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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主观性与真理之质的规定性——也谈真理之有无阶级性

送交者: 高寒2003/12/05 14:0:23 [独立评论]


(1986年3月完稿)


小标题:

序言

引子

一、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二、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

三、处于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之矛盾主、次地位的变化是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

四、真理阶级性的绝对意义

五、真理阶级性的相对意义

结语



序言:

此文系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写于四川省第三、第四监狱,是应当时中国哲学界的一个热门论战题而作。那时我作为政治犯正在服那漫长的十八年徒刑。

中国监狱内的严酷,除了那超强度的奴隶般体力劳动外,更有那对犯人之一切非官方精神支柱的摧毁,不论这些“精神支柱”是来自对宗教的虔诚,对理念的执着,还是来自对江湖义气的笃信。甚至,即使它是非官方版的马克思主义,乃至非中共当权派的另类中共派别的主张,总之凡不符官方之当时价值标准者,均概属扫荡之列。

狱中之摧毁“精神”,既是通过一波接一波的“认罪服法”运动,通过年终评审,通过严管队,禁闭室、酷刑、加刑(期)之类来实现的,也是通过倡导交心、鼓励检举,通过赛诗会、黑板报、《新生报》,以及通过记功评奖,评劳改积极分子,乃至减刑、假释之类来实现的。这是犯人们每天的必备功课,它会伴随你五年、十年、二十年、乃至终生。在这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炼狱般煎熬中,人性中的美与丑、人性与兽性,均获得充分、甚至极致的体现。这中间,变节、出卖、告密、尤其是当上奴才的沾沾自得与充作鹰犬的穷凶残忍,几成家常便饭。在这方面,所谓政治犯,包括文革造反派这样的政治犯,并不见得就可骄傲于所谓刑事犯,尤其是,一些懂点文墨的政治犯,竟大大地逊色于刑事犯中许多质朴的乡野村夫们。那种“抓屎敷脸”的动情,那种感恩“新生”的肉麻,那种反戈同案的冷酷,那种为获得减刑不惜出卖一切践踏一切亵渎一切毁灭一切的无耻,都在在让人叹为观止、触目惊心。

坐落于大竹县城关边沿的四川省第三监狱,是专门关押重刑犯的地方,著名的胡风即长期关押于此。过去此监只收“无期”以上的犯人,七七年因抓人实在太多,才放宽到接收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者。我当知青时恰好就下乡在该县,我的十三岁到二十一岁这段时光,就是在大竹县渡过的。过去每次进县城,省三监的那一长排电网高墙是必经之地。我时常好奇地边走边望着那些身着一色囚服的犯人们被押解着在高墙下的田野里干活。我那时是万没想到自己日后竟要与他们成为“同犯”的。七二年我被招工到了达县专区罐头厂,故这次到大竹县,也算是重返(第二)故乡。只不过没有“锦衣”而只有绑绳一条。

在狱中,政治犯与刑事犯,或这类政治犯与那类政治犯,此类刑事犯与彼类刑事犯的界限其实只是表面的。而真正的界限则是“顺改造”与反改造的对峙。反改造分子,是狱中的首要打击对象,在监狱中的日子是最不好过的。“顺改造”则是我在三监时送给那些立功心切犯们的一个雅号,用狱警的的话语则是“靠拢政府的有立功表现的犯人”。四川省第三监狱是一个特重精神摧毁的监狱。它的一个著名的口号即“不认罪就是最大的反改造!”而我正好被归类于此。

我之曾被三监列为头号反改造分子,不仅是我一般地不认罪,而且是我的“反改造气焰特别嚣张”。我曾在监狱长神气活现地向全狱犯人训话点我名时递条子上去请他讲话注意法制观念;曾在“认罪服法”学习班上当着众犯人让三中队主管管教下不来台:如果我曾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文章就是犯罪,那么你本人曾在监狱犯人的“批邓”会上宣读过邓小平的十大罪状就该杀头;曾对一帮奉令前来“帮助”我认罪的前军队的师长、团长这些奸污知青的“军犯”们拍案喝道:你们这帮当代黄世仁有什么资格来“帮助”我;曾对“顺改造”们宣称:评上劳改积极分子,是你们的光荣,但对我则是耻辱,因为我无罪,相反,“反改造”则是我的光荣,因为作为无罪的公民,我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有甚者,年终评审时,我竟然坚持要将上述被视为三监创监以来闻所未闻的“反改造”、“反政府”言行,将自己不停地写申诉书等等,当作自己坚持事实求是,坚持法制观念之“一年的收获和成绩”来填写。

后来,由于外面形势的变化,不认罪,写申诉已经不被列入“反改造行为”了,狱中的日子也就稍微轻松了些。但即使如此,我还是不得不作将十八年刑期坐满,即要到一九九五年才能出狱的思想准备。面对险恶丛生的生存环境和如此漫长的牢狱岁月,我开始尝试着钻进哲学的殿堂去寻求片刻的内心宁静和现实“逃避”。此文便是那个岁月自己在繁重的苦役和枯燥的申诉缝隙中独自躲进一爿精神家园转悠流连之断断续续的结果。当然,为了争取到这种“内心宁静”的权利,我与三监当局也免不了一场“法”的较量。狱方以“犯人服刑的要务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为由,多次干扰我的写作。我则以“犯人可以从事于国家于社会有益的科研活动”之劳改条例为据,坚称我的写作就是“于国家于社会有益的科研活动”,而此是否系科研活动,不能以你们狱警看得懂否为准,直弄得狱方左右为难,哭笑不得。于是此官司打到四川省劳改局。我倒万万没有想到,该局竟然真将此文初稿送往中国社科院去“鉴定”,而中国社科院又将其踢皮球到了四川大学哲学系。一天晚上“学习”时,我的老对头,三中队主管管教蒋云贤来到铁栏紧锁的监舍前,用念法院驳回裁定书的语调,放声高念中国社科院与川大哲学系的两封信件。此两信均不过是那种中国学术官僚的官场八股,当然不会去说我的文章有何学术价值。其大意是:此课题确属哲学界正在研究探讨的课题,但犯人在狱中首要的还是应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云云。蒋念完后,用他那阴柔的娘娘腔哼着鼻子丢下一句“一个劳改犯,还要研究什么哲学,没见过!”。话虽如此,但自那以后,对我的写作,他们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了。

自打知青年代练笔时起,多年来我就一直奉行“没有独立见解不提笔”的为文信条,故此文之基本立论是否有其独创性,尽可由读者去品评。在四监时,我曾将此文中所涉及的几个与官方教科书解释迥异的基本哲学概念,写成几个词条,寄去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编辑委员会,当然无下文。一九八二年,在地、省及最高法院复出右派们的联手强力干预下,在达县地委第一书记李香山被作为抵制平反冤假错案之典型调离后,我案被全案推翻,我终于获得“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之法律意义上的彻底平反。出狱后,我曾将此文的主要论点缩写成一篇争鸣稿,发表在四川社科院的《社会科学研究》八三年第四期上,题为:“不应求‘爱’于被反映者--与黄楠森、陈志尚先生商榷”。黄时任北大哲学系主任;陈则任该系教授。

一九八六年,此文曾被评入选“全国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最新成果研讨会”。

此文今天是第一次公开发表。细心的读者不难看到,文中的若干思想与我现在的理念或许并不一致。是的,我无意去掩饰自己当年的认识局限,也无意去修饰自己的爬涉轨迹。尤其是,此文曾倾注了我持续数年的劳作,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都标志着我这个当年因家庭出身而被撵出校门、至今只有高小文凭可以出示、只有初小高小可作校园生涯回忆、且几乎是在农村长大的重庆崽儿,在十五年前所能达到的认识和文字的高度。更何况,它还是我之炼狱生涯交出的一份答卷。高处不胜寒,夫欲何求?

