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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民运已经到了旗帜鲜明地摒弃“合法性崇拜症”的时候了——在纽约纪念“六四”十周年会议上的发言

送交者: 高寒2004/06/03 13:45:16 [转型之路]

民运已经到了旗帜鲜明地摒弃“合法性崇拜症”的时候了
——在纽约纪念“六四”十周年会议上的发言

1999、6、3、

高 寒


一、“合法性崇拜症”实乃致民运一次又一次失败之病根

今年,是八九民运的十年“祭年”。之所以叫“祭”年,是因为她终于败在了中共专制的血腥的屠刀之下。对十年前的那场由今天许多在座的学生领袖们所组织、所领导的惊天地、泣鬼神的运动之失败的教训,这十年来,已有许多人从各个角度试图作出总结。譬如,有说天安门学生没有“见坏就上,见好就收”的;也有说学生绝食太过激进的;还有指责学生们压根儿就不该借胡耀邦之死而闹事,从而葬送掉本已来之不易的“良性互动”之局面的。在对89民运的反思中,我也曾在三年多以前一篇题为“试论中国地下民运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它”的文章中写到:

“我认为,89民运的失败,更深层的原因应为:没有自觉的民运地下组织来领导这场运动。质言之,在1989年,中国的‘体制外’民主运动还尚未成熟到要以非法斗争去促进并领导合法斗争这样的自觉程度”、“当民运的高潮到来时,由平时就‘时刻准备着’的地下民运组织来运作,与由临时凑合而成‘菁英群体’去运作,绝非同一码事。……因此在一个人民的结社、出版、言论等权利均被剥夺殆尽的集权社会里,对于一场大的群众性街头抗争来说,其临时指挥机构的背后有无民运地下组织的强有力的影响和领导,其结果会是大不一样的。俗称: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倘将此话中‘看’改为‘干’,即:外行干热闹(干得欢),内行干门道,那就可说是一语道破了89民运进退失据的真谛。”

今天,我不仅仍然坚持自己的这个见解,而且,我还想将这个认识更推进一步。我认为:在1989年,中国民运的主持者们,压根儿就没有去思考、或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排斥、拒绝和抵制“兵变”这样一种在历史的紧要关头往往是最有效的外科解决手段这一事实本身,可以说是中国民运在当时尚未脱离蒙昧、自发状态的一个极其显著的标志。这一点,不仅与此后的罗马尼亚革命,与91年俄国军队的倒戈形成幼稚与成熟的鲜明对照,而且还在去年印尼军队严守“中立”而致苏哈托独裁政权跨台的事件中,更在在得到了印证。事实上,现在已有越来越多所披露出的材料证明,在89年的中国,中国的民主运动曾经是有那么一个千载难逢、稍纵即逝的机遇的。这不仅从当时以张爱萍为首的一大批中共军队元老上书反对镇压一事可以看出;不仅从直接被派进京戒严的第38集团军徐勤先军长公然抗命一事可以看出,而且还从北京一些相当有实权的中级军官关于议论“兵变”的回忆(“我们当时真不知去与学生中的谁联系”),从外高联某学生领袖的回忆(“有伞兵来与我们接洽教我们在广场怎样点火迎空降,可我当时竟然傻到通过紧急渠道去中南海向中共检举报告了----我们当时一个心眼想的都是和平、理性、非暴力呀!”),等等,等等,多方得到了印证。

是的,“和平、理性、非暴力”,多么动听的辞藻,多么纯真的愿望!可是它在中国换来的却是“血腥、屠杀、大镇压”。真是一言可兴邦,一言可丧邦!其实,在政治上,任何口号,任何谋略,只要你对它陷入某种盲目性,只要你将其视为包治百病的万应药方,这本身就是走向灾难的开始。因此,对和平、合法斗争的偶像崇拜,与对暴力、非法斗争的盲目迷信一样,都统统不过是中国民运中的一种蒙昧,而这两种貌似两极对立的东西,其实在民运幼稚病这一点上,可说是互为因果、互相补充的。

