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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

送交者: 原心2004/02/15 3:29:26 [独立评论]
回应 为言论自由立法 by NOEQ 于 2004/02/14 12:21:55


私有领域的观念通常是属于个人偏好,公共领域的观念则属于真理追求

观念,英文叫IDEAS,通常又称为思想观念,指的是人的大脑思维活动产生的意识经验,通俗地说就是人们对某件事物的看法理解,也有人说观念是物理世界在人的思想世界中的投影。人类很早以前就开始关注观念的种种特征,柏拉图就主张观念是人类心灵可以思考到的对象,他认为观念具有客观性。人们之间常常因为对同一件事物的看法理解不同而爆发争论,这说明两个以上的人大脑中存在的观念,同某种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观念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以将这种独立于个人思考之外的观念称为“思想对象”,或者干脆将这种“思想对象”定义成可以正确描述该事物的“客观观念”。

显然,存在于我们个人大脑思维中的观念,在很多时候并不是能够完全准确地掌握到这种“客观观念”,因此当我们同其他人一起谈论这个“思想对象”的时候,就会因见解不同而引起争论。而反过来看,如果我们认为对某一件事物的理解并不存在一个正确的“客观观念”,那么观念之间的争论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讨论的共同对象既然不存在,结果当然是白费口舌的空谈。例如,当我们一起讨论正义观念的时候,我们心里都很清楚,在这个世界上确实是存在着这么一种能正确描述正义的观念,而我们尚未准确地认识这个客观观念,因此我们才通过辩论,推理,归纳,举证和反证等等方式,努力地排除个人的错误观念,力图接近正确的正义观念。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观念都是可以通过争论得出客观结果的,观念这个词汇本身就具有两种意义,一种指涉完全主观的方面,另一种指涉相当客观的方面。主观观念完全是个人所拥有的感觉、想象和记忆,例如你在晚上做的梦,或者你对自己童年的回忆,这些是属于私有的;客观观念则是可以被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例如在法院判决中所表述的“罪”与“非罪”的观念,又如在公共场合要“保持安静”的观念,这些是属于公共的。当然公共的观念不会主动去否认私有的观念,比如尽管“杀人有罪”是很明显的公共观念,但你仍然可以私下里不以为然,假如你不关心公共秩序的话,你可能会在图书馆里大声喧哗。但无论如何,你的私有观念绝对不能阻止公共观念,你绝不能自以为“杀人无罪”而去挑战司法系统,你在图书馆大声喧哗也会遭到管理人员的劝阻。

显然,私有领域的观念通常是属于个人偏好,公共领域的观念则属于真理追求。如拉丁格言所说:“个人偏好是不值得争论的(De gustibus non disputandum est)”,执意介入这种争论,常常会陷入不得要领的境地,歧见难以调和,最终毫无结果。比如在饮食方面,有人喜欢素食,有人喜欢肉食,有人喜欢可乐,有人喜欢啤酒,如果就此互相指责,当然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应当互相容忍个人的偏好,尊重各自的选择。然而,我们对真理追求则相反,应当鼓励互相争论,就如另一句拉丁格言所说:“真理是可争论的(De veritate disputandum est)”。我们应当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抱着解决分歧的希望,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互相讨论。我们之所以要努力达成有关真理认识的一致意见,乃是因为真理在公共领域所起的作用,是牵涉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此争论不仅能达成一致的共同观念,而且合理的争论方式也有助于我们的共同观念更接近正确的客观观念。人类在自然科学方面的不懈努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进步繁荣,就是真理追求上最明显的典范,而我们在文艺,哲学,法律,道德等人文科学方面的探索研究,绝大部分也是属于真理追求,同样对社会的和谐秩序起着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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