“灾难具永恒的价值,不幸即力量的源泉。”


高 寒 2000年5月20日 于纽约



题记:

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地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就是共产主义从全部人类知识中产生出来的典范。

弗.伊.列宁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真理是一种认识,它的质的规定性是:内容客观性与形式主观性的矛盾。文中借助信息论,发生认识论等现代科研成果,强调了真理作为认识对主体的依赖。指出:主体也是一种存在,并与客体在基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一道决定意识;真理的存在方式是有别于客体之自在必然性方式的意识、思维形式;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而在于主体;处于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之矛盾主、次地位的变化,致使意识分别呈现为自然性意识或社会性意识,从而导致自然科学真理无阶级性而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必然性要以真理方式存在,便只有通过那么一种思维,即其利益与此必然性相符,从而可在对它的正确反映中实现自身利益之特定阶级的意识形态,才成其为可能;承认这点必然导致承认在不同历史阶段处于上升时期的各阶级均有着表现为本阶级意识形态的真理,这便是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的绝对意义。而随着历史的发展,此一阶级的真理必将会被作为人类认识社会之总体成果发展地继承于彼一上升阶级的真理之中,或更高历史阶段超脱于利益机制的人类意识之内,并最终实现自然科学真理与社会科学真理的合一,这便是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的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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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子

现在人们都在谈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言而喻,精神文明是脱离不开物质文明的,但同样不言而喻的是,今天的精神文明也脱离不开昨天的精神文明。正象今天的物质文明是昨天、乃至前天的物质文明的一个发展一样,今天的精神文明也是昨天、乃至前天的精神文明的一个发展。列宁说得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精神文明“绝不是离开世界文明大道而产生的固步自封、僵化不变的”东西。(1)因此,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不能不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要在建设这样一个体系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就不能不正视作为历代精神文明成果的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

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是围绕我国哲学界三十多年未解的一道哲学难题。此课题当然只有在承认唯物史观的人们中才可能发生。当代西方资产阶级基于其阶级利益根本否定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尽管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甚至是他们的先辈基于同一个阶级利益而率先提出来的--因而怎么会对这类课题感兴趣呢?这个五十年代提出、六十年代前期一度活跃、七十年代后期又颇为热烈了一阵子的课题,其讨论目前仍处于低落状态。此僵局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理论界对该命题的反思,一方面也意味着争鸣双方实际都陷入了某种困境。

就所谓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来说,鉴于其根本宗旨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故该论当然不会否定包括这个认识论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科学是真理,同时也并不否认马克思主义科学具有强烈的无产阶级性,这么一来,他们那想否定对方依上述两个前提而必然推出的“部分真理有阶级性”之结论的一切企图,便统统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自相矛盾。

然而,所谓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的情形也不更妙,它除了那个著名的三段论式即“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外,几乎所有论据都败在了对手脚下。尤其是那甚至迄今还在反复地作为其基本论据产生出来的“社会科学真理在阶级社会中所反映对象是阶级关系”的各式论证,更是不堪一击。对方的驳斥有力而深刻:你要证明那些对有着阶级属性的客体作了正确反映的真理具有阶级性,那你就还得证明那些对有着生命的客体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具有生物性;那些对物质结构做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具有物理性或化学性,等等。勿庸否认,如同己方的那个三段式论证迄今未被驳倒一样,对方的这个归缪法论证也迄今未被驳倒。

依我看,这两个论证都是无法被驳倒的。这便是眼下争鸣陷入僵局的症结所在。本文的论证与结论,则是在同时承认以上两个互为驳论之论证的基础上而另劈蹊迳作出的。


一、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要弄清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便是: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来,真理究竟是什么?它有何质的规定性?

我们知道,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又分两个方面:(一)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何为世界本源;(二)思维能否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那么,真理究竟是属于那个方面的问题呢?很显然,属于第二方面,即认识论领域的问题。

整个认识的基本矛盾,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作为认识的主、客体,尽管双方共处于一个矛盾同一体中,互以对方作为自己在认识领域之存在的前提,但这并不排斥双方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正是这各自具有的不同的存在方式,才使得认识的主、客体互相区别,彼此对立,从而形成、推动主客体矛盾的发生、发展。那么,真理究竟是以认识主体存在的方式存在呢,还是以认识客体存在的方式存在?人们常说,真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然而,难道整个认识领域不都是主、客体彼此交换信息的相互作用“场”?难道有资格进入认识论领域的范畴不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可见,这实际不过是道出了认识论领域诸范畴的共性而已。我们知道,构成现实认识客体的,无非三大类:自然、社会、精神成果。鉴于精神成果归根到底是对前两大类的认识结晶,故从根源上说,认识客体就只是指自然和社会了。自然的存在方式,有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等等运动,就其特征而言,归根结底无非是物质和能;而社会的存在方式则有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民族的等等运动,就其特征而言,归根结底无非是人们的相互交往。而两者在本质上均是以一种自在必然性的形式存在着。构成认识主体的,当然是指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存在方式则有感觉、知觉、表象、直观、想象、抽象等等,这些在本质上均是以大脑的特定功能即意识、思维的形式存在着。由此便不难判断:真理在主、客体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系统中,其存在方式不是依附于认识客体、不是以自在必然性的形式,而是依附于认识主体、是以意识、思维的形式存在着,故真理范畴从属于认识范畴,真理是一种认识,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对此,黑格尔是很明确的,他把对真理的阐述安排在《逻辑学》中题为“观念”的第三篇。正是对该篇,列宁誉之为“差不多是对辩证法的最好阐述”。(2),黑格尔指出:“一切现实的东西,只要它们是真理的东西,就是观念。”(3)列宁旁批到: “‘观念'这一用语在普通意义上被使用着。”(4)“观念(要读作:人的认识)”。(5)

诚然,凡真理均是认识。而认识则并不都是真理。真理仅属于认识中其内容与客体的本质、规律相符的部分。真理的直接对立物是谬误,谬误也是一种认识。真理与谬误的质别,不在于双方何者依赖于主体;不在于何者隶属于认识,而在于,也只在于其内容何者与客体相符,即何者含有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可见,就其存在形式而言,真理与谬误并无原则区别,二者均取意识、思维形式。然而,就意识、思维中的内容而言,它们则大相径庭了。真理之为真理,“真理作为同客体想符合的知识”,(6)要受制于客体,凡是不符合客体本质及规律的认识,一律无资格进入真理的殿堂;而谬误,虽然作为认识归根结底也能在存在中找到其产生的根源,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有关并非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的一种意见”,(7)因而总是带有对客体歪曲的主观随意性。可见,形式的主观性不是真理区别于谬误的规定性,相反则是二者联结的规定性。因而它只是真理的非本质规定性。而只有内容的客观性,才是真理有别于谬误、才是同一中显现出差别的规定性,才是真理的本质规定性。

然而,真理的本质规定性离不开相对于它的非本质规定性,否则它自身便失去了真理本质规定性的意义。同理,真理的客观内容,也离不开相对于它的主观形式,否则它也便失去了真理客观内容的意义。由此可见,真理之为真理,其自身蕴含有一对基本矛盾,即客观的内容与主观的形式,或曰内容的客观性与形式的主观性的矛盾。正是这对基本矛盾,使真理在一个更高层次的矛盾系统中又作为特殊矛盾或矛盾特殊性与它物  如谬误这类认识;自然、社会这类客体  区别了开来,从而构成了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根据辩证逻辑,规定不是定义,定义是着眼于对象的外部特征;规定则着眼于事物的内在联系。质的规定性是指那种在事物的诸多规定中从根本上制约着其他一切规定的规定。它是整个规定的网络之纲,没有它,由各种规定编织成的有机网络便会倾刻解体,特定的某物也便不复存在了。可见,这质的规定性就是某物之为某物的存在根据。然而“如果任何事物都和自身同一,那么,它就没有差别,就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8)因而“矛盾是某种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9)故,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只能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而不能以单方面的规定存在了。对于真理来说,正是基于那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的基本矛盾之质的规定性,才产生出诸如真理的具体性与抽象性;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次一级的规定性来。

那么,作为真理之质的规定性的“内容客观性与形式主观性的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既然真理同一切认识一样只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真理的基本矛盾当然也就产生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了。

不言而喻,真理的客观性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导源于客体。倘若没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也就无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人的各类认识活动不外是对外界信息的某种接收和解码,因而客体总是作为信源制约着主体获取信息,主体要从客体那里得到信息,就必须将来自客体的特定刺激还原为与客体相符的特定内容。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反映(歪曲反映从广义上讲当然也不能说其中毫无信息,但严格从信息本意即接收点对发出点在信息内容上不致有本质的歪曲上讲,只能算获取了负信息,故只可算作负反映)。这便是真理的客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性。然而既然真理的客观性从根本上讲离不开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它除了有依赖于客体的一面,还得有依赖于主体的一面。这表现在:真理的客观性不能脱离开意识,思维而独立,它本身只能以认识主体所特有的机能即意识,思维的方式而存在。依照信息论,没有信源固然无所谓信息,但没有信宿也同样无所谓现实的信息。信源制约着主体获取信息,但主体作为信宿也同样制约着信源实现信息。没有认识的主体接收客体发来的刺激,没有这种刺激以服从特定机制的特定方式之转换、解码,要实现与客体相符的内容也是不可能的。基于这种意义我们同样可以说,倘若没有认识的主体,也就无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可见,真理的客观性,是纳入主体框架,是存在于主观形式中的客观性。它与客体那以自身特有方式存在的客观性在存在方式上是有着质别的,故对二者是不应“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决不能简单地把作为真理内容而存在,即被正确地反映在人们意识中之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等同于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而自在地存在着之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马克思有句名言: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们的头脑并在人们的头脑中被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0)人们通常在引述马克思的这句话时强调了物质之被“移入”的意义,而却往往忽略了物质之被“改造”的内涵。被谁改造?被主体所改造;改造为啥了?改造成意识、思维系统了。用黑格尔的语言就是“真理的本身实质上又包含在认识中……既然谈到认识,那就应该谈到生命”,而“生命把自己作为个别的主体而和客观性分隔开来”;(11)“真理,作为同客体相符的知识……扬弃了客体所构成的那个否定”。(12)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列宁指出:“人的意识、科学(‘概念’)反映自然界的本质、实体,但同时这个意识对于自然界是外在的。” (13)