本来,蒙昧、幼稚,都并不可怕,它是任何个人、组织、乃至整个人类的必经之路;可怕的只是一些民运组织的头面人物、一些号称民运的菁英或理论家,一些民运杂志的主持者们,却至今拒绝启蒙、至今拒绝成熟和自觉。诚然,倘若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信念,个人的选择,它本无可厚非;或者,它作为民运内多元光谱中的一元,也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可是,它作为一种思潮----注意:我不是说的作为一种斗争策略的合法斗争本身,而是指那种排斥任何非法斗争手段的"合法性拜物教”----竟然长期以来主导着民运的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行动路线,主导着各民运杂志的办刊方针和舆论导向,这岂非咄咄怪事!从去年国内组建中国民主党、中发联一类视斗争合法化为“圭臬”的组织及其今天的结局来看,从一些民运头面人物成天只热衷于作媒体秀来看,从我们的民运杂志对民运队伍内的革命与改良关系之理论大辩论的冷漠来看,可以说,民运合法性崇拜症,仍然是今天民运基本战略策略中的主要危险,仍然是将中国民运一次又一次地引向失败的主要病根。从这种意义上看,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今天的中国民主运动较之十年前到底成熟了多少?从这种意义上我要说:在今天,中国民运已到了旗帜鲜明地批判和摒弃“合法性崇拜症”的时候了!


二、向患“合法性崇拜症”的“领袖”、“理论家”们早说“Bye-Bye”

何谓“合法性崇拜症”或曰“合法性拜物教”?在我看来,其主要特征是:一、抽象地将合法手段与民主手段划等号;二、将合法斗争手段视作中国民主转型中的“唯一”正确的手段;三:教条式的阐释和运用“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口号;四、单相思地迷恋于与中共专制政权的所谓“良性互动”;五,将手段之合法与否视作为鉴别民主运动与非民主运动的试金石,等等。

毫无疑问,即使在今天,即使在中共顽固地拒绝改良的今天,即使在中共继续用暴力镇压人民和平抗争的今天,合法斗争手段仍然在中国的民主转型中具有相当的战略价值。然而,真理向相同的方向再跨一小步就会通向谬误。譬如,当我们今天在与中共专制政权作斗争时,如果有人不是将“合法斗争” 视为一种谋略,一种技巧,一种手段和一种武器,而是当着某种不能逾雷池一步的禁忌,一种类似于宗教崇拜的偶像,那么,倘若我们大家不是成天清谈民主而是真想看到民主在中国的胜利,那么我们就最好还是与这种“民运领袖”和“民运理论家”们早说“Bye-Bye”为好。

请注意:区分在策略意义上讲还是在偶像意义上讲“合法斗争”及“和平、理性、非暴力”之类,对民运来说是极具现实意义的。当一个人说他不吃猪肉时,我们一定要分清楚:他的“不吃猪肉”是由于信教?或是减肥?抑或是闹肚子?倘若他正在患肠胃疾病,那么过几天,也许他就要吃猪肉了;倘若他是正在减肥,那么,过一段时间,他也就不会“忌咀”了;但是,倘若他是一个虔诚的回教徒,他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与猪肉绝缘的。这层道理,这种区分,对“合法斗争”、“和平主义”、“非暴力运动”等等也统统适用。譬如,一个将“合法斗争”视为偶像的人亦即唯合法斗争论者,应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其政治行为都只以合法手段为限并只承认用合法方式获致的政治成果;他若谴责“非法手段”,则应是不论其成功与否,一概谴责;而不应是采用一种机会主义似的双重标准:对已获成功者,诸如美国的独立战争、罗马尼亚的革命、以及中国的“粉碎四人帮”等等大表赞赏,而对尚未成功者则一概谴责。一个真正的“和平主义者”或“非暴力论者”,应当是象甘地那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其政治行为都与暴力绝缘,不仅是在自己不具或只有招架之功时,不运用暴力;就是在自己已有还手之力时,也拒绝使用暴力。因此,倘若一个人仅仅是基于非法斗争成功率较低、或风险较大、或损失较重等等理由而反对搞非法斗争,那么,他还只能算是一个策略派。因此,与这种人的讨论,就只应从技术层面入手,具体地分析时机成熟与否;可行性有多大;相对于纯粹和平方式,其成功率有多高,等等。当胡平说,现在搞暴力革命无异于以卵击石时,也就意味着他实际并非一个本来意义上的“和平主义者”。因为他那话中不言而喻地蕴含有这么一个前提,即:当他手中不是拿的一个蛋,而是一把锤子时,他是会毫不犹豫地向顽石砸下去的。但遗憾的是,我们常常遇到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当你向某人具体解释,从技术层面、策略层面上看,地下、非法手段等等的有效性时,他往往会抬出诸如“民主运动是光明正大的事业,我们怎么能去搞密谋哪一套呢”等等理由;而一旦你去认真地反驳他的这一“合法性偶像崇拜”,他又会去抬出诸如“以卵击石”之类谋略性理由来了。

