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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上诉案牵涉的黑幕(转贴)

送交者: 人穷貌丑农村户口2004/01/18 12:35:32 [矛盾江湖]


请关注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上诉案牵涉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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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培荣  性别:男  年龄:42 民族:汉 职业:教师
  工作单位: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 住址:徐州市风华园33号楼4单元601
  被上诉人:徐州市政府 单位地址:徐州市解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永和 职务:市长
  被上诉人:徐州市公安局  单位地址:徐州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广东 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徐州市王陵路(云龙公园北门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姓名:邢怀玉 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德超 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徐州市物价局  单位地址:徐州市彭城北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东明 职务:局长
  上诉人王培荣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2.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3.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培荣诉五位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
  4.依法认定五位被上诉人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5.责令五位被上诉人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6.五位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上诉人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上诉人及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7.诉讼费由五位被上诉人承担。
  8.认定上诉人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9.请求法院判定五位被上诉人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10.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一审法院违法乱纪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要求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
  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王培荣认为该产品质量存在暇疵,损害其利益,且举报后,具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亦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王培荣用一份诉状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伪劣单元防盗门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属不当行使诉权行为。因涉诉的五被告各自的法定行政职责不同,且五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其在法定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原告王培荣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共同诉讼的条件”。就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原告王培荣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的同时,却以原告王培荣不当行使诉权和因管辖异议成立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并且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管辖异议成立”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上诉人王培荣在一审诉徐州市政府等上列五被告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中,因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该文号与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完全相同),以处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异议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上诉人王培荣于2003年8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03年8月18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一审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通知书》(该通知书文号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分别作出的二份《行政裁定书》完全相同)。主要内容为:“王培荣:你诉徐州市人民政府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附带赔偿一案,本院曾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中止诉讼原因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因管辖异议裁定中止诉讼,又因管辖异议消除恢复诉讼。由此,上诉人认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是不成立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按照一审法院的做法和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若管辖异议成立,要么移送,要么中止诉讼。正是因为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才没有移送,并且恢复了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却将前述事实予不顾,错误认定“管辖异议成立”,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让人看不懂的是,一审法院出尔反尔,是否在拿法律开玩笑?
  上诉人王培荣于2003年7月7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培荣依据《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03年7月18日交诉讼费,即7月18日已立案。王培荣认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8月5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提交期限。上诉人王培荣于2003年8月22日向一审法院合议庭、一审法院信访、一审法院纪检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之一为:“8月15日下午,王培荣向合议庭祁贵明、梁艳华、刘建航指出江苏省工商局的《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提交期限。8月19日下午,王培荣向祁贵明指出:‘您故意按无效的《管辖异议申请》作出《行政裁定书》是非法的’。祁贵明拒绝出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管辖异议是在答辩期内的证据。王培荣要查看、复印《管辖异议申请》均遭祁贵明拒绝”。至今一审法院合议庭、一审法院信访、一审法院纪检主任均拒绝出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管辖异议是在答辩期内的证据。一审法院这种做法,如此办案,怎么能保证并实现法院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百姓如何相信一审法院?
  (二)上诉人王培荣用一份诉状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正当行使诉权行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诉权,而且上诉人王培荣在一审的起诉完全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王培荣是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的。
  第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上诉人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一审法院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六条(未标明第几项,实属用法不准确)并不能作为一审原告诉讼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上述条款虽明确了什么是共同诉讼及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几种情形,并没有说明共同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案中,原审被告为五人,且因同样的(或同种类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而发生的行政诉讼纠纷,应当是共同诉讼,即: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本案一审被告有徐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其余四被告应否也由中院审理是本案在受理过程中的一个焦点。上诉人王培荣认为,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一审法院都应当受理。《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条款规定的是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理推定对同一事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完全符合本条的法律原意,这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相结合,因为作为与不作为同样是可诉的行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时,应当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被告是五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的法定行政职责肯定不同,但他们都是对同一事实不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而被一审原告提起诉讼的,本案完全符合《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案。
  需要说明的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两次谈话要求原告分别起诉,上诉人对此表示反对。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完全适应合并审理的情形,而且一审被告之一是徐州市人民政府,一审法院为何还要多次强行要求原告分别起诉呢?这岂不是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有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吗!如何体现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呢?如何体现出“司法为民”的真实所在?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培荣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二、关于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的《行政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作为“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内容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四条十分明确是关于审限的条款,不能、也无法作为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对于十分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滥用“中止诉讼”权力的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行政裁定书》,原告王培荣多次向徐州中级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裁定书》,但均遭拒绝,违反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原则。上诉人王培荣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三、关于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培荣诉五位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
  风华园小区是徐州市知识分子居住的小区,徐州市政府本意是给广大知识分子做好事、办实事,风华园小区被列为当年的徐州市重点工程。中央领导胡锦涛及原中央领导朱镕基、李岚清曾参观该小区,并批示徐州市委市政府: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但是在风华园小区建设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把风华园看作“唐圣肉”。一些不法官商、不法奸商、领导干部子女(据王培荣所知,不但有徐州市领导干部子女,而且有江苏省领导干部子女)相勾结,捞取了大量不法之财。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只是其中之一。
  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经销商闫家训是个个体户,挂靠到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名为“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1998年徐州市工商局吊销了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工商企字98第[247]号)》等为证,闫家训在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承认1998年12月(经销在风华园单元防盗门半年前)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闫家训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制售大量“三无”劣质、而且是假冒南京某厂家商标的单元防盗门、防盗网,仅在风华园工程的“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涉及金额150多万元),“三无”劣质防盗网金额达80多万元。据了解,闫家训还在徐州其他许多小区大量非法加工、经销的“三无”劣质防盗门、“三无”劣质防盗网,有徐州市民祥园小区、民怡园小区等。先不说闫家训在1999年至2003年无照经营,必然大量逃税。现在只谈闫家训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很清楚,五万以上追究刑事责任,闫家训仅在风华园工程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230多万,至今逍遥法外。
  人们不禁要问:防盗门事关用户人身、财产安全,属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由公安部门管理,生产、经销、安装、验收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而且由公安部门负责防盗门日常的监督。有人民公安把关,徐州市重点工程风华园怎么能出现大量“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而且数量如此之多(212樘),金额如此之大(150多万元),时间如此之长(近四年)?难道徐州公安部门不知道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事吗?回答是:徐州公安部门不但知道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事,而且徐州市公安部门某些人参与了闫家训的制假售假犯罪活动。
  1999年6月,徐州公安局、徐州公安局云龙分局领导竟批准非法经营无照个体户闫家训个人购买并使用警车(车号苏C0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车上安装警灯)。徐州公安局、云龙分局领导同意无照个体户闫家训打着“公安身份”,开着“公安警车”,以做好技术防范工作、对防盗门进行管理为借口,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制售大量“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防盗网。
  闫家训在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承认风华园防盗门的安装没有按国家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相关的手续;闫家训与徐州市公安局技防办很熟。
  闫家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但徐州公安部门某些领导不但不查处闫家训,反而与闫家训勾结,联手打击报复举报人王培荣。
  无照经营的闫家训为承揽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工程,采取行贿的手段。
  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播出了知情人揭露闫家训承揽单元防盗门工程时有暗箱操作:1999年,相同的单元防盗门,风华园开发商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开发中心,不要南京“圣鹰”牌单元防盗门在徐州总代理的低造价(每个3800元),而要无照经营的闫家训经销的高造价(每个7000元—14000元)。
  令人费解的是1999年6月,徐州市经房中心才与闫家训签定了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的合同。而早在闫家训在还没有得到工程承揽合同之前,于1999年1月4日就预先与徐州市泉山区圣鹰对讲电器经销处业主孙敦启签定防盗门购销的协议书,即闫家训已将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转包给孙敦启,并约定违约一方将按工程总价值30%的违约金进行处罚,根据协议书,违约金竟高达241680元。2002年4月15日,王培荣和举报人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电话0516-3859130-2201,2204)倪守全、韩相生举报闫家训行贿十万元的事实,韩相生笔录。(举报人揭露闫家训行贿二万元的亲笔证据材料已由王培荣交给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倪守全不但查处闫家训行贿的事实,反而威胁举报人说:“王培荣有精神病,你不要理他”。
  十分明显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从生产到经销、安装,每个环节不但违法,而且涉嫌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王培荣向五个被上诉人举报近四年,五个被上诉人均不查处。近四年以来,大量媒体对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进行曝光,中央、国务院、部、省、市领导多次责成徐州有关部门查处,五个被上诉行政机关均不真正查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办假案,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掩盖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真相。2003年9月2日,徐州市政府责令风华园开发商更换212樘“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开发商张贴公告,告知风华园住户9月20日开始更换单元防盗门,至今没有更换一扇单元防盗门,也没有看到更换单元防盗门的迹象。
  令人费解的是徐州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腐败分子、犯罪分子买单,王培荣起诉五个行政机关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找王培荣谈话。胡道才院长讲:徐州市政府对王培荣举报很重视,召开了会议,潘永和市长对数年解决不了风华园单元防盗门问题感到十分气愤,潘永和市长发了火,没有办法,徐州市政府拿出一百万更换单元防盗门。王培荣回答:徐州市政府不能用纳税人的钱为腐败分子、犯罪分子买单,徐州市政府的做法掩盖了腐败和犯罪,王培荣目的是为了正义得到伸张,使邪恶得到遏制,使犯罪和腐败得到惩处。胡道才院长解释:徐州市政府的一百万是垫付的,以后再追究有关方面责任。王培荣问:市政府垫付的钱追不回来怎么办?据王培荣所知,因风华园劣质暖气工程,仅去年市政府为风华园供暖垫付了五十万,但市政府垫付的钱,至今不了了止。
  闫家训只不过是个无照个体户,对“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及相关犯罪行为,王培荣举报后,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批示查处(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批示查处,公安部部长批示查处、江苏省人大主任(2002年)批示查处,徐州市潘永和市长一人就多次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徐州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办假案,均以王培荣举报失实而结案。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播出“维权何以这样难”后,徐州市潘永和市长才了解真相,虽然潘永和市长和市委书记徐鸣痛下决心彻底解决“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但七个多月过去了,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举一例可以看出徐州的社会风气的好坏,王培荣于2002年6月7日向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举报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及与此相关(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之子)违法犯罪,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批示后转徐州政法委查处,徐州政法委不但不查,反而把该举报信复印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竟拿着该举报信的复印件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指控王培荣制造社会动乱。关于被举报人向法院提交的该举报信的复印件,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综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的第5页第一、二行有记录。2003年7月,王培荣向徐州政法委书记要求该事件,至今没有答复。
