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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之法与民主政治(中)

送交者: 云儿2004/02/23 10:42:39 [独立评论]


这是《祖宗之法与民主政治》的中篇,上篇请见
祖宗之法与民主政治(中)

潘恩和杰佛逊都强调,大地属于活人的统治,每一代人都必须有权为自己选择一种最能促进自己幸福的政府形式,这种权利是不可让度不可剥夺的。虽然潘恩和杰佛逊都强烈反对专制,他们的理论在逻辑上却不排斥某一代人替自己选择一种独裁政治----任何一代人,只要愿意,完全通过投票一致同意替自己选择一个专制独裁制度。这是他们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限制。

然而,他们的“大地属于活人统治” 的逻辑也蕴含着,任何一代人的政治选择,只能管他们自己这代人;任何一代人,都无权封闭下一代人重新选择的权利。这样,任何政治制度,都必须定期接受人民的表决,以便确认该制度确实取得了当代活人的同意。专制独裁,即便当初是所谓人民选择的结果,也必须有个时间表,不能超过一代人。时间一到,它就自动失效,必须还政于民,重新由全民表决。

按照这个逻辑,短暂的战时独裁,甚至当年孙中山那种20年训政,只要取得了人民同意,都可以接受。但是,规定某个家族或某个党派永久享有统治权,无需继续接受人民投票考验的政治制度,就完全剥夺了后代的选择权利,彻底违背了政治制度必须取得被统治的当代活人同意的原则,因而在逻辑上就完全不能成立了。网上一些人说什么民主政治在逻辑上蕴含着人民可以选择持久专制,其实是对近代民主理论过于无知的结果。

必须指出,基本政治制度必须取得当代活人同意的原则,并非潘恩和杰佛逊所独有。事实上,在美国建国时期它是几乎所有制宪者的共识。主张祖宗之法先定约束的麦迪逊等人,在这一点潘恩和杰佛逊并无不同。但是麦迪逊等人反对每隔20年就全民公决一次,认为这样有害无益。由此带来另一个问题:假如当代活人不就宪法举行全民公决,那么,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我们的继承自祖宗的宪法是民主的,即它取得了它统治下的当代活人的同意?麦迪逊的理论,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个非常漂亮的回答。

在介绍麦迪逊的答案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他对全民公决的忧虑。

     *      *      *

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宪法的主要执笔人。在他心目中,制定宪法和全民公决,并不是定期召开的单纯浪漫的人民庆典,而是充满暗礁浮冰的危险航程,必须小心翼翼,谨慎应付,才不至于翻船。早在1787年《联邦党人文集》第49篇中,他谈到杰佛逊于1783年为弗吉尼亚州宪法草案设计的修宪程序时,就曾表达了他对频繁求助于人民表决的忧虑。

按照杰佛逊的建议,每当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中任何两个各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同意,认为必须开会修正宪法或纠正违宪情况时,得为此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来表决。

麦迪逊同意,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通向人民为某些重大特殊事件作出决定的法定道路,应该保持畅通。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不仅政府个部门权力的确定、扩大、缩小和重划要求助于人民,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也要求助于人民这一原始权威呢?

看起来,回答似乎应当是肯定的。“人民作为任务的委托人,能单独说明任务的真正意义,并能强迫执行,如果不求助于人民,怎能防止强者的侵犯或纠正弱者的错误呢?”

对此回答,麦迪逊表示相当大的怀疑。他的怀疑主要基于他对群众心理的忧虑。他相信,频繁地召开制宪会议会,会形成周期性的法律真空,从而使得基于“问题真实价值”的合理决策难以产生。在这样子失去宪法约束的法律混乱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公众的情绪而非理智”。

麦迪逊警告,他们自己这一代人关于制宪会议的相当正面的经验,并不具备可重复性。革命之后不久的美国,对新生国家的普遍热诚,对英国的普遍憎恶,以及对社会团结的普遍期待,为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创造了心理条件。麦迪逊说:

所有现存的宪法是在制止了最不利于秩序和协调的热情的危险
中制定的,是在人民充分信任其爱国领袖,从而消除了平常在
重大的全国性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制定的,是在由于
对旧政府的普遍仇恨和愤怒而产生的对新的相反政体的普遍热
情中制定的,是在没有与将要作出的改变或将要改革的弊病有
联系的党派精神能在整个行动中发生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