正象真理的客观性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既受制于主体又受制于客体一样,真理的主观性也同样在这种相互作用中既依赖于主体又依赖于客体。真理的主观性,是指真理的存在方式要取意识、思维形式。而意识、思维又是依附于特定的生命的。列宁称赞黑格尔“把生命包括在逻辑中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并且是天才的。” (14)并归纳道:“具体的主体=人的生命”。(15)我们知道,任何信息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结构和特定能量的载体。而作为真理这类信息,除了具有一切信息都具有的再现它物的共性外,当然还具有自己的个性。真理,它所再现的并非是有关事物的混沌的表象,而是“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16)而要获得这类高级信息,就得靠载体的特定高级功能,因而真理这类信息的实现,是离不开认识主体的一系列能动性的。这就是我们通常知道的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功夫,由感性认识经知性进到理性认识,从而将对象的完整的表象蒸馏为抽象的规定,又将这些抽象的规定综合为思维的具体等等。因而真理之得以产生,得以存在,均是借助人类特有的精神抽象力来完成的,而这种抽象力又只能依附于特定的生命构造--人脑--而存在。由此可见,没有主体,就谈不上真理的主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这便是真理的主观性对主体的依赖性。至于真理的主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当然也只能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去寻找了。我们知道,作为构成真理主观形式的人的意识、思维能力,是人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别开来,从动物中提升出来的一个标志。无论从系统发生还是个体发生来看,倘若没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思维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正是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了能思维的大脑(或毋宁说,生命、大脑这类物质在与其它物质的相互作用中彼此才分别具有了主体与客体的意义),才发生、发展了可以把自己同周围环境区别开来的主观世界。正象人类的胚胎发育缩微了整个生命的发展史一样,个体思维的发生也浓缩了整个思维的发展史。今天,对于任何个人来说,倘若一直没有接触到来自客体的信号刺激,即使他有着可以产生思维的大脑,但这个大脑还是不会发生思维这种特定的机能运动的。这便是真理的主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性。

如此看来,无论是真理的客观内容还是真理的主观形式,都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既依赖于客体,又依赖于主体。然而,双方在其依赖于主、客体的具体方式上则又分别有着自己的特点。真理的客观内容对客体的依赖,是作为反映物对被反映物的依赖,是实现在人脑中并转换为思维的信息对信源的依赖。而真理的主观形式对客体的依赖,则是通过客观内容,以客观内容为中介的依赖。真理的主观形式对主体的依赖,是功能对结构,机制对机体的依赖;而真理的客观内容对主体的依赖,则是通过主观形式、以主观形式为中介的依赖。由此可见,真理的客观内容之于主体;真理的主观形式之于客体,均属于间接性依赖。换言之,客体对于真理的主观形式的制约是通过真理的客观内容来传达的;主体对于真理的客观内容的制约则是通过真理的主观形式来传达的。前者便是真理的特定内容只能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原因;后者则是真理的特定形式只能表现特定内容的根据。


二、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

当我们考察了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以及其中所蕴含着的作为真理之基本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各自对主、客体的依赖关系后,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考察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问题了。

我们知道,作为认识的客体,基本上无非就分为自然和社会。而人的认识也相应地基本分为两大类:凡以自然作为认识对象的理论思维构成了自然科学,而其中符合于自然界的本质及规律的部分便是自然真理或自然科学真理;凡以社会作为认识对象的理论思维构成了社会科学,而其中符合于社会的本质及规律的部分便是社会真理或社会科学真理。对于自然科学真理,现在认为它含有阶级性的意见已经很少了。关于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争论之焦点实际是集中在社会科学真理上。那么若问,自然科学真理为什么不含有阶级性呢?对此,三十多年来争鸣各方几乎均众口一词,认为:其源盖出于自然界本身无阶级性。

是的,阶级只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阶级性也无疑只能算一种社会属性了。它与自然科学所反映的自然界之各类物质具有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可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但是,如果说自然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是由于其所反映的对象无阶级性所致,那么,依照此推论的逻辑,社会科学真理就应该具有阶级性了。因为争鸣各方几乎谁也没否认阶级及含有阶级属性的事物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社会客体,是社会科学的认识对象。既然如此,对这类社会客体的本质及规律作出正确反映的社会科学真理应当含有阶级性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如此一来,作为持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的一方,怎么可以一方面承认“凡对非阶级性事物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不含阶级性”;而另一方面却又否认“凡对阶级性事物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含有阶级性”呢?怎么可以对根据同一前提所逻辑地作出的两个判断,采取肯定一个、否定一个的自相矛盾的态度呢?对于持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的同志,要坚持自己的论点,便二者必居其一:要么就得放弃那从客体中去寻找真理之无阶级性根据的企图;要么就只能否认社会客体有任何阶级性了。否则就必然要陷入其无法摆脱的悖论:自然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源于无阶级性的自然客体;而社会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则源于有阶级性的社会客体了。

然而,持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的一方,三十多年来且至今也是沿着这条到客体中去寻找论据的途径探索的。因为咋一看来,这样既轻而易举地暴露了论敌的自相矛盾,又符合逻辑地引出自己的结论。然而事与愿违,求证于客体的结果也必不可免地使自己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自相矛盾:既然作为特定物质之具体特性的阶级性可以使反映它的真理含有阶级性,那么作为特定物质之具体特性的物理、化学、生物……性却并不使反映它们的真理含有物理、化学、生物……性。

应该说,各种摆脱困境的努力都尝试过了。然而,逻辑无情,收效甚微。难怪有人要认为这简直是一种“各方都有道理却又相互冲突的奇怪局面”,(17)是一场 “长期的混乱和争论不休”(18)了。其实,这种致使争论双方均陷入各自自相矛盾的困境足以表明:企图从认识的客体中去寻找、论证,从而欲从真理的内容上来揭示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此路不通罢了。

何以见得呢?

因为既然真理是以一种不同于客体的意识、思维方式存在着,那么,不管它所反映的客体怎样千差万别,但当他们一旦被正确反映在意识中即作为真理的内容而存在时,它们也就改变了原来的存在方式,由自在的客体必然性转化为自觉的观念形态了。作为认识对象,它们或者是作为物质及能,或者是作为人们的交往关系存在着;而作为观念形态,它们均只能作为概念系统而存在着。作为客观世界,他们是实存的具体;而作为主观世界,它们则是思维的具体。对于客体的各种现象、本质、规律及其相应的属性等等,思维均会通过自己无限序列的发展逐渐予以把握而并不存有任何不可跨越的不可知界限,但是,思维能否把握它们并将其转换为真理内容是一回事,而客体的各种性能是否会在这种把握、转换中也随之转换为真理内容本身的属性则是另一回事。作为认识客体,尽管社会无疑“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则激情行动的、追求着某种目的的人”(19)而相互交往的场所,因而社会必然性与自然必然性有着极不同的存在方式,但是从物质一元论上说,社会与自然的界限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二者作为认识对象,作为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则是统一的。因而当二者被分别正确地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转变为真理的内容时,决不可能会是某一部分的具体物质属性不会变为真理内容的性能,而另一部分具体物质属性则会变为真理的性能的。既然,作为认识客体,无论是社会领域的阶级性、民族性等,还是自然领域的化学性、生物性等,说到底不过是以依存于特定物质之自在必然性方式而存在;而思维即使能够准确地反映、深刻地把握它们,其还是不能因此而使真理也取它们那种存在方式;真理的内容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以自己所特有的意识思维形式即抽象的概念系统存在着;它无论在结构、形态、属性、运动形式诸方面均只能依赖、并通过真理的主观形式而存在,那么,欲从真理反映的客体之具体特性的有或无入手,进而在真理的内容中找寻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根据的企图,又怎能不把人引入一条死胡同呢?