由此可见,中国民运中的所谓“合法性崇拜症”患者,实际上是没有几个人真正够得上真正信仰意义上的和平主义者或非暴力主义者的。在他们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偷换着概念诡辩,即交替地使用着偶像型或谋略型这两套本属相互排斥的论据时,其背后所真正掩饰的,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不彻底、不清晰的障眼法,不过是一种政治上的机会主义和侏儒主义的立场罢了。


三、政治上的强者与合法性的极限

一些患合法性、公开性崇拜症的朋友们的悖论在于:“合法的反对派”、“公开的反对派”原本只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是我们所追求的民运成功的结果,而他们却因果倒置将此当作自己在专制制度下干民运的前提。他们完全不愿正视这么一点:那种“非合法性不干民运”、“非公开化不干民运”的主张,在不给丝毫合法空间予反对派的专制体制下,便逻辑地只会导出取消民运。而大陆民运至今无多大实质性的起色,至今连一些宗教团体的动员力都比不上,至今其影响力还大多存在于国外媒体上,不能说与这种主张无关。

此外,“合法斗争”中的“法”,除了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外,还理应包括释法。专制之为专制,独裁之为独裁,就在于一党、一派、甚至一人垄断这诸权力于一身。民运当然尽可以从暴露专制政权的角度,“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地去开展“合法斗争”,而且还可将此干得有声有色,轰轰烈烈。但是,若据此便以为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解释仅仅只是靠的铁的逻辑力量,其专制政权运作真是靠的它所公开颁布法律条文,那就未免太过书生气十足了。

民运要批判和摒弃“合法性拜物教”,就不能不首先弄清楚“合法”与“非法”的关系。任何人之于任何事,一涉及其合法与否,便首当其冲要面临着两个既关联又独立的问题:一、合(违)哪条法?二、合(违)谁的法?可见,合法与否,总是要具体地落脚到某一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法又分子法、母法,而子法均归母法管。任何具体的法律,通过一层层法网阶梯,最终统统受制于宪法。宪法是一国之最高母法。那么若问:在宪法之上还有没有一个“法”亦即母法的“母法”呢?就法律条文来看,应该是没有了;但若就法律源泉来看,则还有,这就是宪法的立法精神。由此便又涉及到上述第二个问题即:合(违)了谁的法?譬如,你说,示威游行、抗议政府是基本人权,而它则说,你是在扰乱治安、实施动乱;你说,成立反对党并没有违宪,而它则说你挑战中共就是颠覆国家政权,是刑事犯罪。于是问题就来了:今天在中国,这个法、这个宪、以及你是否违反了它,究竟由谁说了算?须知,所谓合法斗争,难道不是你至多只能囿于各类具体的法律条文去斗?难道不是你顶多可斗到宪法条文?在这里,倘若你还试图对法律、尤其是对宪法作出自己的解释,那么,无论你实际上意识到与否,你都不得不去涉及国家之立宪精神这一领域了。而一涉及到“释宪”这一领域,也就实际上超出了任何所谓“合法斗争”的范围。因为在此,您已无任何法律条文可寻。在这里,一切所谓某种行为之是否合法的提问,不仅是一个苍白无力的天真的提问,而且在逻辑上还是一种二律背反。因为,连最高母法的宪法都要源自立法精神,都得体现立法精神,都可根据立法精神来修改,那这立法精神本身还需要合乎哪条“法”呢?若说它需要符合其自身,那岂非同义反复?由此可见,在此,法律本身已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法律之神已达其魔力的极限。在这里,一切政治的、军事的、外交的、经济的、行政的、媒体的、乃至街头抗争的、密谋政变的,……等等、等等手段的调动和应用,实际上都具有“合法”与“非法”之两种意义或曰两种可能性:它将端赖其最终由谁、根据何种立法精神来制定宪法及其统辖下的一系列子法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这么说,这里之最终决定何谓“合法”、何谓“非法”者,乃是政治上、甚至军事上的强者和赢家:这从一六四九年英王查理一世因在与国会派的内战中败北而被捕受审上断头台可以看出;从我国一八九八年戊戌变法失败后皇帝被软禁、圣旨变“非法”可以看出;从一九七六年的所谓“一举粉碎‘四人帮’”、终止毛泽东路线、乃至一九八九年的“枪指挥党”、软禁中共总书记等中共历次宫廷政变中也可看出。