  除了有钱能使鬼推磨外,难道无照个体户闫家训还有其它通天的本领,国家法律管不了他?出现上述极不正常现象,原因何在?下面王培荣揭开这个谜。
  《扬子晚报》2003年9月18日头版头条发表记者采访徐州市潘永和市长的文章,就“风华园防盗门事件”处理方案,潘永和市长说:“由于工程时间紧,建材把关不够严格,居民入住后陆续发现单元防盗门、暖气等有质量问题”。
  也许有人弄虚作假,许多事潘永和市长听不到真话;也许潘永和市长不敢说真话。风华园防盗门对外招标是1999年1月(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播出“维权何以这样难”也提到),1999年6月才签合同,时间长达五个月,何况时间紧不是建材把关不严的理由。
  风华园小区的“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暖气工程劣质材料、假的自来水远程抄表系统、假的煤气远程抄表系统、劣质并有毒的自来水管网均是李为健之子李海所为。李为健曾是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于2003年上半年才从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的位置上退下来。需要说明的是,李为健任组织部长时,一审被告之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邢怀玉是组织部下属的城干科科长。一审另一被告徐州市物价局局长陈东明,原是李为健的秘书。他们两人均是在李为健在任时提升为局长的。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涉及“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的案件,目前在徐州无法公正审理,上诉人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培荣诉五位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
  四、关于依法认定五位被上诉人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扬子晚报》2003年9月18日头版头条发表记者采访徐州市潘永和市长的文章,潘永和市长说:他最早接到中国矿大教师王培荣反映风华园防盗门问题的来信,是2002年4月。他对此曾先后两次作了批示,今年4月在北京参加全国人代会时,潘市长还特意打电话给一位分管副市长,要求尽早处理好这件事。潘永和市长说:“但最终问题没有处理好,群众有意见,作为市长,我也有责任。”
  徐州市物价局是“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保护伞”之一,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由徐州市物价局非法定价的,而且徐州市物价局对“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定了“天价”,一个“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有的单元7000元,有的最高达14000元,让人不解的是同一规格的防盗门价格相差如此之大?徐州市物价局有责任改正错误,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党和政府有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被上诉人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不执行,使党和政府的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为废纸一张,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徐州无法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徐州无法执行。时间长达三年多,对与风华园防盗门问题违法相关的犯罪行为及腐败现象,徐州执法部门视而不见,不但不查,反而弄虚作假进行包庇,可谓触目惊心。原因是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犯罪和腐败行为。
  我国《信访条例》第30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结果答复信访人。”
  对上诉人王培荣的大量举报,在王培荣均要求给予书面答复情况下,五位被上诉人均不给任何形式的答复。
  二OO一年七月九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被上诉人徐州市政府、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明知风华园涉及金额150多万元“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故意不向公安机关移送,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王培荣大量举报风华园涉及金额150多万元“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中共中央、国务院、江苏省等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到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故意不立案,被上诉人徐州市公安局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责令五位被上诉人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上诉人王培荣想不通的是事关上万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单元防盗门,五被上诉人为何长期不查处?如果五位被上诉人个人家中的防盗门出现关不上、不用钥匙轻轻一拉就开或用钥匙却打不开的现象,能拖近四年不解决吗?国家拿纳税人的钱养这些人干吗用?
   风华园住户决不能允许某些人强奸民意,把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损失强加于风华园民众头上,强要风华园民众吞下腐败苦果,决不能让黑暗与腐败大行其道于阳光下。江苏省高级法院应该、也有能力用法律手段促使徐州市职能部门清除腐败现象、打击犯罪活动。
  希望江苏省高级法院,一切以民为本,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破坏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绝不能坐视不管或敷衍塞责,应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无权势的老百姓“一个公道”。这是依法办事的需要,这是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需要,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的需要。
  希望通过这起行政诉讼,促使徐州市职能部门认真解决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消除“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对风华园住户造成的人身、财产严重的安全隐患,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上诉人王培荣要求江苏省高级法院责令五位被上诉人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六、关于认定上诉人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弘扬社会正气,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是公安部门的行政职责之一,徐州市公安局能胜任此行政职责吗?
  王培荣向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张光东、副局长郑广银长期、大量举报闫家训全部犯罪事实。2002年10月24日,把张光东告上法庭,张光东对闫家训大量犯罪事实一清二楚;副局长郑广银是徐州市查处“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专案组组长,对闫家训大量犯罪事实了如指掌。王培荣向徐州公安部门举报三年多,徐州市公安部门除了以上讲到的,还干了些什么?下面仅谈二个方面:
  (一)在徐州市公安部门,老百姓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无照经销商闫家训,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反咬一口,于2002年5月30日,以王培荣举报、揭露“闫家训非法经销‘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把王培荣告上法庭。对于“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这一事实,闫家训显然不值一驳,但闫家训却能动用公安部门某些人出具公函为其购买、使用警车开脱。
  奇文共欣赏,让我们徐州公安部门出具的二份“公函”吧。
  公函之一,内容如下:
  “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
   1999年6月,云龙保安大队为了扩大业务,做好技术防范工作,自筹资金经分局、市局领导批准并办理全套购车手续的情况下,按公安车辆购置的有规定买了这辆警用微型面包车,并按规定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核发公安号牌。
   从购买至今,该车使用情况正常,未出现交通事故和其它违反公安督察禁令的行为。车辆的主要用途是安装防盗报警器、监控防盗门、查岗、出差拉保安服等保安业务。
   车辆的使用是由云龙保安大队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检修和参加公安车辆年审。
  特此说明。 云龙区公安分局(公章)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注:该公函的右上方有手写的内容:“2002.6.25下班前已报杨书记阅”)
  请注意:这份经报杨书记批阅的“说明”,把闫家训个人(或无照的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实际拥有警车的单位,改为属于公安部门的云龙保安大队。现在问题是这辆警车毕竟是闫家训个人购买和拥有,公安部门为了自圆其说,就有必要给闫家训包装一个合法拥有警车的身份,因此就继续出现了第二份“公函”。
  公函之二,内容如下:
  “证明
  闫家训同志系我局下属事业单位——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本人身份为事业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公章)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徐州保安公司不但成了事业单位,而且成了徐州市公安局下属单位,这是怎么回事?再说闫家训拥有无照的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闫家训自己有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的公章,说明闫家训身份仅要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出具证明就可以了,何以劳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的大驾?
  为了证明王培荣举报、揭露“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侵害其名誉权,徐州公安部门出具的二份“公函”。这二份“公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达到了闫家训的目的。请看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2)泉民初字第1345号》中认定“王培荣,……,对原告(闫家训)的人格尊严进行了攻击,主要内容有非法使用警车,……。对此,云龙公安分局就警车使用问题已作了证明,……。因此,被告(王培荣)的行为已超出了检举控告、批评评论的范畴,应属于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并判决:“被告王培荣停止侵害并在本市风华园范围内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虽然徐州市公安不查处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及偷逃公路养路费、过路费等,更不用说,给王培荣出具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的证明,但是,徐州市政协委员通过向徐州市地税局反映闫家训偷逃车船使用税情况,来帮助王培荣取得证据。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给政协委员回复是:
  “调查情况说明
  根据市局、分局的布置,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直属所于2002年12月11日对苏C0818警车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徐州市保安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该车系云龙保安公司购买,发动机号8A07398-10,一直为该公司使用。因为警务用车不能由保安公司使用,故2002年10月份云龙公安分局将该车收回办公室使用。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公章)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我们很难相信,连税务局都知道“警务用车不能由保安公司使用”的道理,徐州市的公安部门领导们都会不明白。举报人王培荣多次向徐州市公安局及云龙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反映,要求收回公函或给予书面解释。更为精彩的是在2003年2月14日上午,王培荣有幸见到给闫家训出具公函的云龙公安分局副局长张绍勇,听听我们可敬的张绍勇副局长的一段自白:“闫家训个人购买、长期使用警车没有错,云龙公安分局给闫家训出具情况说明没有错,你告到中央,中央批下来,最后还是由我处理,你告吧,我不怕!!!”这究竟是谁的天下?在徐州市公安部门,老百姓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二)闫家训威胁、恐吓、伤害、动用黑道劫持王培荣,警方为何不查处
  王培荣向媒体、各级党政部门及领导举报、揭露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及与之相关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金额数百万元)、行贿、逃税等犯罪行为。尽管王培荣的行为得到风华园近四千名住户签名委托,并被推荐为风华园住户的代言人。尽管徐州市、江苏省、中央级大量媒体均对“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进行曝光,尽管部级、省级、市级许多领导(如江苏省人大主任陈焕友、建设部汪光焘部长、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德超)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徐州市市长潘永和批示超过三次,但这些批示均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徐州无法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徐州无法执行。
  王培荣在长期艰难的举报过程中,由于触犯到无照经销商闫家训等人的利益,闫家训在长达一年多时间数十次对王培荣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恐吓、抢劫、伤害、黑道劫持,如:
  被举报人闫家训三次抢劫、并当警察的面打伤举报人王培荣,王培荣每次均向徐州警方报警,徐州警方不查处;
  被举报人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王培荣向徐州警方报警,徐州警方不查处;
  被举报人闫家训在黑道用二千万买举报人王培荣的人头,王培荣向徐州警方报警,并向徐州市泉山区翟山派出所提供录音带,徐州警方不查处;
  由于徐州市公安局包庇闫家训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闫家训抢劫、威胁王培荣成了“家常便饭”。
  无照个体户闫家训在徐州市公安部门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闫家训要警车就能买警车;闫家训要假证明,闫家训不但能得到徐州公安局云龙分局的伪证,而且能得到徐州公安局政治处的伪证。为了掩盖闫家训与(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有关的严重犯罪行为,徐州市公安部门把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废纸一张,不顾百姓人身、财产的安全,成为非法生产、经销“三无”劣质防盗门的保护伞。闫家训在徐州公安部门的势力范围、权力大于国家法律法规,大于徐州市政府,大于江苏省人大。
  时间长达三年多,违法犯罪行为及腐败现象徐州公安局不但不查,反而弄虚作假进行包庇,可谓触目惊心。这是严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犯罪和腐败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徐州市公安局无法胜任弘扬社会正气的行政职责。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有责任、有义务维护社会正义。理应对举报人王培荣的正义行为予以支持。上诉人王培荣要求认定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目的是用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促使徐州的社会风气好转。
  七、关于请求法院判定五位被上诉人各赔偿人民币一元,在媒体上因五位被上诉人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上诉人及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因被告徐州市公安局长期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因举报、揭露违法犯罪行为,遭到打击报复,使举报人全家时刻处在严重威胁阴影之下,精神受到折磨,身体受到伤害,经济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定五位被上诉人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早在2002年11月27日,《中国社会报》发表记者调查:《怪:风华科教安居小区居难安》,内容有:“风华园小区“三无”劣质单元总防盗门导致风华园住户放在单元防盗门内的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经常被撬,人身、财产面临严重的安全隐患”。“风华园小区竣工至今3年来,住户多次投诉到徐州市相关部门,但长期没有得到答复,也没有得到解决”。
  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上诉人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上诉人及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于情、于法、于理来讲,江苏省高级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八、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一审法院违法乱纪行为
  1.本行政(不查处“三无”劣质防盗门)不作为案事关几千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一审原告王培荣多次书面要求一审法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上万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重,尽快审理该案。但一审法院不顾上万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掩盖“三无”劣质防盗门背后的犯罪黑幕,以种种非法手段,无辜拖延,一直没有审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7月7日提起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立案,10月22日审理终结,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无辜拖延,用了三个多月时间。
  2.原告王培荣于2003年7月7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才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的《行政裁定书》与十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裁定书》为同一文号:(2003)徐行初字第50号,九月三十日的《通知书》文号也是(2003)徐行初字第50号。三个法律文书同一文号,(2003)徐行初字第50号是代表那一个法律文书?
  4.对于十分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滥用“中止诉讼”权力的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行政裁定书》,原告王培荣多次向徐州中级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裁定书》,但均遭拒绝,违反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原则。
  5.行政诉讼案一审必须开庭审理,本案没有开庭,谈不上审理,但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裁定书》谎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非法剥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权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6.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允许原告王培荣查阅本案的部分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并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希望江苏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王培荣的上诉案,还法律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公平,还法律一个尊严,维护社会正义。体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宗旨。王培荣期望通过江苏省高级法院公正审判,使正义得到伸张,使邪恶得到遏制,使犯罪和腐败得到惩处。
  希望通过这起行政诉讼,促使徐州市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惩治腐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开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新局面。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培荣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一、本上诉状副本5份
  