既然寻找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走“客体→客观内容”这条路不通,剩下的,就只有“主体→主观形式”这条路了。

我们已知,认识主体是人。然而正是人,迄今为止又是唯一可以在认识的舞台上既扮演主体,又扮演客体的角色。作为客体,人与世上一切事物一样是许多规定的综合。作为一个现实的人,它既有着化学的、生物的属性,也有着民族的,阶级的属性。尽管这各种各样的规定性均聚合在一个具体的人身上,但思维却可以对其作分门别类的考察,并在不同的层次上予以抽象和综合。不过,如前所述,同一切认识的客体一样,当人的各种规定性被思维反映、把握、转换成真理的内容时,这些以客体所特有的存在方式而存在的规定性,是并不会随之而转换成真理存在的规定性的。极而言之,哪怕是一个人作为客体被同一个他作为主体的自我反映也是如此。一个医生,决不会因为给自己看病而致使自己有关的诊断内容随之带上相应的病理性;一个经济学家,绝不会因为考察自己所处的或商人或金融家的地位而使自己的有关考察内容含有商业性或金融性;同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亦决不会因为研究自己所处的阶级地位,就使得这项研究内容随之带上了相应的阶级性,换言之,即使这项研究算得上真理,即使其含有阶级性,但此阶级性亦绝非作为客体的他所提供,而是作为主体的他所给予的。

我们知道,真理具有既依赖于客体、又依赖于主体的属性,故特定真理得以存在就不仅依赖于特定客体,也依赖于特定的主体。而所谓真理对主体的依赖,不外是指真理须以人所特有的意识、思维为其存在的方式而已。我们还知道,人所具有的多方面规定性概而言之无非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于是,现在全部问题便集中在认识主体所含有的自然、社会属性,会不会在认识过程中转化为作为真理主观形式的意识、思维之属性了。

一些持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论的同志否认其阶级性是依赖于真理的主观形式,据说是这么一来,阶级性岂不就只是外在地附着于,而不是内在地蕴含于社会科学真理了。其实,这至少是对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作了形而上学的理解。固然,内容是指事物的实质性规定,是事物诸特性的基础,但形式恰恰是使这诸种规定得以结合在一起的内在结构,是事物得以存在的方式。因而怎能把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蕴含于其主观形式中视为“外在”呢?

要说人的意识、思维具有社会属性,大概是不会遇到多大非议的,然而要说人的意识、思维具有自然属性就难以幸免此难了。我们的各类哲学教科书、哲学词典,均有“存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范畴,但却没有“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这对范畴。尽管我们的许多自然科学如生理学、遗传学、解剖学以及一些边缘科学如心理学、人类学等,都把人当作自然存在物来研究,但要在哲学的高度承认人的这种自然属性是与人的社会属性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是一种自然存在,就至少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了。这表明,我国哲学界倘未对“人的自然性质”、尤其是未对由此引起的“自然存在”、“自然意识”这些范畴给予理论上的认可。

应该承认,这种状况有其哲学史上的原因。我们知道,“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论的范畴。在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论之前,整个哲学界是一直沿用一般“存在”与一般“意识”这对范畴的。诚然,在不同的哲学派别那里这对范畴有着不同的解释,然而,即使在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集大成者费尔巴哈那里,这 “存在”、“意识”也实际只是被作为“自然存在”、“自然意识”的意义而使用着。因为在费尔巴哈眼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社会领域。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 “我的学说和观点可以用四个词来概括,这就是自然和人。”(20)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他紧紧地抓住自然界和人”,(21)“就形式讲,他是现实的,他把人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其中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22)“历史对他来说是一个令人感到不愉快的可怕领域,”(23)所以“当说费尔巴哈是唯物主义者时,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24)了。是马克思把费尔巴哈哲学中只具有自然本质的抽象人还原为不仅具有自然性质,而且还有着社会本质的具体人。他认为,“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25)为了使一般“存在”与一般“意识”的概念得以深化,或毋宁说为了与藏于这两个概念中的“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相区别,“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对范畴便应运而生了。马克思庄严地宣告:“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6)唯物论的闪电终于破天荒地射入了这块从来都被唯心论的浓云笼罩着的园地。

不过正象马克思当年是辩证的否定费尔巴哈一样,我们今天也只能辩证地理解马克思。否则我们就会犯如同列宁所说把本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之认识中的任何一个片断当作独立完整的直线那样的错误,(27)以至于把马克思本已还原为具体人的人再次给变为抽象人。

列宁指出:“从1844-1845年马克思的观点形成时起,他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特别是一个拥护路?费尔巴哈的人,就是后来他也认为费尔巴哈的弱点仅仅在于他的唯物主义不够彻底,不够全面。”(28)“马克思在1844-1847年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进一步从费尔巴哈走向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29)因此,当马克思1844年提出“社会的人”,(30)1845年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时,他对费尔巴哈那所谓自然本质的“人”是扬弃地保留在自己的概念中的。换言之,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那所谓只有纯粹自然本性的人时,是决不会走向另一极端,拿一个只有纯粹社会本性的人去与之抗衡的。马克思是在并不否定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或毋宁说是把人的自然本性视作为既定的历史前提和逻辑前提来阐述人的社会本性的。恩格斯晚年在回顾马克思当年创立唯物史观这段历史时的论述足以证明这点:“费尔巴哈没有走的一步,终究是有人要走的。……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于《神圣家族》中开始的。”(32)“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但是,这个任务费尔巴哈是完成不了的。他虽然有‘基础’。”(33)至于马克思本人在他的大量论著中论述人的社会本质的同时,将人的自然本性抽象出来研究之论述就更是不胜枚举了。这里仅引两例。其一:“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34)其二:“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了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自然的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35)前者引自《184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后者引自《资本论》。可见,马克思扬弃地把费尔巴哈的自然“人”概念保存于自己的社会“人”概念中是贯彻始终的。

如此看来,正象纯粹自然人是一个抽象人一样,纯粹社会人也是一个抽象人,因为两者均只是抽象出人的一个单方面的规定性而已,故现实的人应被视为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之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不过,既然人的自然本性表征的是人与自然界的联系、共性,而人的社会本性表征的则是人与自然界的区别、个性;既然个性、也只有个性,才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根据;既然唯有社会本性才可将人类与那在自然界演化序列中的哪怕最相邻的动物区别开来,那么,人的社会本性才是人之成其为人的根据,才构成人的本质属性,才真正是人的本质,便是不言而喻的了。

可见,既然“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是对“存在”、“意识”的深化,于是那在旧唯物论中实际只具“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之狭窄内涵的“存在”、“意识”这对范畴,就真正被提升到了一般概念之地位,使之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具有了属概念与种概念的意义。这么一来,那过去藏身于“存在”与 “意识”中的“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之特定内涵,就再无必要象过去那样借助于一般概念的外套去冒充一般概念,而应以适合自己身份的装束出场了。也就是说,“社会存在”、“社会意识”依照逻辑理所当然应该有个“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与之并列;在这两对分概念之上,则应有一对具有更高的抽象力、更大概括力、从而更具普遍意义的“存在”与“意识”的总概念。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则没有“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这对概念的位置(尽管其内涵往往被包含于作为一般概念的“存在”与“意识”中),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哲学体系上的一大缺陷。我们过去曾一度将自然科学纳入社会意识形态;今天竟然又找不到自然科学无阶级性的根据,追溯起来,不均与这一缺陷不无关联吗?


三、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之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关系

我们知道,所谓存在与意识,从而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均不过是属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而已。这第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并不能替代第二方面即思维与存在同一性问题的解决,它至多只能为其奠定一个或唯物或唯心的基础。因而,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当然便不能直接等同于认识中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了。因为前者是本源与派生的关系,后者则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况且主体本身也是一种存在,故当我们在认识论领域坚持唯物论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时,就别忘了除了作为客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外,作为主体的存在也照样决定着意识。区别只在于--如前所述--前者决定着意识的内容;后者决定着意识的形式罢了。不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从而认识的发生、发展及其分化,均是离不开实践的。所谓实践,用马克思的话就是:从主体方面理解的事物、现实;被理解为客观活动的人的感性活动。(36)从广义上说,正是在实践中,才会发生区分主观、客观的问题,才会发生存在与思维的问题,一句话,才会从自然史中分化出个社会史来。也只有在实践中,人类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才具有主、客体的意义;客体才能在主体面前显露其对象性;主体也才能在客体面前展示其能动性。正象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只有在实践基础上才可能区分一样,自然主体、社会主体也只有基于实践才可能区分。一块钨矿只有在实践中,当它作用于不同的主体时,才能暴露出它的价值(社会客体)或使用价值(自然客体);一个人也只有在实践中当其认识了这块钨矿的品位或市场行情时,也才能表明自己或者是矿物学家(自然主体)或者是矿产商(社会主体)。由此可见,既然认识是基于实践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特定的认识就是基于特定实践之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如自然性意识、思维是变革自然实践中的自然主体与自然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性意识、思维则是变革社会实践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了。

不过,作为认识主体的现实的人,既不是纯粹的自然主体,也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体,或者说是既作为自然主体又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着的。那么,它又怎样在不同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分别呈现为自然主体或社会主体呢?我们知道,世间万事万物种不仅包含着矛盾,而且矛盾着的两方面其地位也不是均衡的,双方均以不同的条件分别居于矛盾的主次地位,而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这主次矛盾方面的易位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着的两方面,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37)显然,要使自然的或者社会的意识得以实现,关键就得让认识主体自身所蕴含着的自然、社会本性发生此长彼消,或彼长此消的变化。而致使认识主体之内因发生相应变化的外部条件,便是认识主、客体基于实践的相互作用的性质了。