四、合法斗争的意义和局限

象前苏联和中国这类现代版的专制极权制度,它与现代民主制度在法制方面的差别,与其说是法律条文上的,不如说是立法精神上的。如果您仅囿于若干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您往往甚至会觉得它们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你往往会不得要领。然而,正是立宪精神,才是任何法律条文、任何法制体系的灵魂。中共政权的立宪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君临一切。用中共党八股语言叫做“党领导我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这种现代版专制主义的立法精神,象幽灵一样贯穿于、侵染于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释法之全部过程和整个系统,并使得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条文之字面意义都为之逊色。而与中共作合法斗争的全部正面意义,充其量实际不过是不理会或假装不知那隐藏于中共宪法及其子法背后的一党独裁之立法精神;不理会或假装不知中国的全部立法、司法、执法和释法系统都是中共的工具,从而在法律、政策条文的字面意义上去与中共“叫真”而已。这种“叫真”,除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种表层的意义之外,其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亦即:它在表面上严格遵循中共法律、不触动其法律条文一丝一毫的“叫真”中,其实已对这些法律条文赋予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赋予了一种全新的立法精神。因此,倘若我们的合法斗争,亦即这种与中共死抠法律条文的“叫真”,做得好,做得漂亮,做得地道和做得专业化,那么,它也常常会弄得中共十分头痛、十分被动、十分难堪和十分狼狈,并能迫使其作出一些局部性的妥协与让步,从而达到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作用。如郭罗基先生的控告共产党违法案,以及去年中国民主党的注册案等等。因此,毫无疑问,一切低估合法斗争之巨大战略意义的倾向都是幼稚的和错误的。然而,在另一方面,当我们全力以赴、认认真真地去与中共“叫真”法律条文即干合法斗争的时候,我们也应当时刻不忘这种合法斗争舞台的局限性;时刻不忘我们的此类行为的“虚拟性”,即它是以我们“不理会或假装不知”中共之一党独裁之立法精神为前提的;时刻不忘合法斗争至多也只是我们在争取自由民主之总战略中的一个部分而非其全部。唯其如此,我们所进行的合法斗争才称得上是自觉的和清醒的;唯其如此,我们才会在历史的机遇又一次降临时而不致于再次迂腐地拒绝采用诸如兵变这一类所谓“非法”的、“暴力”的手段去促进历史的飞跃;唯其如此,我们才会在日常的斗争中不被“合法”捆住手脚,才会有意识地运用包括地下、非法、兵运、警运在内的一切手段去促进这种机遇的及早来临;也唯其如此,我们中国的自由民主运动才有资格称得上是一个自觉的、成熟的反对运动。

我们的改良派朋友常说,近代以来的历次中国革命,均无一次导向了民主;然而,回顾半个世纪的中共建政史,他们能找出一次改良最后不是以悲剧告终的例子吗?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对改良、对合法斗争其实并不陌生。中国人民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包括上书请命、“向党提意见”、大字报呼吁、街头抗议……,凡是中国人脑袋里能想得出来的合法、温和的方式统统都试过了,结果又怎样?五十年代的胡风上书,包括章伯钧、罗隆基“政治设计院”在内的诸多“右派言论”,以及彭德怀的万言书;六十年代的各种“马克思主义研究小组”;七十年代的李一哲大字报,四五运动,民主墙;八十年代的异化论战,八六学生抗议和八九民运,等等,等等,均只是赫赫有名者。而大量怀着“对党的忠诚”,以中共所允许的“人民来信”方式,向党“内部”提建议而横遭迫害、甚至惨遭杀戮的默默无闻者,真不知还有多少。既然如此,那为何你们就仅对这改良一途情有独钟呢?为何在中国民主化的转型之路的选择上就那么坚决地拒绝非改良途径呢?今天,当我们在认真地总结和思考我们民族的灾难和前景的时候,当我们在严肃认真地思考革命与改良关系的时候,唯愿我们那些英勇而“忠诚的”改良派前辈们所受的苦难没有被忘怀、他们的热血没有白流!


