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奸坛,从常去到怕去,到不去,不是因为那儿的人水平高,也不是因为那儿的人水平低,而是因为搞得吃不消。而最搞的,无非是死的道理,是概念。
就说这民主(多数的统治)以及“不能放任由多数来决定一切”,这两个道理,搞起来可以永无止境。生活中,人们不是这样空对空搞的。人们面对具体的问题,心里有过去的具体生活教训。1787年制宪会议上,有些人一开口就把民主说得跟暴乱一样,是一种绝对要不得的东西,如汉密尔顿,还有些人,始终坚持权利是属于多数底层民众的,如梅森。有趣的是,他们能在具体问题上达成妥协甚至一致的看法。因为,很简单,他们其实都承认,对方的说法里也含有一定的道理。自己的说法是一条腿,对方的说法是另一条腿,虽然自己的这条腿比对方的好,但是正是有了对方的一条腿,自己这条腿想支撑的制度才站得住。他们的智慧不是寻找一种完美的自洽的道理,而是构造一种防患于可能的制度。比如国会中至少有一院必须从民众中直接选出,比如总统有法案的否决权,比如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否决总统的否决,比如法院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如此等等。你要问他们,那么,你们到底是认同民主的,还是认同法律的?你想让他们怎么回答呢?他们回答不出来的。这样的问题只有奸坛的朋友们能回答。
总之,我也理解你的意思。等云儿把此文的下半部分写出来。云儿读书广,让我佩服。对这个民主和反民主的问题,我永远是有兴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