信息论告诉我们,任何信息的实现均离不开信源和信宿,从而特定信息的实现便离不开特定的信源及特定的信宿。一个物体有多少种属性,它就会发出多少种信息。但这些各类信息的实现则要靠各种接收器具有相应的解码、贮存、加工、反馈等功能了。对于同一个世界,在我们眼中与在螃蟹眼中决不会是一样的,这不过是由于两种眼睛对同一客体信息的不同解码所致。对同一物体,狗会闻到比我们多得多的气味,这也是两类接收器具有不同的信息功能使然。对于同一件衣服,刑侦员考察的是它与罪犯的关系;服装师考察的则是其制作工艺,可见双方是作为不同的信宿与同一个对象基于不同属性的两类信源建立信息联系的,或者说是作为不同的认识主体与同一个具体对象的不同规定性建立起主、客体关系的。由此我们便看到,正是当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自然客体或客体的自然属性建立认识关系时,它内在地蕴含着的二重属性中的自然属性便会随之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决定它成为自然主体;正是当它与社会客体或客体的社会属性建立认识关系时,其社会本质便会随之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决定它成为社会主体了。

不过问题还有另一方面,既然成为我们认识之客观对象的,不少事物既有具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或者说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那么,它们之作为自然客体或社会客体存在、就也得依赖于与自然的或社会的主体建立认识关系了。这表明,这类主体或客体,其自身蕴含着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何者居于矛盾主要方面,便均是在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中实现的。其实这本身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黑格尔所说:“相互作用就是互为前提和相互制约的实体的互为因果。”(38)“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终极原因。”(39)

既然真理的客观内容要栖身其主观形式中,即真理要以意识、思维为其存在的方式;既然人的意识又因其特定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而分别为自然性意识或社会性意识,那么,真理的存在也就因其不同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要分别取自然意识或社会意识的形式了。

被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同哥白尼的发现媲美的R?里德尔的进化认识论认为,生命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世界的规律表现出来的过程。譬如,眼的进化反映着光学定律,鳍的进化反映着水的物理特性。正是这种进化性的适应活动构成了“认识”周围世界规律性的前提,因而精神应被视为生命长期发展的结果,每个人的思维中都带有永不磨灭的自然史的痕迹。(40)可见,从人类起初纯粹是为了维持生命而发生的物质生产活动中而产生出的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到人类今天大扩展到 200亿光年之外,小深入到10ˉ13 厘米之内的多层次、多角度对自然界的探索,实际不过都是在继续这个历程而已。

我们知道,长久以来,人在自然界面前是很被动、很不自由的。自然力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一种盲目的必然性,给人造成的各种灾难有时是很可怕的。这样,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不得不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于是,便发生了人对自然界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人类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41)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自然性关系,人类与自然界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说到底也是一种自然性的矛盾。自然界产生了人类这样的认识主体;人类又将自然界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并进而将这种反映物化于自然,这说到底也只是自然界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罢了。

正是从人类起初纯粹是为了维持生命而发生的物质生产活动中,正是在由此引发的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同一瞬间,也引发了人类对自己相互间关系即社会的认识。我们知道,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而去认识自然界的规律、而去利用和改造自然力,光靠单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的;由此而进行的物质生产,仅有单个的人也是不会发生的。况且,离开了群体,离开了社会,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任何人类个体了。随着人类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不断发现新的、以往所不知道的自然对象及其属性,它们自身也便日益增长出新的、在其它任何动物群体中均不具有的属性。“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42)于是,人与人之间,这一群人与那一群人之间便产生了一种新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长久以来,人们在社会关系面前也是很被动,很不自由的。人类自身的这种关系,也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甚至以一种更加盲目的必然性统治着人们。它给人类造成的各种灾难有时也是很可怕的。这样,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不得不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于是,便发生了人们对社会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马克思指出:“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43)人类与所谓“人的自然存在”即社会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社会性关系。既然正是社会,终于使意识、思维在自然界的演化中得以产生的可能性成为了现实,既然从其直接来源上讲,“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44)那么,人类同社会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说到底便当然只是一种社会性质的矛盾了。而既然社会一开始就是有意识的人的活动,用马克思的话即“正象一切自然物必须产生一样,人也有自己的产生活动即历史,但历史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的,因而它作为产生活动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产生活动”,(45)那么,人们将社会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并进而将这种反映物化于社会本身,这说到底也就当然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活动了。

人类无论是在认识、改造自然,还是在认识、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均有着大量的失败,也有着辉煌的成功。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那些认识构成了所谓谬误,因为它们歪曲的反映了自然界或社会的本质及规律。正象有关自然的谬误不含有阶级性一样,对有关自然的真理亦不含有阶级性。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方式即它所依赖的意识、思维形式均是自然性意识;其产生的根源均来自变革自然实践基础上的自然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正象有关社会的谬误在阶级社会中含有阶级性一样,对有关社会的真理在阶级社会中亦含有阶级性。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方式即所依赖的意识、思维形式均是社会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则是阶级的意识形态;其产生的根源均来自变革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社会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罢了。

其实,人类变革自然与变革社会的实践,无论从时间还是从空间上说,均不过是人类变革客观世界之统一实践运动的两个方面而已。从时间上看,人类变革自然的历史,同时就是人们变革社会的历史,反之亦然。从空间上看,人类变革社会的广狭深浅受制于他们变革自然的广狭深浅,反之亦然。任何个人来到世间,成为他赖以生存、赖以实践、赖以认识的基础的,既有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力总和,又有人类变革社会的生产关系总和。因而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人,均不存有离开变革社会的纯粹变革自然的实践以及离开变革自然的纯粹变革社会的实践。这两类实践其实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作为实践,两者一为生产力,一为生产关系;作为认识,两者便一为自然科学,一为社会科学了。因而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自然科学是精神生产力的话,那么也可以说社会科学是精神生产关系。从横向上看,如果说变革社会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关系,要以变革自然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力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互为因果的话,那么精神生产关系即社会科学,也要以精神生产力即自然科学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互相制约。从纵向上看,物质生产力之于精神生产力以及精神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之于精神生产关系以及精神生产力,也均是在相互交错的作用力中彼此制约着发展演化的。

既然无论从系统发生、还是从个体存在来看,自然史与社会史、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都是交织在一起,并互相制约的:一方面,宇宙的演化产生了人类社会,并且此后自然界仍在继续发展;另一方面,一俟人类社会得以产生,自然界便处处打上人化的印记。并且这种印记还在不断的扩大和加深,那么,要区别变革自然的实践还是变革社会的实践;自然性客体还是社会性客体;以及自然性主体还是社会性主体,从而自然性意识还是社会性意识,便统统得从把握矛盾主要方面去区分了。当然,在作这种基本性质判定时,我们丝毫也不应忘记矛盾主要方面对其次要方面的依赖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毛泽东所揭示的事物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决定这一辩证逻辑,其题中应有之义也含有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参与决定--只不过是非主要地--事物性质的意思。因而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人,当其与自然客体发生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时,其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社会属性--在阶级社会中,就人类而言是特定的阶级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就个人而言是特定的阶级地位及世界观等--不是均或明显或隐蔽、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制约着其对自然界认识的广狭深浅吗?反之,当其和社会客体发生认识和被认识的矛盾时,其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自然属性--就人类而言是特定的生产力状态;就个人而言是特定的生理、心理状态以及有关自然的知识、技术等--不是也均或明显或隐蔽、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制约着其对社会认识的广狭深浅吗?但是,只要实践的基本性质不变,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性质不变,作为认识对象的或自然或社会客体的性质便不会变,从而人们同客体的认识与被认识矛盾之或自然或社会的性质、和受此制约的认识主体之自然、社会二重属性的矛盾主次地位,以及意识相应的或自然或社会的性质也就不会变了。


四、真理阶级性的绝对意义

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不仅是个认识论命题,而且还是个历史唯物论命题,或确切地说,它是个基于历史唯物论的认识论命题。所谓阶级,无非是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利益而形成的各社会集团而已。我们知道,“阶级”这个概念,甚至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至于将各阶级间的斗争视为理解近代纷繁历史事变的钥匙,则是早期资产阶级历史学家与经济学家的一个划时代的贡献。所谓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是指特定真理的存在之是否依特定阶级的存在而存在,换言之即指,特定的阶级属性,是否是特定真理得以问世的必要条件。譬如说,假定p是真理,那么是否不存在阶级A,真理p就不存在?如果是这样,那么真理p就是依赖于阶级A而生存,从而便不能不含有阶级A的阶级属性;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真理p就当然不具有阶级A的阶级属性了。倘若真理p既不依赖于阶级A,也不依赖于阶级B、阶级C……而存在,即任何阶级发现或承认真理p,原则上均不存在着特定的利益障碍,那么真理p就算不含阶级性的真理了。

