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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正在为谁挖掘坟墓?

送交者: 原心2004/03/03 11:46:56 [独立评论]


爱国者正在为谁挖掘坟墓?


在政治权力斗争意识浓厚的党派教课书里,近代中国的爱国主义一直被宣称为是“反抗列强殖民斗争”的结果,在大张旗鼓的正面宣传之余,还常常配合着打倒“卖国贼”的批判来反衬其“纯正”情绪。尤其可笑的是御用帮闲们,一贯“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来“高度赞同舆论主导”的清宫戏,一转脸却义愤填膺地指责获得美国国会邀请的香港民主人士为“引清入关的现代三桂”。似乎民选议员若不肯如“小李子”般感激“浩荡皇恩”,就一定是“里通外国”的“汉奸卖国贼”。在他们看来,这些一直被政府权力排斥的民主人士,哪怕是依据正常程序同外界进行交流访问,也天生注定就能变魔术般地出卖“国家利益”。爱国的定义只不过是浸泡在酱缸里的遮羞布,染红的时候可供大使馆发放用来热烈欢迎江总胡总之类的权势人物,染黑的时候则可供抹黑任何意见不一致的反对人士 。

这种口号式的“爱国真理”,其荒谬之处不仅仅是定义条件的虚伪性,而且是论证过程的片面性和服务政治的功利性。要解剖这种带着古董锈斑的“爱国”源流,还得从中国历史文化的特色谈起,要把“爱君父”和“爱天下”两种不同的爱国主义详细区分开来。

古代中国直到晚清皇朝,都只有模糊文化概念的“天下”观念,而没有清晰地缘概念的“国家”观念。王曾才在其《世界通史》中说:“中国无论从地理结构上,还是从经济体系上都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因而不认为任何其他国家可以有与中国平等的地位,... 皇帝是‘天子’,是受‘天命’来统治‘天下’的,他的威权不受领土范围的限制,即使是在中国之外,他也是至尊无上的,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此种建制在文化上的一统帝国与西方已经发展成功的民族国家不同,因而在理念上和价值观方面均大异其趣”。这并非说传统中国没有丝毫国家概念,而是指其特色在于以文化为依据来划分版图。费正清也认为,青铜时代中原农耕区域的扩张所依赖的主要方式,是比武力扩张方式要温和得多的文化同化方式:“西周因为已经和北边西边异族融合,在中原自居文化盟主的时候,便可驾轻就熟地容纳文化差异。其步骤不是直接用武力征讨,而是以中国生活习惯统治方式为基础的逐步同化”。

因此,古人这种情系天下的爱国主义,也可以说是一种把国家广泛化的“文化主义”。我在此处所指的“文化主义”,来源于费正清的《论中国(新版)》:“所谓文化主义,指中国人对其生活方式彻底忠诚的情操。欧洲人的民族主义是因为仿效其他单一民族国家,或因互相联系而产生的,中国的文化主义却起于中国与内亚西亚‘夷狄’之差异。由于这些外患比汉族骁勇善战,中国人便往社会制度与文化美学的优越感之中寻求慰籍庇护,这些是异族征服也消灭不了的”。显然,这种“文化主义”有着自卑和自信的两重色彩,若同其他古代文明相比较,则是各有异同的,如王曾才就把类似观点称为“自我中心”:“任何文化,无论其为亚述或波斯,均有‘自我中心’的表现。以西方而言,古代希腊人无视其他人群社会的文化成就,相信他们在‘光明的世界’中居于特别的地位。... 罗马人自认自己居于世界的中心,在他们之外有一些外围土地”。由此可见,古代中国人的爱国主义,实际上一直都是交织着两种不同意识的:一种是效忠政权的“忠君报国”,包含着宗教崇拜般的膜拜情绪,是属于权力主义的;另一种则是怀济苍生的“天下之忧”,包含着的则是以民为本的道德情怀,是属于文化主义的。

也可以简单地说:“爱天下”是关怀小民,类似于现代关注公民人权;“爱国家”则是效忠君父,类似于当今服从党派领导。古人不求甚解地把“天下”和“国家”混为一谈,于是“爱国”的时候也难免爱得稀里糊涂。事实上这两种“爱”的模式,虽有其共同适用的场合,例如当权力需要借助民众力量的时候,统治者往往就会出台一些怀柔性的政策,以营造太平盛世的恩威心理;但君和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从来就是历史的主要内容,因此大多数“君父”都是难以容忍臣子们心有别恋的。道德高尚的儒家学子往往都具有反对权力暴政的仁爱胸怀,但往往也就是因为在效忠君国和关怀天下的矛盾立场中“站错队”,身不由己地陷入权力顷扎的漩涡而变成“叛逆之徒”。于是“爱天下”在现实社会的实践中,从来就是附属服从于“爱君父”的次要补充,而且必须在具体实施时的关键步骤上尽可能地表现得同“君父”们关系暧昧。虽然如今我们也依然还可以从儒家残存的古朴经典,例如《大学》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教诲中,品味出两者差异的些许端倪;但若想要更透彻地理解史书上种种“大逆不道图谋不轨”案例之精粹,还得学会想方设法地从布满灰尘地书斋中,捣腾出诸如“国之兴亡,肉食者谋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之类的异端典故。