五、缪误流传,遗祸不浅

当我们在批判和摒弃“合法性拜物教”的时候,不得不直面若干似是而非的问题:

一、有朋友说:民运中的“革命与改良”、“合法与非法”、“公开与地下”之争是一个假问题。问题既假,争论与反驳自然亦无须当真。这是改良派在遭到有力驳斥时祭起的一块盾牌。真是“假问题”吗?如果这是一个假问题,那么,试问:自89民运失败以来,我们那么多民运山头,真正将其兴趣、资源投放到“革命”、“非法”、“地下”的有多少?如果这是一个假问题,那么,我们的那些号称民运理论家的民运理论,对“革命”、“非法”、“地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多少?如果这是一个假问题,我们那些年复一年召开的各种民运研讨会,又有哪一次讨论过“革命”、“非法”、“地下”问题?如果这是一个假问题,那么,我们的主要民运刊物,从《中国之春》到《北京之春》,这十多年来,又有哪一期是以这“革命”、“非法”、“地下”为其封面主题的?倘若我们再对照一下那连篇累牍、汗牛充栋、铺天盖地、乐此不疲的“合法性崇拜症”的文字,这给所谓“假问题”论不是造成一个强烈的反讽吗?

二、还有人说:既搞地下,你就不要公开说出来;既然你在此公开讨论地下斗争,那就不是真搞地下。此说法的似是而非在于:它一方面企图剥夺掉人们宣传“革命”、“非法”、“地下”的发言权;另一方面则为他们自己长期不说、长期回避、甚至长期诋毁“革命”、“非法”、“地下”找一个下台的阶梯。试问,这里,所谓“公开说出来”的是什么?是某年某月某日某人的某种行动吗?不是,是民运组织的地下活动方案吗?也不是。我们所大声疾呼的,不过是、也仅仅是,“革命”、“非法”、“地下”之于民运的必要性、正义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罢了。对于这一类宣传,民运革命派今后还应大作特作。

三、有朋友说:要搞地下,要搞革命,你就回国去搞;你自己躲在安全的地方,却又让别人去冒坐牢杀头的风险,这不是很滑稽吗?这一段似是而非的说词,真不知堵住过多少海外民运中欲批判“改良论”朋友的咀!

其实,任何人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毫无疑问,这些原因都是可以获理解甚至被尊重的――不可能直接投身于国内民运地下斗争的第一线是一回事;而据此将这种“不可能”抽象泛化为一种民运手段的最佳、最高选择则是另一回事。这些朋友们往往忽略了这么一个事实,即:无论国内国外,实际上都有着一批甘冒个人的任何风险而铁心与中共专制政权作不屈斗争、包括地下的秘密斗争的志士。因此,当我们的一些民运组织的负责人或一些知名民运人士、民运理论家们,有意无意地、公开私下地谴责、鄙薄、无视、奚落民运的地下斗争手段时,他们实际上是在不经意地推开一支支弥足珍贵的民运骨干力量,此其一。其二,难道一时不能回国,就无资格宣传和从事地下民运了的吗?当年孙中山先生不就是首先在国外举起革命的义旗吗?不妨设想一下吧,倘若有一天革命危机降临,中南海卫队的士兵们在筹划着要逮捕中共官僚巨头时,他们不会因我们那些个所谓民运理论家对“革命”、“非法”、“地下”的指责非难而深负“罪恶感”;不会因我们的民运刊物对“和平、理性、非暴力”的片面说教而不知所措;不会因我们的某些民运组织有可能拒不承认而不敢举事;不会因受到“合法性崇拜症”的腐蚀而致中国又一次失去一个历史的机遇,那么,我们海外民运中那些多年来持续不断地为国内的“革命”、“非法”、“地下”、“兵变”……等等而鸣锣开道、大鼓特呼的朋友们就真可谓功莫大焉了!