所谓特定真理依赖特定阶级的存在而存在是什么意思呢?譬如,“战争无非是政治关系通过另一种手段干预的继续”(46)这一关于战争实质的真理,为何没有由奴隶社会的各阶级、封建社会的各阶级所揭示,而偏偏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产阶级军事学家来揭示呢?须知战争可说是阶级社会与生俱来最为普遍且带有最强烈阶级色彩的社会现象了。作为客观存在,战争与政治的关系及其实质、规律,决非是到了克劳塞维次那个时代才出现;但是作为真理,很显然它不过是距今一百多年前才得以产生、且是依赖于一个资产阶级的军事家的意识、思维才得以问世的。再如,商品交换,无疑是早在我国商朝、西方古希腊时期就存在的一种社会现实,因而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作为客观存在,这也本是几千年前就存在于哪怕是食盐与大米、羊毛与布匹之类的物物交换之中了。但是,这种客观存在的实质及规律作为真理的内容而被反映出来,即以真理的方式存在,则是通过近代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从配第经斯密到李嘉图的意识、思维才成为可能的。可见,所谓特定真理依特定阶级的存在而存在,无非是指某种客观存在要转化为真理,还得依赖于特定的反映主体罢了。故“阶级”在此,是作为、也仅仅是作为特定群体之反映主体而存在的。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反映论。在马克思以前,能动性几乎属唯心论所专有;一切唯物论者,均强调人及其意识对环境的依赖、被动的意义,而不从主体、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即不把它们当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论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47)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心理学以大量卓有成效的科研成果支持了这一论断:不坚持主体能动性之认识辩证法,是无法把认识的唯物论坚持彻底的。事实不正是这样吗?三十多年来,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之一直难以令人信服,症结就恰在于它几乎没有从主体能动性的角度去理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论命题,从而也就难于把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和自然科学真理无阶级性统一于物质一元论的坚实基础上了。

按照巴甫洛夫学说,高级神经活动具有从外界大量信号中筛选出主体所需要的信号并予以接纳的功能。而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则大大发展了这一理论。皮亚杰认为:主体选择和整合信息是通过“图式”来进行的。具有不同图式的主体对于相同的刺激会吸收不同的信息、从而产生出不同的认识。图式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它靠着同化、顺化两种机制,一方面不断把外界信息吸收、过滤、筛选于图式中;另一方面又不断随变化了的环境而修改着图式。两者同时进行、彼此促进。双方比率尽管有所变化,但总是趋向于一种动态的平衡。同化与顺化随着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发展而发展,从而图式也随之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的有序过渡,认识也随之扩展和深化了。对主体的这种自组织、自调节的动态结构或这种动态结构的自组织自调节功能,皮亚杰谓之“建构”。心理学研究的这些卓越成果,无疑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体能动性要素给予了自然科学的微观支持,从而大大的丰富了能动的革命反映论。

尽管无论巴甫洛夫还是皮亚杰都是从个体认识上研究心理学的,但是根据主体需要来建构认识,这无论对个体认识发生还是群体认识发生均是适用的。既然认识主体也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主体的需要便是由主体自身在自然界或社会中所处地位而决定的了。正是特定主体的特定需要会产生认识特定客体的内驱力,这种内驱力又会转化为追求特定对象的愿望和动机;产生带有特定指向和特定集中的注意力,而这本身就已经是在选择了。譬如,资产阶级不会有论证资本主义制度之必然灭亡的愿望和动机,就正象当年奴隶主阶级不会有论证奴隶制度之必然灭亡、封建阶级不会有论证封建制度之必然灭亡的愿望和动机一样,这统统不过是其社会地位决定它们无此类需要罢了,而无产阶级产生认识自己历史地位的愿望和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必将被另一新的社会制度取代的动机,则也是基于其社会地位的需要。由此可见,特定需要的产生与否,在阶级社会中完全是依赖于利益机制的。任何社会必然性都不可能驱动其利益与该必然性相抵触的那部分人会产生出认识此必然性的愿望和动机。这就决定社会规律之被正确反映,就只能依赖于在这种反映中将会实现其自身利益的那一特定的社会集团了。正象“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也是无” (48)一样,对于作为认识主体的社会群体或个体,在特定历史阶段,那不与其利益需要发生肯定性联系的社会关系,对他们也是无。这就如同对于奴隶主阶级来说,它之要被封建阶级代替的必然性是无一样,对于封建阶级来说,它之要被资产阶级代替的必然性也是无,尽管前者对于商鞅、韩非、荀况、李斯;后者对于梯也里、米涅、斯密、李嘉图均朗若白昼。资产阶级为了自己登上历史舞台的利益需要,从经济、政治、历史,现实各个角度考察、论证了阶级存在、阶级斗争的必要性,指出了正是自己所代表的市民阶级与封建阶级间的阶级斗争,是理解近代欧洲历史事变的钥匙,然而对于第三等级内部逐步萌发的无产阶级反对它自身的阶级斗争之必要性,在它眼中就也是无了。那些在与封建主的阶级斗争中吒咤风云、目光犀利的英雄们在此却统统患了色盲,只看得见自己的三色旗,却视而不见无产阶级的红旗了。原因何在?就在于:不同的社会存在产生不同主体的利益需要;而不同的利益需要又选择,建构出不同的认识来。马克思指出:“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49)这么一来,我们便会明白,为什么作为客观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即其内在规律、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及其内在规律,可说是人类存在多久它们就存在了多久;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矛盾也是自始与商品问世形影相随,但它们都只能在一百多年前,并只能依赖于毫不掩饰自己是无产阶级代言人的无产阶级的思想家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思维才可能作为真理而存在了。

固然,在自然客体与自然主体的相互作用中,尽管其主体基于特定需要也会筛选信号、建构认识,但是由于自然主体内的各种自然属性均是等价的,即不存在某项属性更基本的问题,并且各自然意识间更不存在基于某项自然属性的利害冲突,故自然科学真理的意识思维形式便只表现为与社会意识相区别的一般自然属性,而不致呈现某种具体自然属性了。固然,人的社会属性,并不只有阶级性,还有民族性、宗教性、以及各种具体的诸如职业、性别、年龄等等的社会群体性。应该承认,这种种社会属性,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人的选择、建构认识,包括真理性认识,但是,在阶级社会中,这种种社会属性,均不能不受制于人们基于经济利益的阶级属性,因此,只有阶级属性才是人们所具有的诸社会属性中之最根本属性了。正由于此,社会科学真理的主观意识形式在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便只能具体化为特定的阶级性,而非特定的民族性、宗教性、以及其他具体社会属性等等,便是自然而然的了。

由此可见,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不过是凝固于真理中的相关阶级的价值属性而已。这里的所谓价值,无非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效用关系。既然社会科学真理在阶级社会中的产生是阶级主体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对社会客体的某种选择与建构;既然真理的阶级性也就体现在这种选择与建构的价值之中,那么,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中蕴含、凝固有阶级的价值性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然而真理的阶级性并非就是阶级的价值性本身。尽管价值与阶级性均同系属性范畴,但前者是关系性属性,后者则是规定性属性。关系性属性,只能存在于各事物的关联之间,当事物脱离开这种关联系统时,其所失去的只不过是一种无形的关系而已;而规定性属性则是事物自身得以存在的某种方面的内在根据。故真理的阶级性尽管产生于阶级主体对于社会客体的价值性关系,但它毕竟只是这种关系的结果而非这种关系本身。同理,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也并非等同于真理的阶级价值性。诚然,特定阶级的真理之于特定阶级,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上;无论对于变革现实、还是对于预示未来,都有着极为宝贵的价值。但是,真理的价值性,是指特定真理业已存在,它作为既成的精神客体而于特定阶级发生的效用性关系;而真理的阶级性,则是指制约着特定真理之为真理的主体方面的规定性。这种导源于真理之质的规定性的属性,不可能由真理和它物的关系所产生,至多只会在这类关系中表现出来罢了。

由此看来,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不外乎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那基于特定的经济地位而形成的特定社会集团,在实现自身的阶级利益时,恰好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规律,因而该受其利益的驱使,推动它在自己的意识中选择、建构了对此规律的正确反映而已。换言之即:那与自然规律一样不可抗拒的社会必然性,要透过那总是带有自己意图、但却彼此意向交错的人的行动之偶然性来开辟道路,就只有通过其利益正好体现此必然性,从而可以在自己的意识中选择、建构起对它的正确反映,并用以指导自己行动的那个阶级之意识形态,才能成其为可能。