  
  
  徐州法院玩弄法律,请全国人民一起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徐州法律在哪里,公正在何方?
  从附件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三个法律文书,可以看出徐州市中级法院拿法律当儿戏,玩弄法律,亵渎法律、愚弄百姓,请全国人民一起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3年7月7日,王培荣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局、徐州市物价局五单位行政不作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18日王培荣交纳诉讼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异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王培荣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中止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就审理终结,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主审法官祁贵明向原告王培荣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起诉的理由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王培荣认为:
  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异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王培荣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中止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九月三十日的《通知书》明明白白写“中止原因”(管辖异议)已消除。十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裁定书》又以管辖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出尔反尔,玩弄法律,愚弄百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将案件移送,即异议不成立。
  王培荣居住的风华园的单元防盗门,作为房屋组成部分,由房屋开发商安装、出售,并与房屋一起交付使用。风华园的单元防盗门属于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2.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是同一件事、同一案由,即对风华园一期住宅“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五被告均行政不作为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的《行政裁定书》与十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裁定书》为同一文号:(2003)徐行初字第50号,九月三十日的《通知书》文号也是(2003)徐行初字第50号。三个法律文书同一文号,(2003)徐行初字第50号是代表那一个法律文书?
  4.原告王培荣于2003年7月7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才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5.王培荣依据《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03年7月18日交诉讼费,即7月18日已立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4日向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送达了原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同日向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6.王培荣于2003年7月下旬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37个证据,直到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即本案审理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向王培荣出具收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的《行政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作为“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内容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四条十分明确是关于审限的条款,不能、也无法作为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对于十分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亵渎法律、愚弄百姓、滥用“中止诉讼”权力的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行政裁定书》,原告王培荣多次向徐州中级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裁定书》,但均遭拒绝,违反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原则。
  8.行政诉讼案一审必须开庭审理,本案没有开庭,谈不上审理,但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裁定书》谎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非法剥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权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9.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原告王培荣二次谈话,均不允许旁听。
  10.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允许原告王培荣查阅本案的部分证据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7月7日提起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立案,10月22日审理终结,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用了三个多月时间。
  以上事实说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拿法律当儿戏,玩弄法律,亵渎法律、愚弄百姓。
  媒体对行政机关、法院的监督,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促进法院依法办案,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社会法制的健全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在依法查处、解决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上,媒体起到了决定的作用,风华园住户感谢媒体的关注和支持。
  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行政不作为案阻力重重,进程十分艰难,在此,王培荣请您、尤其是媒体、法律界的关注和支持。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王培荣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电话:0516-3884475 , 邮编:221008
  
  
  
  附件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徐行初字第50号
   原告王培荣,男,42岁,汉族,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教师,住址:徐州市风华园33号楼4单元601室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徐州市解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和,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华,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地址:徐州市青年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局长
   被告徐州市物价局,地址:徐州市彭城北路35—1
   法定代表人陈东明,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徐州市王陵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邢怀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阔叶,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干部。
   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超,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荣诉徐州市人民政府等上列五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中,因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须先处理该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需中止审理本案。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艳华
  代理审判员 祁贵明
  代理审判员 刘建航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晓雯
  
  
  
  附件二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03)徐行初字第50号
  王培荣:
   你诉徐州市人民政府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附带赔偿一案,本院曾于2003年8月 18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中止诉讼原因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
   特此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3年9月30日
  
  
  附件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徐行初字第50号
  原告王培荣,男,42岁;汉族,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教师,
  住址:徐州市风华园33号楼4单元601室。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徐州市解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和,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华;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地址:徐州市青年路 2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东,局长。
   被告徐州市物价局,地址:徐州市彭城北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明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徐州市王陵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邢怀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阔叶;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干部。
   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超,局长。
  原告王培荣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于2003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7月 2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于7月 24日向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送达了原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日向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上述诉讼文书。本院于 2003年 8月 18日因管辖权异议之特定事由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于9月 30日书面通知本案当事人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培荣诉称主要理由有:其所居住的风华园一期住宅的212个单元防盗门,是“无厂家、无产地、无合格证”假冒南京圣鹰牌的劣质防盗门,是由已于19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原负责人闫某,于1996年6月8日以该经营部名义与风华园开发商徐州经房中心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供应的。闫某既无加工定作单元防盗门资格,又无经销单元防盗门资格,亦未依法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多次向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机关举报,一些媒体也予以曝光,但五行政机关拒不查处。故请求:1、确认五被告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2、责令除徐州市物价局外其他四被告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3、判令五被告向风华园住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元;4、确认原告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见义勇为行为。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辨称:原告在诉状中亦认可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曾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风华国防盗门事件”,并成立专案组,徐州市人民政府也专门召开“风华园防盗门事件”调度会,可见本被告对此事十分重视,是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地方政府的职权主要是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无办理具体案件的职权,政府须遵守职权法定规则。故原告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不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在2003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风华园一期住宅楼在1999年12月交付使用,当时我局没接到任何对单元防盗门质量问题的申请或告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且我局当时无查处“三无”单元防盗门的法定行政职责,原告所诉事项涉嫌刑事犯罪,也不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原告诉状中所述闫某行贿行为、使用警车行为、对其打击报复行为不是其诉讼请求事项,法院对此应不予审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市物价局在2003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假冒、“三无”劣质产品不属我局法定职权范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风华园防盗门涉及的价格问题,原告已于2002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3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对于原告向我局举报风华园的单元防盗门为假冒、“三无”劣质产品,我局派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原告举报的单元防盗门已安装交付使用时间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属于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情况,所以没有立案,我局将此情况告诉了原告,我局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属行政不作为;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局对风华园防盗门进行质量检验的指示,我局对风华园部分防盗门进行了检查,因我局质检所对此类防盗门无检测资格,仅将检查情况呈报市政府,后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指示,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由于对该防盗门质量鉴定不具备相关要件;不能作质量鉴定;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答辩期间,于2003年8月5日向本院邮寄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本院受理王培荣诉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不应将该局作为该诉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依法裁定该局退出诉讼,或将此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原告王培荣在起诉前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的风华园一期住宅单元防盗门是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具有查处假冒、“三无”劣质产品相应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应积极核查、处理,如果王培荣认为该产品质量存在暇疵,损害其利益,且举报后,具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亦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王培荣用一份诉状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伪劣单元防盗门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属不当行使诉权行为。因涉诉的五被告各自的法定行政职责不同,且五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居住所地在南京市,其在法定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原告王培荣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共同诉讼的条件。为此,本院通过谈话两次告知原告王培荣应分别起诉,但原告仍坚持在一件起诉状中一并起诉本案涉诉的五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对原告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不能强行纠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80元,由原告王培荣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艳华
   代理审判员 祁贵明
   代理审判员 刘建航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晓霎
  