依据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权利来考虑,“忠君报国”的权力效忠模式已经失去了被大众认可的法理基础,通过民主模式获得大众认可的政府权力,不再是来源于统治者先验性的特殊地位,反而必须接受被统治者的授权和监督。换句话说,统治者不再是骑在小民头上的“君父”,群众对其权力的服从,也不再是基于宗教崇拜的恩威情绪。“爱”与“不爱”的道德选择,不再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必要联结,而代之于具有契约性质的权利概念。民主政府承诺保障法定权利,自由公民则遵守法定义务,享受权利的公民和接受义务的政府是等价平等的关系。例如公民依法纳税和政府推广福利,就是公民以遵守纳税义务来交换政府所保障的福利权利。显然,由明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处理政府和群众的互动,不仅可以尽量地避免概念含混的冲突矛盾,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暴政的无度和抑制自由的放纵。

如上所述,“天下之忧”的道德情怀,是基于民本理念的“文化主义”的。而古代的“文化主义”却有着两重互相矛盾的色彩:即抵御外侮失败的自卑情绪和热爱先进文明的自信情怀。现代中国人自觉意识到的爱国情怀,大多是属于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依恋。如同创新进取令人激励,怀古恋旧本也无可厚非,然而官僚主义者一贯热衷于将个人的爱恋感情,无限上纲为“人生应负的承担”甚至“国家兴亡的千秋大业”,偷偷地把“爱天下”又改成变幻莫测的党派私人意志。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区分弃扬“文化主义”中的自卑自信,以根除诉诸道德悲情来凌驾公民权利的混水企图。

自卑者所怀念的是耻辱情绪,期望通过宣扬苦难来博取同情怜悯。他们喜欢时光倒流般的复古假设,自以为可以身临其境地去体验古人的立场感受,因此可以将历史当成现代的包袱来处理。例如中共诉诸于“列强屈辱”的革命号召,以及帮闲们论证暴政“合法性”的“必然理论”,乃至当代向女孩泼屎的愤青所高呼的“反华势力”,都是念念不忘祖先的失败事迹。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冒充古人,或者应当根据宗法继承的教条来承担耻辱,所以也可以将耻辱信念当成排斥他人或孤立自己的理由。冒充古人的自卑者还喜欢把自己幻想成祖先一般,以不容质疑凌驾一切的正统姿态来批判竞争对手,即使对方可能在“爱国”立场上跟他们一致也不能幸免。例如在香港闹的沸沸扬扬的“治港标准”争论中,一向扮演中共钦定角色来反对民主自由的“亲中左派”们,压根而就不想讨论爱国的明确定义,似乎只要经他们点名批判的“敌对份子”,都必须主动自觉地交待检讨“卖国罪行”。这种病态自卑所酿成的盲目排外和自我孤立,不仅阻碍了中国文化迈向世界的创新进步,而且恶化了社会道德提倡人道的宽容环境,甚至压抑了政制改革弃旧迎新的开拓勇气。现代中国人应当象抛弃垃圾一样,抛弃这种自卑的耻辱包袱。

自信者则不同,他们有着寄望未来更好的乐观情怀,历史文化只是一种可资参考的经验,而不是应当承担的包袱,更不是用于攻击别人的资格。时间无法倒退,信心当然得寄托未来才有意义。因此,自信者是以重视今人的立场来表达对文明生活的热爱,被他们所热爱的文化也只是有益于现代人的部分。由此可见,以自信来选择的爱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现代人的公民权利,更具体点说就是联合国《人权宣言》所列举的种种权利,包括平等、自由和民主等权利。这也就是说,爱国主义同民主自由并不矛盾,而且爱国还恰恰表现在公民所追求的权利上。显而易见地,在民主体制下的政府权力,既然可以通过符合公民意愿的授权来获得被承认的合法性,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障法定权利的方式来获得公民提供义务的忠诚,只要这些法定权利所明确定义的东西就是公民所热爱的东西,那么政府也就无需以强制权力去干涉公民自由意愿来实现被爱的目的。

事实证明,在西方文明国家里,这些权利都由法律所明文规定,而且被民选政府有效地实施保障,西方人不会觉得爱国同自身的利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只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来承担义务,就无需担忧自己“爱不爱”国的道德立场是否会惹上“卖国”的嫌疑,更不会将行使自由言论的权利摆在学习“爱国语录”之后。恰恰是在东方的专制社会里,不仅没有完备的法律来定义公民权利,而且残缺的权利还受到无需授权和不受监督的政府权力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在这样的国家里不仅平等被歧视、自由被限制、民主被剥夺,而且连生命财产都不受保障。在这种环境条件下去爱国,无异于要人们去热爱损害自己利益的事物,不仅虚假空洞,而且违反人性。即使统治者能以强大的权力去施加压制,使公民违心背意地执行“爱国”行动,那么这种“爱”所真正酝酿的,只会是如封建帝皇驱使千万民众去修筑浩大工程般积累的民怨,是在给自己甚至整个国家挖掘坟墓。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20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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