由此可见,承认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实际上便是承认社会科学真理不仅在内容、而且在形式上的历史性、具体性而已。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50)请看,思维形式作为思维内容存在的原因,在恩格斯眼中是极为自然的事。因为在能动的革命反映论看来,思维内容的客观性、物质性是存在于意识、思维中的客观性、物质性,是必然受着思维之主观形式所制约着的客观性。我们知道,历史不仅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所谓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实际上就是从特定社会集团这种空间角度显现出的真理思维形式的历史性而已。照辩证法看来,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故就特定时代而言,倘若没有作为那个时代之代表的特定阶级的真理,那么也就不会有那个时代的社会科学真理了。换言之,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必然性要以真理的方式而不是彼岸世界的自在方式存在,就非得栖身于特定--其阶级利益与社会必然性相一致--阶级之意识形态中不可。这即是(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的绝对意义。

五、真理阶级性的相对意义

绝大多数持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的同志,所论证的含阶级性的真理几乎都是马克思主义真理即无产阶级的真理。但是,真理阶级性的逻辑结论必然导致承认表现为其它阶级意识形态的真理。否则,那便实际是主张在无产阶级问世之前人类对社会必然性是毫无正确认识可言;进而,就还得主张社会必然性在无产阶级降临之前一直是不可知的,以及这种必然性根本未曾通过任何利益机制而制约着人们的实践了。这么一来,岂不在无产阶级诞生之前社会存在着必然性也大可怀疑了吗?马克思说过: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而倘抓不住事物的根本,便无法做到彻底。(51)事情正是这样,一旦你承认各阶级均有着呈现为自己意识形态的真理,那么更大的难题便会顷刻降临:真理倘若真的依人或人类集团而异,那还能算真理么?

列宁曾指出:“旧的唯物主义不能科学地(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观念。”(52)然而历史唯物主义决非一些同志所理解的那样仅仅是把费尔巴哈那限于自然领域的唯物论扩展到历史领域而已。实际上,唯物主义得以进入历史这块禁地,马克思全靠借助了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对此,恩格斯说得很明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学派,是“从黑格尔学派解体过程中……唯一的产生真实果实的派别。”(53)马克思在创立这个崭新的宇宙观时,黑格尔学说的“革命方面,即辨证方法,是被当作出发点”(54)的,因为费尔巴哈在历史领域简直“拿不出什么积极的东西来和黑格尔体系的百科全书式的丰富内容相抗衡。”(55)况且,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自己背叛了自己,因为他们认为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精神动力是最终原因,……反之,历史哲学,特别是黑格尔所代表的历史哲学,认为历史人物的表面动机和真实动机都决不是历史事变的最终原因,认为这些动机后面还有应当加以探究的别的动力。”(56)从而“历史上依次更替的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暂时阶段”(57)而已。因此,我们在考察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这一基于历史唯物论的认识论命题时,倘若离开了历史唯物论内在地蕴含着的历史辩证法,便无法抓到事物的根本了。

如前所述,所谓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仅仅是指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社会发展规律要被正确地反映到人们的意识中而成为真理性认识,便只有通过那对此作出正确反映恰是其利益之所在的特定阶级的意识才成其为可能。只是在这个范围内,阶级的真理或真理的阶级性才有其绝对的意义。倘若超出这个范围来绝对化地理解真理的阶级性,那我们便会看到,它将要引起怎样的混乱。

持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的同志,常常会面临着类似连珠炮似的诘难:“知己知彼,百战不殆”(58)是哪个阶级的真理?“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59)是哪个阶级的真理?“战争无非是政治关系通过另一种手段干预的继续”又是哪个阶级的真理?……,要是说它们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真理,哪又何以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无产阶级理论家对之所给予的充分首肯?倘若将无产阶级导师的这类肯定视为对前人真理的继承,那这岂不正好证明了社会科学真理无阶级性?

然而,这种提问方式本身不过表现出一种直线性思维而已:要么是地主或资产阶级真理,要么是无产阶级真理;要么社会领域的真理有阶级性,要么就无阶级性,二者必居其一。

其实,当我们从整个人类认识史的角度来考察真理阶级性的问题时,所谓特定阶级的真理就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了,须知,能动的革命反映论不言而喻地蕴含着“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包含在科学的长期历史发展中”,(60)以及“对整个外部世界的有系统的认识是可以一代一代地得到巨大进展的”(61)这样的内涵的。既然人类对社会的真理性认识与对自然的真理性认识一样,均不过是在自己的思维中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世界的本质及其规律而已,均不过是“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62)的特定环节而已;那么,相对于真理的客观内容,其主观形式呈现出这样或那样的差异;相对于真理性认识的无限过程,其一个个环节有着这种或那种区别,不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了吗?相反,不正是这些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呈现为不同阶级意识形态的、且与社会必然性相一致的客观内容;不正是这些基于不同阶级利益而对客观必然性不断接近之认识链条上的一个又一个环节,凝聚了人类征服社会、驾驭社会、从社会中获取自由的伟大勋业吗?当我们站在历史空间的特定高度,俯瞰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对于自身关系的认识史即社会科学的发展史时,便不会对那代表着历史发展更高阶段的先进阶级,竟会以自己的意识形态,去继承那些曾经表现为不同阶级、乃至敌对阶级的意识形态之真理而感到困惑不解了。

我们知道,真理是一种认识、一种观念,而任何观念的形成均“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材料出发,虽然它的根源深藏在经济事实中。”(63)因而,即使在激烈的阶级冲突中,社会科学真理的发展也只能面对现存的、包括敌对阶级留下的思想资料。我们还知道,真理的根本属性是其内容的客观性,真理的阶级性只不过是隶属于真理的主观形式而已。所以,社会科学真理的继承,其实不过是继承的阶级的真理,而非阶级的真理,换言之,即继承的是真理那阶级意识中的客观内容,而非真理的阶级意识形式。这么一来,我们就既不会否定孙子的军事思想是当初在同奴隶主阶级的殊死战争中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真理而存在;也不会无视毛泽东的军事学说中蕴含有孙子军事辩证法的闪光颗粒了。同时,我们更不会因为劳动价值论当初是由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的配第、斯密和李嘉图等人提出,其后又被发展地包含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从而就否定作为真理的劳动价值论当初曾是以资产阶级真理之面目问世的了。

由此可见,承认阶级社会中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决不会必然导致把马克思主义视为一种“与‘宗派主义’相类似的东西”,(64)相反,它使我们认识到,历史上产生的任何阶级均曾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作为其阶级利益之表现的各阶级之意识形态,均曾以不同的深度和广度正确地反映过社会的实质及其规律,均曾在自己的阶级性意识的指导下推动过历史车轮的前进,从而这些思想也均汇入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的文明巨流。而无产阶级的真理,无产阶级的精神文明,则不过是这滔滔巨流的合乎规律的发展而已。这只要看看观念辩证法中的历史哲学部分曾分别取过奴隶主阶级(赫拉克利特、亚里士多德、周西伯)、地主阶级(孙子、韩非、柳宗元、王安石)、资产阶级(歌德、康德、费希特、黑格尔)以及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并且一个比一个更趋完善,就会明白恩格斯和列宁的如下论断是多么深刻了。恩格斯说:“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会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为人所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须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65)列宁则说:“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所有这些大大小小的途径,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通向无产阶级文化。”(66)

既然,从文明时代起社会必然性是在人类种种利益冲突中实现并被反映的,那么,其利益与此必然性相抵触的阶级基于其利益机制而抵制、抗拒,甚至镇压呈现为进步阶级意识形态的真理便是自然而然的了。历史上任何社会科学真理几乎都是靠血与火来开辟道路的。不过,社会科学真理之为真理,则并非因其是属于上升阶级的意识形态,而是也仅仅是因为它在变革的社会实践中获得了成功的验证,并归根结底表现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事实上,任何进步阶级,那怕其是处于历史上升的峰巅期,其意识形态中也是不可能没有许多谬误的东西的。社会科学真理不仅是在与敌对阶级的谬误相比较、相斗争中发展的,也是在同自己阶级意识形态中的谬误相比较、相斗争中发展的。譬如,古希腊奴隶主阶级内部的德谟克利特学说之于柏拉图学说;我国古代地主阶级内部的王充学说之于董仲舒学说;欧洲资产阶级内部的百科全书派理论之于贝克莱、休谟理论;无产阶级内部的马克思主义之于空想社会主义;以及我们所熟知的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农村包围城市论与中心城市爆发革命论,等等,等等。这一方面表明人类认识社会的曲折艰辛,另一方面也表明体现进步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并非统统都是真理。