  
  附件四
  徐州教授告官案再犯梗阻(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八)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4.html
  人民网>>江南时报>>第三版 视点/观点
    本报讯(记者 许尽义) 备受关注的徐州教授王培荣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下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终结。主审法官向原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起诉的理由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2003年7月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于7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次日向五被告送达原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8月18日,因管辖权异议之特定事由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于9月30日书面通知本案当事人恢复诉讼。法院认为,对原告王培荣在起诉前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的风华园一期住宅单元防盗门是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具有查处假冒、三无劣质产品相应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应积极核查、处理。但是,原告王培荣用一份诉状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伪劣单元防盗门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属不当行使诉权行为。因涉诉的五被告各自的法定行政职责不同,且五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其在法定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为此,法院两次告知原告应分别起诉,但原告仍坚持在一件起诉状中一并起诉本案涉诉的五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对原告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法院依法不能强行纠正。故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
    教授诉市府等五行政机关不作为案审理终结,收到《行政裁定书》的王培荣对此感到“失望”。他认为:9月30日法院恢复审理,《通知书》上明明写着“中止原因”(管辖异议)已消除,而昨日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又以管辖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是出尔反尔。且单元防盗门属于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王培荣向记者表示,尽管他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行政不作为案阻力重重,进程十分艰难,但他决不放弃。王培荣和支援律师团的崔武律师昨晚致电记者称:将很快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五
  
  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人民网>>江南时报>>第三版 视点/观点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5.html
  本报评论员 伍里川
  如果在下根据简单逻辑推理,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冠之以“出尔反尔”的称号,估计不太受欢迎,因为出尔反尔实在不是一个很君子的成语,连我那三分之一文盲的妈妈都知道,生产队长初一说给10万年薪,理由是她是“非文盲”,十五却告知取消10万年薪,理由是她“几乎文盲”,那么她一定会出离愤怒,简直人嘴两块皮就是不讲人话嘛。
    话过了站。但其实也并非全是废话。这一段时间炒得很热的国足“种子案”,大家都知道,本来国足有种,愣是弄得一波三折,怪就怪国际足联犯了典型的出尔反尔病。你国际足联严格照章办事,本来不错,何以变来变去?
    以这种话头问一问徐州中院,想必不会站不住脚。谁都看的出来,“中止原因(管辖异议)已消除”不是玩笑文字,而是一种法律文书,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它被玩笑般地推翻了。法律条款不是硬币,不可能把正反面抛来抛去时都能“正面”成立。那么,为何“硬币的正反面”在徐州中院那里就反正都成立了呢?为何出尔反尔的戏剧竟然由相当一级人民法院堂而皇之地上演了呢?哦,原来是王培荣“阻力重重”。阻力来自何方?肯定不是民间,也不太可能是王夫人。那么,能否这样推理呢———徐州中院本来顶住压力消除“中止原因”,后来顶不住了就又恢复“中止原因”。这到底是拿“教授平民”王培荣开涮,还是拿法律开涮?难道法律条款能够既当盾又当矛?这到底是人在做变色龙,还是法律条款在做变色龙?事实不言而喻。
    其实,出尔反尔原来是个中性词,语出《孟子·梁惠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原意是你怎么做,就会得到怎样的后果。谁知道后来怎么以讹传讹,弄得一个良家妇女面目全非?
    我把“出尔反尔”的原意送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权作一种诤言。
  
  
  附件六
  
  相关媒体的报道:
  1.《现代快报》2003年8月5日以整版的篇幅发表特别报道(快报记者 宫靖 孙玉春):“高档小区劣质防盗门问题拖了4年没说法——徐州王教授冲冠一怒状告市府‘不作为’ ”;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8/05/content_135466.htm
  2.2003年8月5日《扬子晚报》(A7版)发表赵涧秋、缪礼延、彭友的文章:“单元防盗门是“三无”产品,却批准收每户500元 ——一市民状告物价局胜诉”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5/content_114719.htm
  3.《现代快报》(快报记者 宫靖)2003年8月6日“王教授状告市府”追踪报道①:“王教授得到社会声援”;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35860.htm
  4.《扬子晚报》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发表焦点新闻(特约记者 赵涧秋 彭友 扬子晚报记者 缪礼延):“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历时4年的“讨说法”之路 —— 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16846.htm
  5.2003年8月12日,《天津青年报》以整版篇幅刊登了记者何涛的长篇纪实文章“大学教授怒告政府五高官”;
  6.2003年8月13日,《江南时报》在头版以整版篇幅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两篇文章“市政府成为被告不见得是坏事”、“教授何敢状告市府”;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9906/909693.html
  7.2003年8月13日,《检察日报》发表缪礼延、宫靖、孙玉春的文章:“200多个单元用了劣质防盗门”;
  http://www.jcrb.com/zyw/n189/ca107975.htm
  8.2003年8月20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经销商状告教授侵权案败诉(《教授何敢状告徐州市府》后续报道)”;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9962/914432.html
  9.2003年8月21日,《现代快报》(快报记者 宫靖)发表“王教授状告市府”追踪报道:“教授告政府案遭遇‘刹车’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教授表示会将官司进行到底”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8/21/content_140871.htm
  10.2003年8月25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教授告官案何去何从”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9998/917567.html
  11.2003年8月24日,《燕赵晚报》刊登了记者金发的两篇文章“‘风华园防盗门事件’风波”、“大学教授状告市政府”。
  http://www.yzwb.com.cn/szk/20030822/GB/szk^48^15-18^Wb18-004.htm
  http://www.yzwb.com.cn/szk/20030822/GB/szk^48^24-9^wb24-001.htm
  12.2003年8月27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驰援告状教授是‘正义’的(《教授告官》连续报道之四)”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019/918935.html
  13.2003年9月12日,《法律服务时报》在A3版刊登了崔武律师的文章:“教授告官案随想”
  14.2003年9月17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市长主动致电告状教授”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185/932410.html
  15.2003年9月17日《扬子晚报》头版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支持‘民告官’ 责令更换劣质门
  徐州‘风华园事件’柳暗花明”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7/content_188864.htm
  16.2003年9月18日,《江南时报》在第三版刊登了(南京)崔武的文章:“教授告官案是政府镜鉴(直奔主题)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194/933086.html”
  17.2003年9月18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8/content_190353.htm
  18. 2003年9月20日,人民网>>观点>>网友说话发表亦菲的文章:网友说话:“中间梗塞”不要成了“搪塞”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2098374.html
  19.2003年9月25日,新华网-江苏频道发表肖昌琦的文章:“防盗门事件”中,徐州市长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http://www.js.xinhuanet.com/xin_wen_zhong_xin/2003-09/25/content_986763.htm
  20.2003年09月29日,中新社江苏新闻网发表肖昌琦的文章:“江苏徐州市长潘永和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http://www.js.chinanews.com.cn/2003-09-29/1/29575.html
  21.2003年10月1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状告市府”追踪:法院恢复审理案件”
  http://news.sina.com.cn/s/2003-10-01/09241849096.shtml
  22.2003年10月10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告官案又生枝节——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七”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352/944394.html
  23.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告官案再犯梗阻(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八)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4.html
  24.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江南时报》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2000年7月18日《彭城晚报》第四版刊登矿大教师来信,矿大教师向媒体反映风华园楼寓电控防盗门质次价高问题。
  2002年1月14日徐州市《都市晨报》第四版刊登记者调查“单元防盗门费用咋收”;有2002年1月14日徐州市《都市晨报》第四版复印件为证。
  2002年1月17日徐州市电台新闻频道《早间新闻栏目》播出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问题;
  2002年4月23日,《江南时报》刊登近三千居民反映风华园单元防盗门问题的文章;有2002年4月23日《江南时报》复印件为证。
  2002年11月27日,《中国社会报》第5版发表记者调查:《怪:风华科教安居小区居难安》,再次揭露了风华园“天价”、“三无” 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有2002年11月27日《中国社会报》复印件为证。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风华园小区有住户近4000户、共280多个单元,以33号楼为例,共有4个单元,每个单元14户居民,每户交500元单元防盗门款,一个单元防盗门就收取了7000元。风华园小区还有一个单元住有28户,这样的单元防盗门则收取了14000元。让人不解的是同一规格的防盗门价格相差如此之大?”
  “更蹊跷的是,如此高价的单元总防盗门竟是无产地、无商标、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有的单元防盗门不用钥匙轻轻一拉就开;有的单元防盗门根本关不上;有的单元防盗门用钥匙却打不开,而有的钥匙却能打开别的门。住户是苦不堪言”。
  “风华园小区“三无”劣质单元总防盗门导致风华园住户放在单元防盗门内的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经常被撬,人身、财产面临严重的安全隐患”。
  “风华园小区竣工至今3年来,住户多次投诉到徐州市相关部门,但长期没有得到答复,也没有得到解决。”
  “后记:风华园小区竣工近3年来,住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投诉,多家新闻媒体关注过风华园小区“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就近一年而言,对近4000居民联名的投诉,有关领导都曾作出相关批示,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揭露:
  1.风华园单元防盗门是假冒南京“圣鹰”牌的、‘三无’劣质防盗门;
  2.生产者承认没有单元防盗门的生产资格;
  3.经销商闫家训承认1998年12月(经销在风华园单元防盗门半年前)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4.闫家训也承认风华园安装的防盗门没有按国家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相关的手续;
  5.闫家训声称他以前曾在徐州市公安局技防办工作;
  6.知情人揭露闫家训承揽单元防盗门工程(总数210个单元防盗门)时有暗箱操作:1999年,相同的单元防盗门,风华园开发商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开发中心,不要南京“圣鹰”牌单元防盗门在徐州总代理的低造价(每个3800元),而要(由没有营业执照的)闫家训经销的高造价(每个7000元——14000元)。
  7.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揭露了徐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曾批示成立以徐州市公安局为主的专案组,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但市领导的批示没有得到落实。
  8.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记录了王培荣代表近四千住户要求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徐州市公安局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的过程,再次证实这些部门相互推诿,不解决属于他们该解决问题。其中,徐州市公安局态度十分恶劣。
  徐州市公安局计防办主任杨德对王培荣说:“我比你都清楚,有些东西你不知道的我都知道。弄来弄去,不就是那点事吗,你不就知道一点点吗!”在回答王培荣“你们知道得比我多,为什么不处理”提问时,杨德答:“那你管得着吗!我想查就查,不想查就不查!我只能跟你这样讲。我跟局长还不能这样讲,(跟局长讲)我肯定查,但是我查不查跟你没有什么关系!”听听,杨德可以将事关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说成“那点事”;甚至连一块遮羞布都不要,公然包庇违法犯罪。多么嚣张的语言,多么狂妄的作态!面对电视镜头,面对公众的呼声,连对违法犯罪查与不查,杨德也敢以如此恶劣的口吻说“不”,而且说“不”的底气还特别的足。这是为什么?是谁给他如此的胆量?
  9.《维权何以这样难》播出近五个月,徐州市公安局既不查处风华园假冒南京“圣鹰”牌的、‘三无’劣质防盗门,也不查处计防办主任杨德。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不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继续行政不作为。
  10.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参与了风华园“三无”劣质防盗门的非法加工(对风华园“三无”劣质防盗门表面喷漆)。
  11.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评论:“风华园小区防盗门问题长时间解决不了,维权难,难就难在消费者投诉无门,有关部门却不管不问。要说难字体会最深的应该是王培荣。王培荣被风华园住户推荐为代言人,他代表的是民意,但他在投诉过程中受到了很多不公正的待遇。当地的一些执法管理部门的个别人觉得他太钻牛角尖,是个‘难缠户’,是个‘刁民’。”
  12.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评论:“在徐州一些人讨厌王培荣,是因为他太较真。而他们敢于欺骗消费者,就是因为较真的人太少。我们希望象王培荣这样敢于较真的人越多越好,你的腰杆挺直了,制假卖假的人,为他们撑起保护伞的人,自然就会夹着尾巴,收敛起来。”
  2003年9月9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揭露:
  对媒体的监督,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不合作,反映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对民告官的态度。
  2003年9月17日晚江苏电视台《南京零距离》栏目报道《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市长主动致电告状教授”
  2003年9月23日晚徐州电视台《社会大观》栏目报道:《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
  