确实,就以美国联邦宪法而论,尽管当年制宪会议上争论激烈非凡,尽管不少人对最后形成的宪法表示了强烈的反对,然而当宪法最后通过时,大家都平静地接受了它。反联邦党人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州批准宪法大会上,曾经费尽浑身解数,企图阻止宪法通过,然而却遭到失败。最后他公开表示,他将继续寻求修改宪法,但是他将尊重这个他所反对的法律---“我愿当一个和平公民。我的头脑、我的手和我的心,必将不受拘束地为丧失自由谋求补偿,并按照合于宪法的方式来消除那种制度的缺点。”

美国这个时候的气氛,虽然不是举国一致的同意,却可以说是容纳了多种反对意见的平静。胜利者没有敲锣打鼓热烈欢呼新宪法通过,反对者也没有声嘶力竭地表达势不共天的对立。宪法上意见分歧的深刻裂痕,不曾导致出现任何专门致力于推翻宪法的组织:没有什么设在魁北克或伦敦的“流亡邦联”,也没有一帮策划乔治三世复辟的效忠派。这些都有赖于大家在独立战争中凝结成的爱国热诚和基本信任。否则,很难想象在制宪问题上立场截然相反的各派会形成这样一片平静接受的海洋,更可能出现的将是相互争斗的狂风暴雨。

麦迪逊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种给美国人的道德和智慧带来莫大光荣的成功经验,乃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机缘巧合,将来可是很难再能重复这样的心理条件了。他相信个人的理性,然而却对个人合群之后的群众心理的合理性,抱着极深的疑虑。他说,“人的理性,就象人的自身一样,在独处时是谨慎小心的,他的固执和自信是同他联合的人数成比例的。”一种情绪一旦汇集成群,就难免被政客所操纵,形成巨浪,企图冲破一切由谨慎怀疑的理性审查所组成的防波堤。在争取群众的竞争中,与那些善耍手腕、夸夸其谈、油嘴逗人之徒相比,谨慎理性而且眼光长远的人,大有可能将落于下风。

考虑到短期群众心理中固有的非理性倾向,麦迪逊希望对全民公决的办法加以限制,反对轻易地、过于频繁地将政治问题交付全民公决,也反对杰佛逊所提出来的过于随便的修宪方案。他指出,对这种定期进行的重新制宪活动的充满希望的预测和充满疑虑的预测,将导致政客们操纵短期群众心理去影响基本政治规则,导致一些否则就不会存在的利益,从而对政治舞台产生歪曲性影响----“定期修宪将产生一些否则就不会存在的邪恶势力。”

相反,如果基本规范不易修改,那么愤愤不平的人就不会动辄寻求修改基本规则,而是会节约使用他们的资源,在现有规则寻求更为实际的解决办法。这样束缚公民手脚,公民们会得到好处:避免了对抽象规则的争执,他们就能比发动并赢得激烈争夺的修宪实现更多的实际目标。

象杰佛逊一样,麦迪逊同样坚定地信奉民主。他并不希望基本规范是不能批评、不能修改的。他也不主张一种不可更改的宪法。他只是想把修宪程序搞成一种复杂而费时、不能仅以简单多数而应以一个时期内各种机构中的一系列特别多数方能决定的程序。换句话说,他寻求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长久性。他相信,修宪权的不可动用性会阻遏那些每当出现政治僵局便会产生的琐屑的修宪企图。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修宪的不可能性会鼓励谈判和相互学习的民主程序。强制性的迟延同样也会提高成功的修宪的质量,因为繁琐的程序将给所有的人留下冷静思考的时间,使之不易为一时一地的集团利益和群众情绪所左右。

这样,相对长久的宪法就会显得比较公平,从而赢得时间所给予事物的尊敬。用麦迪逊的话说,频繁求助于人民公决的第二大缺点在于,“由于每次求助于人民,就意味着政府具有某些缺点,经常求助人民,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失去时间所给予每件事物的尊敬,没有那种尊敬,也许最英明、最自由的政府也不会具有必要的稳定。”

以今天的经验看,麦迪逊关于全民公决弊端的看法无疑有巨大的说服力。现在的问题是,假如后人很难通过正式表决明示他们对宪法的同意,我们怎么保障宪法就是民主的,是取得了他们同意的?对于这个难题,麦迪逊将古老的默示同意学说,与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结合起来,给出了一个漂亮的回答。这个回答,可以让我们了解到祖宗之法先定约束对于民主政治的极端重要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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