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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德与犯法

送交者: 吾丁2004/03/04 23:40:21 [独立评论]


缺德与犯法
吾 丁

以缺德或犯法来评断为人处世的优劣,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缺德,其判断以“道德”为基准,犯法,则以“法律”来衡量。

清朝的人多以“缺德”与否来评断人品。他们所重视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因而在判断某人某事的性质时,其根据往往是有没有缺德,而不是有没有犯法。“咱可不能做那种缺德事”,“那个人太缺德了!”“你真缺德!”等等,都是清朝人习惯用的字眼,当然,其含义和内涵的价值判断也一目了然——咱宁可犯法也不能缺德!清朝的人,从小就被教育成以道德为准绳的生活尺度,其内容上至君臣父子,下到师徒关系等等,基本上都以道德定位为判断标准。说到法,清朝人并非没有法,只是说,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清朝人首先遵循道德律而轻视法律。清朝人的祖先就是蔑视诉讼行为的,传统观念是以和为贵,有了争讼也应该在调解中寻求解决,而不应该动辄上法庭。上法庭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其实,法庭又是什么呢?清朝人以及他们的祖先也有法庭,但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升堂断案的就是地方首长或更高一级的行政长官。比起成文的法律条文,大老爷断案时所依据的也仍然是:这个人是否缺德,而不是他是否犯法。

陈世美算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包公铡陈世美,其依据是什么呢?表面看来有三条:抛妻儿藐皇上;杀妻灭子良心丧;逼死韩祺在庙堂。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到事情的原委:抛妻儿,这一条显然是道德指控,抛弃老婆孩子当然是缺德的事情,但是不一定犯法;杀妻灭子是不成立的,陈世美并没有杀任何人。香莲是在看透了缺德的陈世美的作为以后,悲愤交加,不愿意留在京城,拒绝了陈提供的微薄的谢礼而离开京城的,陈没有对他们下毒手;至于韩祺,则是在看到了可怜的香莲母子的悲惨境遇,不忍心执行追杀令,因而令自己处于生死两难的窘境之下自刎在庙堂。韩祺的死似乎与陈世美有一些间接联系,但包公也承认是“逼死”而非杀死,所以陈没有直接杀死韩祺。因此,按照“杀人偿命”的观念,陈世美罪不当死,因为他并没有人命在身。但是他非死不可,因为有两个原因让他活不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他太缺德了,他缺了大德了,他缺德到家了。这是包公决心动铡刀的直接原因。

第二个原因,就是“藐皇上”。“欺君惘上”固然是一条罪,但是这个罪可大可小,其尺度的掌握,仍然有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老爷的感情因素。其实,欺骗皇上这件事,历朝历代都在做,皇帝也不是圣人,谁能保证皇上能洞察一切?至于骗皇上的人的下场,就要视乎欺骗的是否高明。把皇上骗高兴了,说不定还能升官发财鸡犬升天呢。所以,陈世美的欺君之罪,说大则大,说小则小,光凭这一条,也不足以上虎头铡。

说到底,陈个人的悲剧乃是由于“缺德”而不是因为犯法。退一步说,就算处死陈属于依法行事,我们也知道,清朝人对于法律的称呼叫做“王法”,王在先,法在后,犯法的人也必定是首先冒犯了王者。

陈世美这个反面典型,成为后人在个人道德方面的借鉴,但其悲剧,对于法制的健全并没有多少正面意义。当别人说:“你可不要当陈世美啊!”,其中的含义是警告你千万不要做缺德事,而不是叮嘱你注意法律的惩罚。

日本人的价值观跟清朝人相反。他们是“宁可缺德也不犯法”。当然,日本人也有被法庭判为有罪的人,但是这些人都是因为犯了法而不是因为缺德。我想,如果陈世美生在日本,大概可以免于一死。日本虽然有死刑,但是杀死一个人一般不判死刑,一般要杀死两个以上,才有可能判死刑。

仔细想起来,缺德和犯法有时候是相抵触的。说的极端一些,为了不“缺德”也就必须要触犯法律;反过来,有时候为了不犯法,就必须作“缺德”事。举例来说,比如你的朋友犯法了,跑到你这里来寻求庇护,如果你不想犯法,就要把朋友供出去,那就“缺德”了。相反,为了不“缺德”,就必须窝藏一个罪犯,那样你就触犯了法律。

1894年,日本和清国打仗。交手是从清国属地朝鲜半岛开始的,陆军先交火,清国军队开始溃退,后来发展到海上,日本联合舰队的东乡平八郎追击北洋舰队的“济远”号,追击途中发现一艘挂英国旗的商船,就命令商船马上停船,商船非但不停,反而开足马力逃跑,东乡当机立断开火打沉了那条船。那条船叫“高升号”,船上运载了几千名从朝鲜战场退下来的清国陆军士兵。这就是著名的“高升号”事件。事后,英国(不是清国)舆论一片沸腾,谴责联合舰队的行动。但是没几天,舆论就沉静下去了,因为他们了解到,这次事件没有违法国际法。既然没有违法,就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把载人的商船打沉,无论如何也是缺德的事情,但是它没有犯法。而这是当时的环境下必须做出的决策,这就是宁可缺德也不犯法的具体例证。

把时间从日清战争往前推20年,1874年,琉求的渔民出海打鱼碰到暴风雨,漂流到台湾南部,上岸后被当地人抓住,后来几十个人全部被当地人杀死。日本马上去清国交涉,要解决这个问题。跟清国交涉的是大久保利通,他刚从欧美考察回来,深信国际法的准则。这次交涉的内容,一是要求清国惩罚凶手,而是明确琉球的归属问题。因为在此之前琉球的所属权,基本上清国日本各半。在台湾,清国在北部有行政管理,南部没有。大久保随身携带的,是三本厚厚的《万国公法》,但是,对面的清国官员对此不屑一顾。他们的理由是:这是清国内部事务,万国公法不适用。但是他们表示,因为清国在台湾南部没有管理机构,发生在那里的事情也与清国无关。这个态度,使得日本国内的激进派找到了出兵的理由,马上派出三条军舰打到了台湾,总司令是西乡隆盛的弟弟,31岁的西乡从道。大久保只有一个理想:用尽一切手段避免和清国开战。到最后,大久保找到英国领事,在英国领事的斡旋下,清国同意支付白银50万两,同时明确了日本对于琉球的所有权,借此了结纠纷。

仔细想起来,清国的50万两银子,无非也是对于“缺德”事的一种自责心理的反映。他们拒绝用万国公法来解决问题,说明他们对于法律的作用将信将疑,起码不愿意把事情摆在法律面前解决,而是按照固有的审判陈世美的模式来处理纠纷。

从这个事例也可以看出,日本人和清朝人的价值观是不同的。这种价值观的差异越来越大,各自也越来越坚持自己的价值观,成为一个有趣的现象。清朝人和日本人的恩怨,是否很大程度上源于价值观的差异?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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