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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需要民主 (下)

送交者: 新亭2004/02/19 21:52:50 [转型之路]


中国为什么需要民主

新亭

五、中国的出路何在?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不公,对此,中国的社会现实已经做出了最有代表性、对中国人来说也是非常不幸的注解。现在民间有一股尊拜毛泽东、怀念改革开放之前时期的思潮。这股忽隐忽现的“左”风,与其说是民众怀念计划经济的穷困时代,不如说是对当今社会的权力进入市场导致的腐败和不公的一种抗议。对权力从不加制约变为有效制约,就是从政治制度上进行彻底的变革,从封建集权制改变为现代民主制。事实已经充分说明,现实中国不但需要这个变革,而且这个变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在封建权力体系下运行了几千年的中国,就像一辆历史悠久而庞大的汽车,虽然引进了西方资本主义这新型大功率发动机,但配备的一切操控系统却还是东方封建集权制度这种古老陈旧的设备,西方新式动力与东方老式控制,格格不入。而最令人忧心忡忡的是,控制系统中竟然至今尚未设置有效的制动系统。全面西化固然不现实,但动力系统应配套有制动系统,是安全行车最起码的前提;操控系统与发动机的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是高效率行车的基本保障。现在是给中国这辆老车安装一套高效可靠的制动系统的时候了。

我们知道,国家权力是最高的公共权力。人类社会中,为了维持和调节各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了必要的理性的规则,即法律,它要保障各成员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而社会必然分化出维护法律的特殊力量,这就是公共权力。人们基于法律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聚集起来,也就是按照契约建立了国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因此,公共权力是人类发展合乎规律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选择合乎目的性的产物。由于国家所控制的资源归根结底是社会成员创造的,离开了他们的存在和相互关系,就不可能有国家。因此国家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器,一切国家权力也都是属于人民的。公共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其正当性来源于个人权利,其目的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权利,而非单个或某些个人的最大权利。这里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权利,实际上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公意”,即按照契约建立的国家所体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卢梭根据公意学说,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认为,最好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民主共和制。因此,任何专制的公共权力,不论其由哪个阶级实行专政,都违背了公共权力实现全体成员的最大权利的目的性。即使它最初代表多数成员,最终也必然在实践上导致对社会多数成员的专制。

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授权委托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只有按民主方式运行的公共权力才具有正当性。但是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是通过管理系统来实现的,这使得个人权利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因此靠个人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在现实操作上是不可行的。这样,公共权力的目的性和有效性就产生了矛盾,导致了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的一种对立倾向。而权力的行使者往往会追求进一步的政治权力和更大的经济利益,使得这种对立更加严重。因此,就有必要对公共权力加以严格和有效的限制。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立倾向,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以个人权利抗衡公共权力,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是以市民社会制约公共权力。

以个人权利抗衡公共权力,是以个人权利为政治活动的归宿,确立个人权利对权力的主导地位。个人权利对抗公共权力的异化是通过诉权来实现的。它具有目的层次上的正义性,但作为对抗公共权力的手段却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有效的措施。如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专制的权力面前根本就是软弱无力的。因为,用个人权利来对抗公共权力,实际上是以个人来对抗整个国家机器。公共权力通过其组织行为可以实现其既得利益,维护其掌权地位,排除任何的对抗力量。以个人权利对抗公共权力将使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使其在代价和利益的权衡中丧失其行使诉权的动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对权力进行结构性分离,使权力分工。一种是权力的横向分工,即处于同一层次的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一种是纵向分权,即国家政权与地方各级之间的权力划分。广为人们熟知的“三权分立”就是权力的横向分工,它的概念起源于西方,从古希腊、罗马时代起,经历了漫长的变迁,直至现代民主国家广为采用,尤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最为典型。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提出,国家职能应分为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审判职能,并将之确定为一切政体必备的三个要素,但他的这种理念并没能成为分权的政治实践。十七世纪,英国的洛克确提出了“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三种(《政府论》)。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国会;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辅助立法权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由同一批人来掌握,属于君主。他认为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但它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十八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把权力区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主张把三种权力交给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制定残暴法律的人就可以残暴地执行之。如果审判权和立法权结合,法官成了立法者,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审判,一定是恣意妄为。如果行政权和审判权结合,执行者又是法官,执行成了下达判决,必然专横。美国实践了孟德斯鸠理论并有所超越,其宪法设计了完备的三权分立,立法权赋予议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法院;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联邦制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分权,互不侵占;无论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美国的成功经验为许多现代国家所仿效,多数民主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为的是最终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要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只有通过民主的运作方式才能达到。美国的潘恩和杰斐逊吸收了卢梭的民主主义原则,但认为直接民主制不切合实际,而主张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政府。杰斐逊主张普选制,反对用财产标准来限制人民的选举权,也反对以人民缺乏文化为由,剥夺他们对国家的管理权。他把人民监督看作是人民参政的重要手段。人民监督,就是人民在选出自己的代表后,必须经常检查和监督代表,并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表。汉密尔顿也说:“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

中国自秦王朝建立中央集权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即使在今天,中国的国家权力仍然是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中央集权。潘恩说:“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别无来源。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潘恩选集》)尽管当今中国的执政党一再宣称其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未经民主授权的权力是缺乏正当性的权力,其不受制约的状态,必然导致其与社会成员的权利形成对立而异化为专制政权。中国的国家权力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反映在现实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机构之间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而是从属与独立并存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彼此独立。然而,由于国家所有权力均服从于执政党的一元化领导,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独立,只是这些机构之间不同专业职能的分工而已,跟民主国家的权力分工有着本质的区别。权力的分立是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二百多年前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已经指出:“凡利权无切实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而现在的中国既没有民主运作的机制来反映和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也没有权力制约的机制,因此虽然有宪法,但却从来也没有真正的宪政。

