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页 ] [ 回论坛 ] [ 作者专页 ]

小安子离谱大了

送交者: 看客2004/03/27 17:59:15 [胡平文库]
回应 游戏规则之下,郑义是否“有些离谱”?! by 安魂曲 于 2004/03/27 5:13:25


台湾的《集会游行法》与大陆有一点很大不同:它的第9条虽然规定,
“室外集会、游行,应……于六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然而这
一条也同时明确载示:遇到“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公民需要
即刻举行集会示威时,无须受此限制。该条款原文如下:

“第9条,室外集会、游行,应由负责人填具申请书,载明
左列事项,於六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因不可预见
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者,不受
六日前申请之限制”

依此法,国亲阵营320后的示威活动,程序上可视为在“重大紧急事
故”下“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的示威行动,即使未预先申请,
也属于合法。更何况他们很快提出了申请,不久即得到了台北市当局
的批准,其合法性完全不成问题。

台北市长马英九指出,他批准国亲阵营的示威,依据的正是这项条款:
“集会游行法第九条规定,集会游行必须在6天前提申请,但是如果
碰到紧急事故,则不在此限。同时处理集会游行,在法律上明文规定,
要符合比例原则,提出申请只要是合理的,我们都会准。”

只有象小安子这种喝多了阿共奶水,却对民主社会的法治一窍不通的
人,才会把未事先申请的集会示威一概视之为非法,连带将批准示威
马英九也乱批一气,什么“违反规则”云云,甚至上纲上线到“暴力
革命”高度,学足了《人民日报》评论员的语言和文风,却不料反而
凸显了此人的法盲本质。

可惜台北不是北京,民主社会的集会游行法,也与专制社会的集会游
行法有重大区别。象小安子那样上纲上线把合法和平的群众示威和观
点表达,一概当做“暴力革命”,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了,
看似头头是道,不料想风一吹撩起衣角,却让大家看到了盖在他屁股
后面的那颗腥红的毛共专制印章。


加跟贴:
名字: 密码: 按这里注册

主题:

内容:


[ 回首页 ] [ 回论坛 ] [ 作者专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