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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导斌案将会如何涉及国家机密?

送交者: 不锈晓钢2004/02/20 2:42:57 [独立评论]


杜导斌案将会如何涉及国家机密?

据新华网报导,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2月17日称,杜导斌“2001年以来,先后撰写28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张贴,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经检察机关批准”,2003年11月10日对杜导斌进行了逮捕。该发言人并称,“事实表明,杜导斌的行为并非履行公民的正当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而是恶意地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案件办理中,杜导斌对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共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是否真已脆弱到公民“撰写28篇文章”便能构成“颠覆”、“推翻”的险情,先姑且不论,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既然要出来吹风放话,也总该给个“造谣诽谤”、“煽动颠覆”或“恶意地”的证据吧?

在此之前的2月11日曾另有报道说,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已因证据不足而将杜导斌一案退回公安局。按理,批准逮捕和退案的都是检察院,而且它后做的决定推翻自己先前的决定,在职权范围内也是完全可以的,还轮不上公安厅出来多话。既然“证据不足”,就是说检察院已经判定,“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的那些东西还不足为证。现在湖北省公安厅不拿出任何新的证据,却非要没由来地发这么一个什么“事实表明”的言,不论是否为了表白“在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来之后,公安局将继续侦办,织罗证据”,都分明已严重违法越权了。

况且,是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的某法某条某款“之规定”,先要由检察院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定。现在别说还没上法庭,连检察院都不肯以现有证据来起诉,“公安机关”竟然出来多嘴,抢先下结论,这又是一个严重违法越权。

湖北省公安厅虽然在“级别上”比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高了一等,但作为“警方”,在审案程序上,仍属检察院的“下手”,负责提供证据。自以为级别高了一等就可以压地方检察院一头,整个一个执法的法盲形象。

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为什么要接连违法越权,还要通过新华社的管道现脸呢?咱不知官场内幕,暂不瞎猜。只是觉得此时在法律程序上出本无说话“名份”的湖北警方,现在是豁出去,表演了一个宁可丢人现眼违法毁制也非要将案子送上法庭的姿态。似乎杜案是必开庭不可了。问题是,如果开庭时证据仍然不过关怎么办?有一件例行公事,咱觉得值得预先提出来说说。

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庭开庭理案应该公开。然按照中共多年来的行为惯例,对于“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案子,总是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秘密审理。这次要使杜案证据不显得不足,或许还会使出这个百用不厌的故技:闭庭申理。那么杜导斌案将会涉及什么“国家机密”呢?

既然公安厅称杜导斌“供认不讳”的证据也就是28篇互联网文章,这在海内外都是公开可得的。大家都人手一份,正等着看公安局、检察院和法庭倒底怎么把这些网文解释成是构成了“煽动颠覆”、“造谣诽谤”以及“恶意”,或是全案彻头彻尾根本就是以思想论罪呢!显然,这样公开的证据中就毫无任何机密可言。

至于公安厅所称杜导斌与之“相勾联”的“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更不属中国的“国家机密”。要“机密”也是人家外国的机密,正应当“公开揭露”才对。如果那些“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竟属“国家机密”,岂不是说其行为与中国的政府机构有关?那样的话,“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该是中国政府自己了,没杜导斌什么事,早该无罪释放。

看来看去,现在唯一可能的“国家机密”,就是“有关部门”将会如何封锁开庭时间地点的消息,以及如何预先垄断并违法处理旁听证了。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20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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