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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杜导斌一案看中国检察院的进步

送交者: 茉莉2004/02/16 11:41:55 [独立评论]








就杜导斌一案看中国检察院的进步



茉莉


最近一个令人喜悦的好消息是,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关押的杜导斌,其案件被孝感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给公安局。两个多月前,北京第二检察院也以同样理由,对刘荻、吴一然和李毅斌等人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两桩案例让人感觉到,比较起至今仍然蛮横落后的国安公安,中国检察机构已经进步了。

笔者在1989年“六四”获罪后,曾经和中国检察机关直接打过交道。那时候的检察院,完全是执政党的应声虫,中共党委定下的“反革命案件”,公安局整出材料,检察院明明知道不合法,却只能接受,并立即派出公诉人,去主演“起诉反革命”这一场戏。据说起诉我的时候,邵阳市检察院无人愿意承担这一明显是法制耻辱的任务,大家找借口互相推诿,最后推给一个忠厚的L先生。L先生只好硬着头皮充当专制政权的工具,前来起诉我。

十几年过去,中国社会的法制进步非常缓慢,但从刘荻案和杜导斌案看来,中国检察机关似乎不同以往,他们敢于对同一党委领导下的国安公安说“不”了。刘荻的案件,北京市检察院就两次退回给国安。看来,作为专制政党的狰狞国家机器,其内部不再是铁板一块。

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我想,主要的原因是国内外民间维权活动的影响,舆论的强大压力,使司法机构内部出现了某种松动。但同样是在一党领导下,为什么国安公安继续抓捕无辜公民,不受海内外舆论的影响,而只有检察院采取这种比较依法办事的态度?

在笔者看来,这首先是由于检察院所扮演的角色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的职权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

杜导斌和刘荻两个案子,国安公安能够移送给检察院的“犯罪证据”,只是区区几篇文章而已。这样,是否要根据这几篇文章“以言治罪”,把这些手无寸铁的书生打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如此生杀予夺大权,就掌握在检察院手中。面对国内外的强烈呼吁,负责刘荻杜导斌案件的检察院不敢轻举妄动。

也许是这两个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具有不错的法律理论水平,他们很清楚,只靠几篇文章构成的“犯罪证据”,与国安公安所要指控的罪名没有相关性。如果强行起诉这些无辜公民,只能被世界视为“侵犯公民基本人权”。

这些检察人员不愿承担“迫害人权”的罪名,还可能与他们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有关。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必须执行人大制订的法律,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而当今中国的人大代表,已经不完全是共产党的“举手机器”,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多少了解这些群众有公愤的案件,因此找机会以自己的方式进行质疑。

2003年3月,海内外八百多个民间人士签名,向全国人大会议送交了一封《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随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最近,又有上千位民间人士签名呼吁,要求最高法院和人大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这些民间呼吁不是徒劳的,它或多或少,给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构以影响。

但愿湖北孝感市检察院坚持他们退回杜导斌案件的正确决定,使杜导斌得以无罪释放。也希望中国所有的检察院,学习北京市第二检察院和湖北孝感市检察院“依法办事”的做法,把那些因言论写作、宗教信仰入罪的案件,统统退回去。同时,中国的国安公安也应该吸取教训,不要再充当侵犯人权的黑打手。


0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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