  
  
  


作者:桐城阿文 回复日期:2003-10-29 12:06:16
  没人顶????


作者:wsyj 回复日期:2003-10-29 12:07:12
  太长,懒得看,


作者:wprjs 回复日期:2003-10-31 20:55:54
  省高院已受理徐州教授告市政府
  徐州教授告市政府:王培荣上诉至省高院已获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2:43 新华网
  http://news.sina.com.cn/c/2003-10-31/02431026293s.shtml
  徐州市风华园住户之一,同时也是民意代表的徐州矿业大学王培荣教状告五政府部门案又有新的进展。由于日前徐州市中院已经在10月22日作出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认定,“原告王培荣在一案中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单元防盗门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属不当行使诉权行为。因所涉及的五被告各自的法定职责不同,且五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其在法定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因此徐州市中院裁定驳回王培荣的起诉。
    省高院已受理王教授上诉案
    昨天上午,王培荣教授风尘仆仆地从徐州赶到南京,此行的目的只有一个,向江苏省高院就徐州市中院的驳回起诉裁决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王培荣教授此次上诉的请求事项包括,依法撤消徐州市中院2003年10月22日的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撤消徐州市中院2003年8月18日作出的徐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要求由江苏省高院或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培荣诉五位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附赔偿一案,依法认定五位被上诉人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令五位被上诉人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五位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上诉人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上诉人及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认定上诉人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见义勇为,请求法院判定五位被上诉人各赔偿人民币一元等。此外,还有一条,就是要求江苏省高院查处一审法院“违法乱纪行为”。
    记者从王教授处了解到,徐州市中院曾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了一份《行政裁定书》,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为理由,裁定终止诉讼。但在王培荣于8月2日提出要求撤消该《行政裁定书》的申请后,徐州市中院于9月30日作出了“恢复诉讼”的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按此解释,徐州市中院要么移交,要么终止诉讼。让王教授想不通的是,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先,而且市中院已经恢复了诉讼,但如今却又二次认定“管辖异议成立”,出尔反尔,是不是在拿法律开玩笑?
    据了解,江苏省高院目前已经受理了王教授的上诉。王教授还提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一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案。“一审法院多次强行要求原告分别起诉,这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吗?”王教授质疑道。
    更换单元防盗门不知到何时
    昨天上午向省高院递交了上诉状后,王教授已经转返徐州。“我还有课要上,这是耽误不得的。我想说的是,我出面诉讼,既不为名,也不为利,我只是要为风华园的上万住户讨回应得的公道。”
    记者了解到,徐州市政府已经作出承诺,将从9月20日起,为风华园小区居民更换212樘合格防盗门。但时至今日,目前风华园的防盗门还没有没有更换,而且据王教授讲,“也看不出一点更换的迹象。”政府要取信于民,就应该兑现承诺。记者从王教授处了解到,此前徐州市政府已经为风华园供暖垫付了50万元。对于这次更换防盗门的费用,即使徐州市政府可以“先行垫付”,那么其后到底应该谁来买单呢?(记者孙玉春)(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wprjs 回复日期:2003-11-2 9:20:32
  请关注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上诉案牵涉的黑幕


作者:fhyzh 回复日期:2003-11-2 22:15:15
  请关注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上诉案牵涉的黑幕


作者:wprjs 回复日期:2004-1-2 22:31:32
  《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文章:为公益而诉,大学教授的亲历“连环告”
  2003年12月下月刊,《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记者文健的文章:为公益而诉,大学教授的亲历“连环告”,其内容如下:
  
   因为居住小区的两百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踏上了历时4年的漫漫维权之路。2O03年7月18日,王培荣一纸诉状将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徐州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一并告上法庭。大学教师起诉市政府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消息不胫而走,轰动一时。
  
  为公益而诉,大学教授的亲历“连环告”
  文健
  
  科教小区两百多个防盗门竟是伪劣产品
  
  王培荣今年42岁,是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的一名副教授。1999年底,他家买下了位于徐州市内的风华园小区33楼里的一套房子。
   风华园小区是徐州市为解决知识分子住房难而兴建的大型“民心工程”,又称科教小区。工程总投资约三亿元,共建设高标准住宅楼六十多幢。小区建成后,不少中央和地方领导人曾到此处视察。
   “刚搬进来时我们全家都很高兴。表面上看房子设计很新潮,功能很完善。但入住不久却发现很多问题,防盗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当时才住了一个月,放在我们单元防盗门内的两辆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就被盗了。再仔细看这个防盗门,门缝很大,用力一拉就开......”,王培荣说。
   “这哪叫防盗门呀,简直就是小偷的方便之门,根本就起不到防盗作用!”王培荣气愤地说。
   据风华园小区的住户反映,整个小区两百多个单元防盗门绝大多数跟王培荣家楼下的情况类似。因为防盗门不防盗,自入住以来,小区内先后有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遭窃被撬事件时有发生。
  风华园小区的开发商是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1999年6月8日,该中心与“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签订了单元防盗门的《加工定做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风华园小区的单元防盗门应该采用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鹰”牌防盗门。
   让风华园小区居民无法接受的是,这批不防盗的防盗门是所有居民交了高价才“买”到的。开发商向每家住户收取了此项费用500元。小区一期工程六十多幢住宅楼每单元至少有12户,最多的有28户。也就是说,户数最多的单元里,居民们为一个防盗门缴了14000元!
   更让居民们想不到的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是一个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早在1998年12月1日,该“经销部”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小区内两百多个所谓“SY1010楼宇电控防盗门”,竟是不法商人在徐州某矿区租用场地非法生产的假冒南京“圣鹰”牌的劣质“三无”产品!
  
