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民运的案子被检察院退回的比例恐怕比现在高多了(据说很多地方甚至超过半数),不找其它借口而仅以文字论罪判刑,在那时几乎都不可能。老古曾提到过的老友白君的案子据说还是老共中央交办的,外面没闹也被当地检察院退回公安局了(当然可能只是指令破案而未定是否要判刑,因此虽然公安局不敢作主放人,但检察院却敢找借口不受理。现在要再碰到这类案子,很难想象还会有那么大胆的检察院。)而且,在白君在国外与人权组织联手一闹后不到两个月,当局就放人了,比刘荻获释快多了。
其实,说穿了,这种闹大了的案子,决定权根本不在任何地方公检法机关,他们不过是当局权衡利弊后结案的工具而已,更没有任何自主权可言。这里的真正经验是:一但被抓了,就应该闹到国外,而且要闹大,其结果基本都是有利无害,比不闹或等审判后再大闹有机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