, 却是一定的。

9〕海川经营本身,有太多的缺陷。
虽然作为外人, 对于海川内部的经营不太了解, 但从目前已知的一些情况上看。海川公司的内部经营有太多程序方面的疏忽和纠缠不清的问题,使这个公司看上去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都是一个泥沼。 譬如,HJCLUB 的域名, 为什么不是注册在海川公司的名下, 而是由一个于海川毫无关系的PZ PORT,INC 控制?海川俱乐部这个法人与HJCLUB,INC 又是什么关系? 海川董事会又是怎么回事? 它的成立是由正当的程序产生出来的吗? 从技术层面上来看,无论双方谁有道理,其中曲直, 是需要非常多的SUPORTING DOCUMENTS 提交给法庭审阅的。 原告很难在所有的这些问题上都占优势。

10)财产所有权问题,一本烂帐
原来的海川俱乐部, 显然是在匆忙之中就匆匆上马的。按照中国人的那种 “边施工,边上马”的习惯搞起来。 基本上公司内部结构是非常不规则,也没有契约的约束力。 譬如我举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来说: 海川的运行软件的所有权,究竟是属于谁呢? 是公司还是老熊个人? 按严格的公司作业程序来说, 这里面必须有一个经过公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书来制约双方。这个契约书必须明确地说明:

1〕老熊曾经无条件地将软件的所有权“赠与”给了HJCLUB,INC
2〕或者, 老熊同意以一定的价码, 将这套软件 “售于”HJCLUB,INC
3)或者,老熊同意以 “无偿”的方式, 将软件 “借用”给HJCLUB,INC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上来看, 这里根本就没有这么具有法律上“BINDING POWER”的契约, 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明确的规定。我们看不出来HJCLUB拥有这个软件的任何证明文件。既然没有契约,那么双方的合作就是一种基于自愿和自组的结合,其中的任何一方, 都有权力随时Terminate 他们为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和服务。我看不出被告,原告, 谁在这个问题上更有权力约束对方。

结论:这将会是一场没有嬴家的法律诉讼。 除非被告一方主动放弃Defense. 否则就是原告打嬴这场官司,也还是一个实际上的输家。

作为一个普通的网友, 我建议老狼应该改变一下思维方式。把非争个你死我活不可的, 那那种中国人传统的内斗精神,变成一种真取双赢和双和的局面的, 真正大企业家的襟怀和气度。

瑜亮为什么不能共处? 一山为什么非要容不下二虎呢?

如果我处在老狼的局面, 那么我就会这么处理目前的僵局: 主动出价给老熊,给他一个$OFFER。将老熊过去无偿归给论坛使用的软件买过来。再签一个契约,由老熊提供一个培训技术员的服务。一个软件,两家共享。大家和平共处,和平竞争。与其付$10万美元给律师,干吗不拿$5000给自己过去的朋友赚呢?

生意不成仁义在。 和则生财。

一个狼海川, 一个熊海川,一个左倾,一个右倾。大家和平竞争,焉知不是中文网上一个开天辟地,留名千古的创举?

故而我请老狼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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