  孤身维权,大学教授反成被告
  
   王培荣在大学里教的是材料力学,他为人耿直,办事严谨认真。在掌握防盗门问题的一定证据后,王培荣这个疾恶如仇、富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大学教师拍案而起,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他的行动得到风华园小区近四千名住户的肯定,人们纷纷签名表示支持。
  2001年11月9日一大早,王培荣把反映风华园防盗门问题的八千多字材料交到徐州市政府信访办;2002年1月,他向市内多家媒体反映此事;此后他向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同年5月他又向江苏省信访办举报......
   “到底去了多少部门我也记不清了,这几年我只要有时间就整理材料,寻找证据,奔波在徐州和南京之间。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我只能接着继续反映下去......具体花了多少路费、打印费我没有算过,估计至少有两三万元。”王培荣说。
   在孤身踏上维权路之初,王培荣并没有想到一件看似简单的劣质防盗门问题竟然会拖了4年之久得不到解决。他更没有想到的是此事改变了他随后几年的生活轨迹。
   就在王培荣一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防盗门问题时,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起诉王培荣的人叫闫家训,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他起诉的原因是王培荣在风华园小区内贴了一则揭露他非法经销劣质防盗门,非法使用警车及行贿等内容的公告,“给原告在社会上尤其是风华园小区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王培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王培荣承认公告是他写的,也是他张贴的。他认为自己这是把真相告诉小区居民,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内容真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2年12月1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培荣败诉,并赔偿闫家训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培荣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到2003年8月12日,这起名誉权官司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培荣的行为不构成对闫家训名誉权的侵害。
  
  把物价局和公安局推上被告席
  
  名誉权官司只是王培荣奔走在维权道路上遇到的一个插曲。
   挫折没有使王培荣却步。在多次举报投诉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10月8日,王培荣一纸诉状首先把徐州市物价局推上了被告席。
   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的售价是市物价局核准的。王培荣认为:“风华园小区使用的单元防盗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且是劣质产品。被告违反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核定单元防盗门每户收费500元是不合法的。”王培荣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物价局的《批复》
   徐州市物价局认为,该局对单元防盗门的定价是法定职权内的合法行为。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法院对王培荣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物价局被判败诉,有关批复文件被撤销。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7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这只是王培荣“连环告”的第一案。在起诉物价局仅一个多月后王培荣又把徐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这次他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在诉状中,王培荣写道:“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工人闫家训(非公安人员)......长期开着属于云龙公安分局牌照的警车招摇撞骗,非法经销(涉及金额一百五十多万元)‘三无’劣质防盗门,多次扬言‘我是公安人员,谁不听我的话,我就抓准......”王培荣认为,他就此事多次向市公安局领导举报,但闫家训的问题迟迟没有受到查处,所以他要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他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一是认定云龙公安分局关于此警车购买使用的文件违法,二是认定他个人举报闫家训开警车行为是正义的,三是被告应就其行政不作为向他赔礼道歉。
   让王培荣感到不解的是,这个案子自2002年10月24日受理,近一年时间,却一直没有通知开庭的消息。
  
  久拖未决,一介书生怒出“惊天一告”
  
   在讨公道的过程中,王培荣和家人屡次接到恐吓电话,多次遭遇不明身份之人的拦路攻击,甚至还有“用10万元买他一条命”的死亡威胁。但他没有屈服。
   “这几年,我的举报材料寄到市里省里,连中央都寄了。建设部部长、省人大主任都作过批示,市长和省工商局局长也有过明确答复,多个部门曾经表示一定要查处,但都没有实际行动。制造销售‘三无’防盗门的人不仅逍遥法外,还继续开着警车到处招摇。我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我觉得有必要把有关部门一起推上被告席,让他们说说究竟谁该来对这件事负责。”王培荣如是说。
   2003年7月7日,王培荣又将一纸诉状送至法院,这次他的“状子”升了级,他告的是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7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正式立案。
   在诉状中王培荣提出6项请求:
   1.依法认定五被告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五被告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就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6.因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赔偿人民币1元。
   王培荣说,他之所以索赔1元只是个形式。钱赔得再多也是国家的钱,不是哪一个人的。他起诉政府部门的目的是为了打假,是想让这些部门知道他们应该承担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波折横生:诉讼突然被法院“中止”
  
   大学教授状告市政府及省工商局的消息一经传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人对王培荣的做法予以声援。但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一个普通百姓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地级市政府及厅级机关一起告上法庭的案例,在国内还是第一例。审这样的案子恐怕不会太顺利。
   果然在法院受理此案一个月后,即2003年8月18日,一直期待早日开庭的王培荣突然接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行政裁定书》:“因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须先处理该异议......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法院突然对案件“中止诉讼”的裁定,让王培荣感到非常意外,压力顿增。8月24日他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恢复审理此案。与此同时,他向南京有关媒体和全国各大律师网咨询求援。
   很快一些法律界人士向这位敢于“较真”的教授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律师发来电子邮件认为法院的裁定错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能裁定中止。
   一位知名律师则认为,就此案的影响而言,依法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去直接管辖为宜。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崔武等律师致电王培荣表示愿组成律师团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崔武律师在接受南京媒体记者采访时说:“王培荣打的这起官司是‘公益’性诉讼,他的条件虽然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我们觉得有必要为他提供援助。王培荣是一名严谨的学者,办事很较真,他是典型的公民而不是‘臣民’。在这起案件中,他是个弱者,甚至徐州当地的律师都不愿出来为他代理案子,所以他在诉讼过程中四面楚歌。但他这种精坤应该是我们社会所要倡导的。”
   “我们看到徐州市政府等部门的答辩后觉得很失望,政府部门还是在推卸责任。我们的诉讼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主要是想通过诉讼来引起政府部门提高积极有效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行政资源,采取任免等手段来依法行政,完全有能力解决风华园防盗门问题,但他们却相互推接,所以说,这些部门至少都是消极行为,可以以不作为论处。”
   媒体的关注和律师们的支持给王培荣增添了力量。
  
  峰回路转:市长支持“民告官”
  
   2003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风华园小区大门口突然贴出一张盖有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公章的《通知》,称“从2003年9月20日开始进行防盗门更换工作”。
   看了通知,王培荣知道自己历经4年的辛苦奔波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原来9月2日这一天,徐州市政府专门开会研究了“风华园劣质防盗门事件”处理方案。9月3日下午,徐州市市长潘永和特意打电话给王培荣,通报了市政府对这一事件做出的5条处理意见:1.市长本人支持起诉市政府等单位,希望法院公正审理;2.“三无”劣质防盗门问题市长有批示,没有落实,市长有责任;3.市委、市政府对“三无”劣质防盗门问题很重视,由徐鸣书记、潘永和市长、朱勤虎副市长和一个秘书长负责;4.查处结果保证让“风华园”住户满意;5.不但查处“三无”劣质防盗门问题,而且要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另外,市政府责令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出资100万元负责小区212个单元防盗门的更换。
   9月17日,潘永和市长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民告官’事件是正常的,政府对此不会也无权干预。我也是平民出身,我觉得这次政府成为被告,对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搞好为民服务是一个促进。从为民排忧解难这一点来说,我支持王培荣状告市政府等单位。我们要通过这件事的妥善处理,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潘市长同时表示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9月30日,王培荣接到法院关于决定恢复诉讼的通知,至于“状告五部门”第何时开庭,主审法官尚没有明确答复。
  崔武律师说市长的表态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取消“中止诉讼”这两件事表明徐州市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或办案方面有了积极的进步。”我们有信心为王培荣打赢这场力量悬殊的官司。如果徐州中院的判决‘不尽如人意’,我们将上诉到省高院。哪怕最后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但它的社会意义仍然很大,有利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
  
  
  附件:
  
  用法律手段为上万住户讨公道,王培荣请您的关注和支持
  
  2003年7月7日,王培荣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局、徐州市物价局五单位行政不作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18日王培荣交纳诉讼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异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王培荣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中止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就审理终结,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主审法官祁贵明向原告王培荣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起诉的理由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王培荣到江苏省高院对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一案提起上诉,并已立案。
  行政诉讼案二审的期限是二个月,王培荣的上诉案,已超过法定期限,但江苏省高院至今不开庭审理。
  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行政不作为案阻力重重,进程十分艰难,现江苏省高院已受理王培荣告市政府等五被告行政案,在此,王培荣请您、尤其是媒体、法律界的关注和支持,并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法律援助。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王培荣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电话:0516-3884475 , 邮编:221008
  