六、非法斗争与海外民运及社会民主党

有朋友说:不要过高估计海外民运的作用;它至多只能在整个中国民运中扮演配角。这类议论,作为对一些人曾一度将某个海外民运组织自视为“影子政府”之批评,不失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它的似是而非又往往可被用于为海外民运组织之取消主义的无所作为而开脱和辩护。是的,倘若民运斗争仅止于“合法斗争”、“公开斗争”,那么海外的确就只能始终是一个配角;但是倘若中国民运是纵横捭阖于合法与非法两条战线上,那么,这种机械的划分却未必适用。

其实,从我们常说的“中国民运的主战场是在国内”并不能逻辑地推论出上述论断。国父孙中山搞民运就是从海外开始的,国民党的前身兴中会、同盟会也是在美国、日本成立的。上个世纪,欧洲各国的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党或改良党也往往都是肇始于国外,其后才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分出国外部分和国内部分,而且开始还往往无不是“国外民运”领导“国内民运”的,譬如俄国社会党的中央机关报《火星报》就长期是在国外出版,并通过偷运回国以指导国内斗争的。列宁是直到“十月革命”前夕才潜回俄国;而辛亥革命爆发时孙中山人还正在美国,他是由“国内民运”急电请他回国任中华民国大总统的。就连中共建党,也实际是由第三国际从国外派人去国内帮助组建起来的。其实这里道理十分简单,因为任何军队的指挥系统总是设立于相对地较为安全的地带,其中枢机构甚至还设在远离战场、敌人力所不及的大后方。要不然,这仗就没法打了。事实上,从历史上看,之所以某国发生政治流亡者现象,就因为该国的合法斗争受阻;从逻辑上看,任何政治反抗团体的诞生,当然只可能首先出现在专制压力最为薄弱之处,因此,本国专制所鞭长莫及的国外也就自然地往往成为义举的首选之地了。所以,我的看法是:海外民运组织的首要工作就是做一些国内民运朋友受限制而无法和无力承担的事,这包括审慎地帮助国内建立起有效的地下民运组织等等。

我要特别谈一谈非法斗争、暴力革命与建设中国社会民主党。

有好些自称信仰社会民主主义朋友常常说:只有共产党才搞暴力革命,而社会民主党则只搞合法斗争。坦白地说,我作为一个多年来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作为一个一直鼓吹中共的社会民主党化将是中国民主转型之捷径的人,不仅不同意这种对历史的曲解,而且更要强调指出,向中共专制政权承诺不搞革命,不行非法、不干地下,这将无助于中国的民主转型,也不利于中共的分化瓦解。

我们知道,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写了《共产党宣言》,但在其生前,各国众多的工人政党还没有谁直接用“共产党”命名的。其中的大多数均取名社会民主工党或社会民主党。率先用“共产党”这个名称的是列宁,“十月革命”后四个月,他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改名为俄国共产党。直到1919年3月,共产国际才成立。尽管欧洲各国社会党在19世纪末叶的扩大选举权时期都或先或后地走上了议会斗争的道路,但此前各国社会党的政治生涯毕竟数十年来一直与欧洲大陆的筑街垒、打巷战几成家常便饭不无牵联。在当时欧洲的一系列革命的背后,你都会发现各国社会党人的影子。且不说即使俄国“十月革命”中的布尔什维克,当时还是社会党,就拿在俄国“二月革命”中起主要作用的俄国社会革命党,以及我们所熟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孟什维克),等等,也都系第二国际中的成员。可见,“革命、非法、地下”,等等,这些并不是,也从来不是社会民主党人意识形态中的禁忌,它之是否实施实际只取决于与统治者的互动。这无论从早期社会党人的纲领中均有着革命的部分,还是从第二国际著名领袖考茨基和伯恩斯坦的著述中均不乏革命的阐述都可得到证明。因此,在中国的民主转型中是否能走和平的道路,是否可用合法的手段达成,这不取决于我们中国社会民主党人单方面的心愿。我们决不能事先在思想上解除武装,决不事先作这种单方面的承诺。政治是实力的较量,而且是较量的艺术,倘若自身没能积聚起足够的实力,中共上层的改革派凭什么愿将自己的命运押在你几个如流亡小团体般的民运组织身上?须知,在今天的中国大陆,没有合法与非法的两手策略,我们就很难有效地酝酿、产生、保存和扩展民运的实力,甚至就谈不上较量的艺术。

总而言之,我不希望我们年复一年到中共大使馆门前高举的这块纪念六四的抗议牌,今后竟然将传给我们的儿子、孙子。为了让这种抗议尽快地成为历史,我们应当做除了诸如“纪念会”、“研讨会”、“展览会”之类更多更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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