以市民社会制约公共权力,一是确立市民社会的自治,国家政权从经济、文化等日常生活领域中逐步退出,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局面;二是争取对议会权力的控制,从源头上控制公共权力。市民社会的出现有赖于民主制度把市民从专制权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之与国家在政治意义上分离;市民社会的主体是中产阶级,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和文化素养,它的发展壮大有赖于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市民社会在政治领域的体现为公民社会,其特征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对个人权利有强烈的诉求,对自由和民主等价值普遍认同。

但是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政治上高度集权的状态,权力本位的封建意识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以血缘、地缘等先赋性整合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一直依附于政治国家,难以转化为现代市民社会。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市民社会尚处于发育初期,对政府职能的依赖性还较强,尤其是腐败导致的两极分化又严重阻碍着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根据杨继绳的中国阶层结构模型(《中国当代阶层结构总体分析》,2002年),1997年在从业者中:

上等阶层――年收入在2.5万元――300百万元,仅占全国总从业人员的约1%,这些人包括高级官员,国家银行及国有大型事业单位负责人、大公司经理、大中型私有企业主;

上中阶层――年收入在2万元――100万元,百分比也仅为约4.2%,这些人包括高级知识分子、中高层干部、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企业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

中等阶层――年收入在2万元――10万元,百分比为11.8%,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一般文艺工作者、一般新闻工作者、一般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

中下阶层――年收入在3千元――8千元,百分比高达69%左右,这些人在数量上是社会成员的主体,包括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

下等阶层――包括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年收入在3千元以下,农村困难户,年收入还不到1千元。他们的百分比也达13%左右。

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结构的中间阶层比重过小,而中下阶层和下等阶层比重过大,使得整体结构呈金字塔型,而非发达民主国家的呈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中国市民社会的弱小,并不应当成为国家权力拒绝民主政治的借口。恰恰相反,正是由于权力的不受制约,国家管理的不民主,社会上层垄断了过多的社会资源,才严重阻碍和压制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由于市民社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将十分有限,因此当务之急是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

除了以上的制约权力的途径之外,刘可非在《社会权力论》(2000年)中认为,道德制衡也使一种制约的手段,而且在理论上是保证权力良性运作之最根本有效的方式,“如果现实中的每个权力持有者都具备与此权力相适应(甚至超前)的道德修养,他们就会运用自身的最大心能(主体因对异己对象的强烈真情关注而产生的心甘情愿的能动)去合理地行使这些权力,从而可以最彻底地保证现实权力按照本然权力的要求良性运作。”他也承认,“然而,我们不得不痛苦地看到,道德制衡尽管是那样地美妙,但它实在是离我们太远太远:在物质财富没有极大丰富、社会基础条件没有天翻地覆之变动的前提下,想让权力持有者形成并永远具备那样高尚的道德修养,实在是太难太难。”他还以执政党建政初期时“健康的、朝气蓬勃的社会道德风尚”,但到后来的形势急转直下,带来权力运作的恶化为例,指出存在着权力异化导致全民道德水准的跌落、进一步的权力异化、进一步的道德堕落这样的恶性循环,以及“那种单纯依靠‘大公无私’的说教来保证权力良性运作的任何想法和做法,都将是多么地苍白无力、多么地幼稚可笑!”,“在当代历史条件下,唯有分体制衡机制才是最根本、有效和彻底的。”

应该说,刘可非关于权力的道德制衡的观察和最终结论都是正确的,但其分析寻找的原因,却难以让人苟同。在他看来,似乎只要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了,“社会基础条件”有了“天翻地覆之变动”,权力的道德制衡就能发挥作用了。但是对那些贪官污吏来说,物质财富要丰富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极大丰富?他们的贪婪之心何时会彻底满足?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全球第6位,但人均国民收入只有1025美元,折合人民币8500元,其中约占人口总数70%的农村人均国民收入仅2622元人民币。而现在揭露出来的贪污大案,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有些甚至达数亿、数十亿元,如此巨额财富,还算不上丰富吗?很多犯下贪污受贿罪行的官员,过去出身卑微、家境贫寒,但后来一旦进入权力集团,地位变得显赫,社会基础条件不可谓不好,变化不可谓不大,但思想和道德却发生了败坏,如果对这些官员用道德制衡来要求他们,无异于与虎谋皮。一些人热衷“高薪养廉”,认为提高官员薪水可以提高腐败的成本。然而,如果不从制度上对权力加以制约,就不能对权力的腐败釜底抽薪。贪官污吏从来是贪了一万,还要十万,有了百万,还会盯上千万。权力一旦腐败,人的道德崩溃,贪婪之心就没有止尽。可见,道德制衡恐怕永远只是理想中的方式,唯有制度上的制衡机制,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要解决中国社会当前严重的权力腐败、社会不公、两极分化、社会不稳定等等问题,执政党应该和全民共同努力,推动国家的民主化,首先要放开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让更多的人民得到自由和民主思想的启蒙;其次要通过民主普选,产生由人民授权的政府,还政于民;同时改革国家权力机构,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制度,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长期和稳定的发展。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如果不实行民主化,中国的无产阶级和其他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将受到来自国内资本和国际资本双重的剥削和压榨。从长远来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中国社会走上了向市民社会转型的轨道,这个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民主制度迟早要来到中国的大地生根开花,执政党应当主动迎接她的到来,而绝不应当不作为,不作为将是坐以待毙,必然被历史抛弃。谁能启动民主改革,把中国引向光明,历史将永远铭记他的功绩;反之,谁顽固阻挠民主改革,把中国拖向黑暗,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实行公共权力的分权,实现国家管理的民主化,这就是中国的出路。

历史将拭目以待。

(2004年2月于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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