  
  附件:支持解决“三无”劣质防盗门问题的有关媒体发表的文章
  1.《现代快报》2003年8月5日以整版的篇幅发表特别报道(快报记者 宫靖 孙玉春):“高档小区劣质防盗门问题拖了4年没说法——徐州王教授冲冠一怒状告市府‘不作为’ ”;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8/05/content_135466.htm
  2.2003年8月5日《扬子晚报》(A7版)发表赵涧秋、缪礼延、彭友的文章:“单元防盗门是“三无”产品,却批准收每户500元 --一市民状告物价局胜诉”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5/content_114719.htm
  3.《现代快报》(快报记者 宫靖)2003年8月6日“王教授状告市府”追踪报道①:“王教授得到社会声援”;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35860.htm
  4.《扬子晚报》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发表焦点新闻(特约记者 赵涧秋 彭友 扬子晚报记者 缪礼延):“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历时4年的“讨说法”之路 -- 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16846.htm
  5.2003年8月12日,《天津青年报》以整版篇幅刊登了记者何涛的长篇纪实文章“大学教授怒告政府五高官”;
  6.2003年8月13日,《江南时报》在头版以整版篇幅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两篇文章“市政府成为被告不见得是坏事”、“教授何敢状告市府”;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9906/909693.html
  7.2003年8月13日,《检察日报》发表缪礼延、宫靖、孙玉春的文章:“200多个单元用了劣质防盗门”;
  http://www.jcrb.com/zyw/n189/ca107975.htm
  8.2003年8月20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经销商状告教授侵权案败诉(《教授何敢状告徐州市府》后续报道)”;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9962/914432.html
  9.2003年8月21日,《现代快报》(快报记者 宫靖)发表“王教授状告市府”追踪报道:“教授告政府案遭遇‘刹车’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教授表示会将官司进行到底”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8/21/content_140871.htm
  10.2003年8月25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教授告官案何去何从”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9998/917567.html
  11.2003年8月24日,《燕赵晚报》刊登了记者金发的两篇文章“‘风华园防盗门事件’风波”、“大学教授状告市政府”。
  http://www.yzwb.com.cn/szk/20030822/GB/szk^48^15-18^Wb18-004.htm
  http://www.yzwb.com.cn/szk/20030822/GB/szk^48^24-9^wb24-001.htm
  12.2003年8月27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驰援告状教授是‘正义’的(《教授告官》连续报道之四)”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019/918935.html
  13.2003年9月12日,《法律服务时报》在A3版刊登了崔武律师的文章:“教授告官案随想”
  14.2003年9月17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市长主动致电告状教授”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185/932410.html
  15.2003年9月17日《扬子晚报》头版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支持‘民告官’ 责令更换劣质门
  徐州‘风华园事件’柳暗花明”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7/content_188864.htm
  16.2003年9月18日,《江南时报》在第三版刊登了(南京)崔武的文章:“教授告官案是政府镜鉴(直奔主题)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194/933086.html”
  17.2003年9月18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8/content_190353.htm
  18. 2003年9月20日,人民网>>观点>>网友说话发表亦菲的文章:网友说话:“中间梗塞”不要成了“搪塞”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2098374.html
  19.2003年9月25日,新华网-江苏频道发表肖昌琦的文章:"防盗门事件"中,徐州市长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http://www.js.xinhuanet.com/xin_wen_zhong_xin/2003-09/25/content_986763.htm
  20.2003年09月29日,中新社江苏新闻网发表肖昌琦的文章:"江苏徐州市长潘永和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
  http://www.js.chinanews.com.cn/2003-09-29/1/29575.html
  21.2003年10月1日,《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状告市府"追踪:法院恢复审理案件”
  http://news.sina.com.cn/s/2003-10-01/09241849096.shtml
  22.2003年10月9日,《深圳法制报》刊登了记者文健的文章:“防盗门伪劣 五机关被告”
  http://www.szfzb.com/channel/read.asp?id=61266
  23.2003年10月10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告官案又生枝节——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七”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352/944394.html
  24.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告官案再犯梗阻(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八)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4.html
  25.2003年10月24日,《江南时报》刊登了《江南时报》评论员伍里川的文章:“谁在玩出尔反尔(时报时评)”
  26.2003年10月25日《扬子晚报》A8版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徐州民告官”起诉被驳回
  法院认为行使诉讼权不当
  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10/25/content_246249.htm
  27.2003年10月25日,《现代快报》发表记者马乐乐的文章:
  教授高政府前天被驳回,诉公安局不作为案昨开庭
  28.2003年10月31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九——徐州教授告官案上诉省高院”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521/957364.html
  29.2003年10月31日,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新浪网发表记者孙玉春的文章:徐州教授告市政府:王培荣上诉至省高院已获受理
  http://news.sina.com.cn/c/2003-10-31/02431026293s.shtml
  中新网社会新闻
  www.chinanews.com.cn/n/2003-10-31/26/363123.html
  深圳新闻网社会
  www.sznews.com/n/ca605711.htm
  长江网社会新闻
  www.cjmedia.com.cn/ch/artic le/20031031/20031031158129_1.xml
  正义网新闻
  www.jcrb.com/zyw/n46/ca149294.htm
  TOM网国内
  news.tom.com/1002/20031031-444455.html
  新华网社会新闻
  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10/31/content_1152267.htm
  汕头信息港国内
  info.st.gd.cn/ShowNews.php?id=139253
  中国网法制
  www.china.com.cn/chinese/law/432478.htm
  东方网国内新闻
  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31031/class014800003/hwz1035374.htm
  浙江在线国内
  news.zjol.com.cn/gb/node2/node138665/node138752/node140684/userobject15ai1963701.html
  
  30. 2003年10月31日,《现代快报》发表记者孙玉春的文章:
  省高院昨受理教授告政府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10/31/content_164566.htm
  31.2003年11月3日,《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记者文健的文章:
  大学教授的“民告官”
  http://news.sohu.com/78/44/news215134478.s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3-11-04/14502068338.html
  32.2003年11月4日,人民网、大洋网发表记者文健的文章:
  为讨"说法",大学教授的"民告官"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2171673.html
  http://dailynews.dayoo.com/content/2003-11/04/content_1277930.htm
  33.2003年11月4日,南方网、千龙网发表记者文健的文章:
  状告五机关官司突中止 大学教授誓要"民告官"
  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fzzh/200311041083.htm
  http://society.qianlong.com/4330/2003/11/04/999@1689499.htm
  34.2003年11月5日,深圳热线发表记者文健的文章:为讨"说法" 大学教授把省市六部门推上被告席
  http://www.szonline.net/content/2003/200311/20031105/232235.html
  35.2003年11月7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
  徐州教授状告市府案有转机
  "风华园"防盗门今日更换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574/961434.html
  36.2003年11月8日,《现代快报》发表记者马乐乐的文章:
  劣质防盗门统统要下岗
  徐州市长支持教授告政府,表示将严打制假售假者及其"保护伞"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11/08/content_166524.htm
  37.2003年11月10日,《现代快报》发表记者孙玉春的文章:
  "问题"防盗门越换越差
  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11/10/content_166898.htm
  38. 2003年11月10日,《江南时报》发表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
  住户拒绝更换"三无"防盗门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594/963139.html
  39.2003年11月11日,《现代快报》A14版发表记者徐培的文章:
  教授告政府全国求援
  40.2003年11月19日,《江南时报》发表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
  徐州教授状告市府有新进展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670/969860.html
  41.2003年11月19日,《江南时报》发表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
  告状教授当选社区主任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681/970857.html
  42.2003年12月01日,《江南时报》发表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
  教授状告市府后,徐州市有关领导表示———风华园212个防盗门全国招标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771/978725.html
  43.《民主与法制》杂志2003年12月下月刊,发表记者文健的文章:
  为公益而诉,大学教授的亲历“连环告”
  44.2004年1月1日,王培荣被《江南时报》推选为2003年10位新闻人物之一:10位新闻人物祝福2004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1021/998666.html
  
  
  2000年7月18日《彭城晚报》第四版刊登矿大教师来信,矿大教师向媒体反映风华园楼寓电控防盗门质次价高问题。
  2002年1月14日徐州市《都市晨报》第四版刊登记者调查“单元防盗门费用咋收”;有2002年1月14日徐州市《都市晨报》第四版复印件为证。
  2002年1月17日徐州市电台新闻频道《早间新闻栏目》播出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问题;
  2002年4月23日,《江南时报》刊登近三千居民反映风华园单元防盗门问题的文章;有2002年4月23日《江南时报》复印件为证。
  2002年11月27日,《中国社会报》第5版发表记者调查:《怪:风华科教安居小区居难安》,再次揭露了风华园“天价”、“三无” 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有2002年11月27日《中国社会报》复印件为证。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风华园小区有住户近4000户、共280多个单元,以33号楼为例,共有4个单元,每个单元14户居民,每户交500元单元防盗门款,一个单元防盗门就收取了7000元。风华园小区还有一个单元住有28户,这样的单元防盗门则收取了14000元。让人不解的是同一规格的防盗门价格相差如此之大?”
  “更蹊跷的是,如此高价的单元总防盗门竟是无产地、无商标、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有的单元防盗门不用钥匙轻轻一拉就开;有的单元防盗门根本关不上;有的单元防盗门用钥匙却打不开,而有的钥匙却能打开别的门。住户是苦不堪言”。
  “风华园小区“三无”劣质单元总防盗门导致风华园住户放在单元防盗门内的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经常被撬,人身、财产面临严重的安全隐患”。
  “风华园小区竣工至今3年来,住户多次投诉到徐州市相关部门,但长期没有得到答复,也没有得到解决。”
  “后记:风华园小区竣工近3年来,住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投诉,多家新闻媒体关注过风华园小区“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就近一年而言,对近4000居民联名的投诉,有关领导都曾作出相关批示,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揭露:
  1.风华园单元防盗门是假冒南京“圣鹰”牌的、‘三无’劣质防盗门;
  2.生产者承认没有单元防盗门的生产资格;
  3.经销商闫家训承认1998年12月(经销在风华园单元防盗门半年前)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4.闫家训也承认风华园安装的防盗门没有按国家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相关的手续;
  5.闫家训声称他以前曾在徐州市公安局技防办工作;
  6.知情人揭露闫家训承揽单元防盗门工程(总数210个单元防盗门)时有暗箱操作:1999年,相同的单元防盗门,风华园开发商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开发中心,不要南京“圣鹰”牌单元防盗门在徐州总代理的低造价(每个3800元),而要(由没有营业执照的)闫家训经销的高造价(每个7000元——14000元)。
  7.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揭露了徐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曾批示成立以徐州市公安局为主的专案组,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但市领导的批示没有得到落实。
  8.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记录了王培荣代表近四千住户要求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徐州市公安局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的过程,再次证实这些部门相互推诿,不解决属于他们该解决问题。其中,徐州市公安局态度十分恶劣。
  徐州市公安局计防办主任杨德对王培荣说:“我比你都清楚,有些东西你不知道的我都知道。弄来弄去,不就是那点事吗,你不就知道一点点吗!”在回答王培荣“你们知道得比我多,为什么不处理”提问时,杨德答:“那你管得着吗!我想查就查,不想查就不查!我只能跟你这样讲。我跟局长还不能这样讲,(跟局长讲)我肯定查,但是我查不查跟你没有什么关系!”听听,杨德可以将事关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说成“那点事”;甚至连一块遮羞布都不要,公然包庇违法犯罪。多么嚣张的语言,多么狂妄的作态!面对电视镜头,面对公众的呼声,连对违法犯罪查与不查,杨德也敢以如此恶劣的口吻说“不”,而且说“不”的底气还特别的足。这是为什么?是谁给他如此的胆量?
  9.《维权何以这样难》播出近五个月,徐州市公安局既不查处风华园假冒南京“圣鹰”牌的、‘三无’劣质防盗门,也不查处计防办主任杨德。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不查处(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继续行政不作为。
  10.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参与了风华园“三无”劣质防盗门的非法加工(对风华园“三无”劣质防盗门表面喷漆)。
  11.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评论:“风华园小区防盗门问题长时间解决不了,维权难,难就难在消费者投诉无门,有关部门却不管不问。要说难字体会最深的应该是王培荣。王培荣被风华园住户推荐为代言人,他代表的是民意,但他在投诉过程中受到了很多不公正的待遇。当地的一些执法管理部门的个别人觉得他太钻牛角尖,是个‘难缠户’,是个‘刁民’。”
  12.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评论:“在徐州一些人讨厌王培荣,是因为他太较真。而他们敢于欺骗消费者,就是因为较真的人太少。我们希望象王培荣这样敢于较真的人越多越好,你的腰杆挺直了,制假卖假的人,为他们撑起保护伞的人,自然就会夹着尾巴,收敛起来。”
  2003年9月9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揭露:
  对媒体的监督,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不合作,反映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工商局、徐州市质监局对民告官的态度。
  2003年9月17日晚江苏电视台《南京零距离》栏目报道《江南时报》在头版刊登了记者许尽义的文章:“市长主动致电告状教授”
  2003年9月23日晚徐州电视台《社会大观》栏目报道:《扬子晚报》头版头条发表胡连俊、缪礼延的文章:“市长为何支持市民状告市政府——本报记者采访徐州市市长潘永和”
  


作者:wprjs 回复日期:2004-1-18 22:44:06
  徐州黑恶势力猖獗,大学教师起诉徐州市长、徐州公安局长、江苏省工商局局长等五名官员
  
  风华园小区是徐州市知识分子居住的小区,中央领导胡锦涛及原中央领导朱镕基、李岚清曾参观该小区,并批示徐州市委市政府:一定“要把好事办好”,风华园小区被列为当年的徐州市重点工程。
  
  居住在风华园小区的中国矿业大学教师王培荣,发现事关该小区上万名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单元防盗门,竟是假冒南京“圣鹰”品牌、“三无”(无合格证、无产地、无生产厂家、无商标)劣质单元防盗门,而且生产者无生产资格、经销商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有证据1、证据2为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数量之多(212樘),金额之大(150多万元),导致风华园住户放在单元防盗门内的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经常被撬,该小区上万人的人身、财产面临严重的安全隐患。面对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记者生产者、经销商承认:“生产者无生产资格、经销商无营业执照,工程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有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录像(证据3)为证。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解决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应该是很容易的事。2001年11月起,王培荣向媒体、各级党政部门及领导举报、揭露风华园“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及与之相关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金额数百万元)、行贿、逃税等犯罪行为。尽管王培荣的行为得到风华园近四千名住户签名声援,并被推荐为风华园住户的代言人。尽管徐州市(《彭城晚报》、《都市晨报》、徐州市电台)、江苏省(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江南时报》)、中央级媒体(《中国社会报》)均对“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进行曝光,尽管大量领导(有部级、省级、市级主要领导如江苏省人大主任陈焕友、建设部汪光焘部长、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德超)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徐州市市长潘永和批示超过三次,但这些批示均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徐州无法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徐州无法执行。
  
  不但王培荣举报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且举报人王培荣人身受到闫家训的严重侵害,徐州警方不管。举报人王培荣处于十分艰难、危险的处境,闫家训(被举报人)为了达到掩盖犯罪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目的,不但以“黑白两道有人”威胁举报人王培荣,而且公开动用“黑白两道”打击王培荣,如:
  举报人王培荣及家人受到被举报人闫家训时间长达一年多时间(数十次的)威胁、恐吓,王培荣每次均向徐州警方报警,徐州警方不查处;(有证据10为证)
  被举报人闫家训多次抢劫、打伤举报人王培荣,王培荣每次均向徐州警方报警,徐州警方不查处;
  被举报人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王培荣向徐州警方报警,徐州警方不查处;(有证据11为证)
  被举报人闫家训在黑道用二千万买举报人王培荣的人头,王培荣向徐州警方报警,并向徐州市泉山区翟山派出所朱副所长提供录音带,徐州警方不查处;
  徐州公安部门不但不查闫家训的严重犯罪行为,反而明目张胆弄虚作假办假案,甚至篡改、销毁报警记录,包庇徐州黑恶势力犯罪。
  为了掩盖徐州市公安部门内部的腐败、犯罪问题,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公安分局竟敢分别给闫家训出具非法的、荒唐的公函企图证明闫家训个人购买、使用警车合法(有证据5、证据12为证)。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公安分局与闫家训共同打击报复举报人王培荣。
  由于徐州市公安局包庇闫家训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闫家训抢劫、威胁王培荣成了“家常便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很清楚,五万以上追究刑事责任,闫家训仅在风华园工程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230多万,至今逍遥法外。
  闫家训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1)“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经销商闫家训无营业执照,非法经销(涉及金额150多万元)“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2)假冒南京市圣鹰单元防盗门。
  (3)闫家训无营业执照,1999—2003年非法生产、非法经销大量“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防盗网,大量逃税。
  (4)闫家训用行贿手段,承揽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
  没有营业执照的闫家训为承揽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工程,采取行贿的手段。2002年4月15日举报人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电话0516-3859130-2201,2204)倪守全、韩相生举报闫家训行贿十万元的事实,韩相生笔录。(举报人揭露闫家训行贿二万元的亲笔证据材料已由王培荣交给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5)闫家训涉嫌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警车,闫家训个人长期(四年多)非法使用警车(车号苏C0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闫家训开着警车(车号苏C0818警),冒充警察,以管理防盗门警察的身份,非法加工、经销“三无”劣质防盗门、防盗网。
  (7)闫家训疯狂打击举报人王培荣。
  
  
  
  徐州黑恶势力猖獗,2003年7月7日,中国矿业大学教师王培荣起诉徐州市长、徐州公安局长、江苏省工商局局长等五名官员。2004年1月9日,徐州媒体报道,原徐州市长潘永和辞职。已辞职的原徐州市长潘永和向黑恶势力宣战二年,毫无效果,黑恶势力至今逍遥法外,在徐州及江苏省,一些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已成为黑恶势力和腐败分子的奴才、保护伞。请您帮助揭开黑幕。
  详情请看:http://wpr.blog@bbs.nju.edu.cn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王培荣
  E-mail:peirongwang@sina.com电话:0516-3884475
  
  http://wpr.blog@bbs.nju.edu.cn目录
  1.徐州黑恶势力猖狂,向黑恶势力宣战二年的市长辞职
  2.因民告官案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江苏省高院不依法审理
  3.徐州公安、法院某些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帮凶
  4.不法经销商状告教授侵权案败诉的内幕
  5.《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文章:为公益而诉,大学教授的亲历“连环告”
  6.王培荣告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案的来龙去脉及近况
  7.故意伪造《裁定书》、办假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法官竟成为徐州市“十佳法官”
  8.法官故意违法乱纪办假案、错案,当事人举报遭省、市、区三级法院个别纪监人员愚弄
  9.公安局成为不法个体户买警车制假售假的保护伞,告公安局案二审均败诉
  10.一位大学教师与徐州黑恶势力十分艰难的较量
  11.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江苏省工商局等五单位《行 政 诉 状》
  12.王培荣诉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江苏省工商局等五单位《上 诉 状》
  13.大学教师因维权、举报犯罪行为遭报复,身处险境
  14.王培荣诉徐州市公安局《行 政 诉 状》
  15.王培荣诉徐州公安局《上 诉 状》
  16.大量媒体支持和帮助
  17.“诉市政府等五单位行政案”证据目录及要证明的内容
  18.2003年8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王培荣诉徐州市人民政府等上列五被告
  19.徐州市中院前后矛盾的《通知书》与《行政裁定书》
  20.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无法解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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