社会科学真理与一切真理一样得靠实践来检验还意味着,同一历史事变对于不同的阶级,其实践意义是迥异的。对于此一阶级是成功的实践,对于彼一阶级则可能是失败的实践。反之亦然。这就如同不同的参考系对于同一个测量对象意义迥异一样。然而,这种实践成败的相对性并不能否定成败实践之于社会历史的绝对性,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从一个更广阔的时、空视角对某种历史事变之成败、进退作出与社会必然进程趋于一致的判断。这就如同天文学中的托勒密系统与哥白尼系统,仅就其座标系、就其数学结构而言,似乎只具相对的意义,但倘若联系到宇宙整体、联系到太阳系的形成史,孰正孰误就不难判断了。不过在阶级社会中,利益彼此对立的阶级往往并无共同的实践成败标准这一事实,恰恰正是社会科学真理不可能超阶级存在的又一个标志。我们用这个标志便可以衡量为什么自然科学真理曾经也遭到过镇压,自然科学家也曾为此而献身,但自然科学真理本身却并无阶级性可言而社会科学真理则不然。因为尽管自然科学与自然宗教的斗争在历史上时时与阶级斗争相连,有时几可说是融为一体,但是即使是当年罗马天主教对哥白尼-布鲁诺学派的血腥镇压,说到底也恰只表明封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压迫在此正是通过人与自然界的歪曲关系--人作为自然主体所歪曲地反映的那一部分自然力--而曲折地表现出来的;这也正好印证了即使有关人与自然界关系的认识有时也会被一定的阶级用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这里只需提提资产阶级在其革命的初期还要披着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外衣就够了),但仍丝毫不能因此而更改人与自然客体的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只是一种自然性质的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前不久,罗马教庭不得不放弃托勒密学说而宣布为四百多年前的哥白尼学派“平反”,这就如同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加尔文教当年竟然活活烧死呼吸循环发明者塞尔维特一样,正好从另一个侧面表明:自然宗教(当年罗马天主教会与加尔文、路德教派一样有着社会宗教的一面)与自然科学尽管有谬误与真理的对立,但这种对立毕竟不是直接基于经济利益,因而作为两者的认识主体便也不存在出于经济利害而相对立的实践成败标准了。

然而,如果以为社会科学真理往往要以处于历史上升阶段的阶级之意识形态来显现,就意味着处于其它历史地位的阶级根本与社会科学真理无缘,就未免把社会历史进程看得太绝对、太简单化了。其实,所谓一个阶级处于上升或下降阶段,是就其总趋势、就其宏观、就其矛盾的主要方面而言的。故据此当然不应当将其理解为如乘笼式电梯那般直上直下;当然不应无视其进程的渐进性;尤其当然不应忽略矛盾主次方面地位的自我调整、甚至局部易位了。何况从时间上看,这一个阶段可以横跨好几百年;从空间上看,此国(民族)与彼国(民族)也大相径庭,从而其中会有着各式各样的曲折,回旋、跃进、跃退便更是题中应有之事了。黑格尔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67)一个阶级,即使它不处在代表历史潮流的先锋地位,但既然它能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必然性。因而即使它不能从总趋势上把握历史的必然,但它也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认识这个必然性的若干片断、颗粒,有时甚至是上升阶级予以忽略的方面。譬如中国古代实际代表农民小私有者的老子的思想,尽管它在那个新兴的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阶级的动乱时代,提出的小国寡民之社会理想纯系空想,但其中那较为系统的朴素辩证法,以及以 “道”为核心的朴素唯物论,无疑均达到那个时代人类认识世界的相当高度。难怪老子思想后来竟成了我国封建社会唯一可与孔子思想抗衡的最大思想流派,并为后世的许多学派留下广阔的活动场所了。

此外,即使当一个阶级从宏观上看,其衰落已成主要趋势时,这也并不意味着它就不能在中观、微观上把握社会的某些必然性以达到真理性认识。尤其它往往能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敏感于那些已以某种尖锐对抗形式显露出的、危及自身生存的社会必然性的若干局部,并尽力促使该尖锐对抗趋于缓和,从而导致(其主观意识到否则是另一码事)社会必然性以另一种形式去拓展道路了。譬如当今西方资产阶级的“管理心理学”、“组织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的异军突起,以及在其中某些理论指导下吸引工人参加管理、甚至吸引工人入股等等实践,不恰恰标志着现代化生产力定将冲破私有制的桎梏,劳动者将社会化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一历史必然性,通过其利益机制曲折地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得到某种程度的正确反映吗?尽管资产阶级提出这些理论的目的是想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永存;尽管对于宏观上的社会主义制度要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性在他们的心目中仍是“无”!但是,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在微观、乃至中观上把握住这个必然性的若干片断、若干层次,并通过自己的意识形态反映出来,我们能够否定它是真理吗?同样,我们又能够否定它是资产阶级的真理吗?其实,我们所说的真理的阶级性或阶级的真理,其绝对意义就仅限于此。须知,当无产阶级基于自己的利益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之必然趋势,并将包括现代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的真理性成果吸收、充实进该总体把握中时,这些真理所原来具有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形式便转化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了。当然,这么一来,该真理内容的深度毫无疑问也就再不受原有认识的局限了。

再者,作为顽固地抗拒着社会必然性、并不惜一切代价开历史倒车的反动、没落阶级的意识形态,即使其中已几乎没有什么真理可言了,但其中若干对社会的某个侧面作片面抽象的部分,亦不是不可以作为通往真理的桥梁的。因为真理总是具体的,“如果真理是抽象的,那它就不是真理”了。(68)不过,真理作为思维具体,又不是凭空产生的,又是依赖于抽象的。真理不过是思维将在感性具体基础上抽象出来的事物之各种规定加以综合,从而“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 (69)而已。因此,那些反动、没落阶级意识形态中之所以缺乏真理,与其说是那个阶级的人们缺乏抽象社会客体的功能,倒不如说是因为其综合出的思维具体歪曲地反映了这些社会客体。正因为如此,作为进步阶级,仍然可以基于自身阶级的利益而从反动、没落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吸收那些可供综合为真理的某些抽象规定,使之在自己的真理体系中具有全新的意义。例如我国古代孔子的理论,尽管其几乎无一不是他一生为恢复早已腐朽、崩溃的奴隶制而奔走呼号的记录,但是,由于他作为那个时代知识渊博的学问家,毕竟对当时的某些社会现象作了较为严谨的抽象(当然毫无疑问是受其阶级利益的驱使),故其若干论断,在他身后即被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大思想家,我国古代唯物论之集大成者荀子批判地吸收入新兴地主阶级的真理体系中了。而有的可说迄今对无产阶级也不乏借鉴作用。这自然是同那些承孔子复古、倒退衣钵的历代反动阶级的尊孔举动不能相提并论的。再如在本世纪初曾颇为时髦了一阵子的实用主义哲学,就其思维具体而言,它当然算不得真理,其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倾向也是再明显不过的。但是,它毕竟并非一派胡言乱语,而不过是“把认识的某一个特征、方面、部分片面地、夸大地、过分地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物质、脱离了自然的、神化了的绝对”(70)罢了。因此,倘若把这些从人类认识之螺旋式的曲线中切割出去、并加以直线化的片断、碎片还原到人类对社会认识之无限圆圈的总体系中,它们不就均会成为通往社会科学真理的桥梁吗?其实,岂止对资产阶级实用主义,就是对当代资产阶级那些算不上真理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哲学……中的某些部分,乃至对历代反动阶级之“精神文明”中的若干成分,不均可作如是论吗?而且,这个“还原”做得越彻底,做得越科学,就越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亦越能够达到无产阶级的真理。因为正是无产阶级能够坦然地宣称:世上一切谬误,就其认识根源而言,均“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样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71)况且作如此宣称这一历史事实本身,就足以表明正是这个阶级在今天代表着社会之必然了。须知,把人类对社会必然性的把握,从种种人类利益冲突的狭隘机制中解脱出来,使人类全部精神文明成果失去任何基于经济利益的羁绊,即失去任何阶级属性,从而开创“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72)之前景,便是这个伟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

结语

其实,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从而自然科学真理、社会科学真理,这些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产物。人类为了把握外部世界和把握人类自身,使自己的认识不致停留在混沌的感性具体之表面,作种种抽象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人之高于动物的一大特征。但是,作为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环境,作为这个环境中的现实具体本身,则是多重规定的综合。因而作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认识对象的所谓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则不过是人类为了分别认识客观世界的两大类属性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而建构出来的认识客体而已。换言之,它们本身就是人类思维的产物,故其只是作为抽象物而存在就是自然而然的了。既然,从纵向上看,人类只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从发生学意义上亦可把社会归结为自然;而从横向上看,同我们认识发生联系的现实对象既是自然的,亦是社会的,那么,我们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界限本身并不是绝对分明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对于正象一切差异都有中间环节互相过渡一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之间一开始就伴随有若干介乎其间、亦此亦彼的科学如逻辑学、语言学等等,就不会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了。诚然,逻辑、语言只能产生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因而只能是社会的产物。但是,我们毕竟并不能因此就可断定逻辑规律、语言规律属于社会规律。因为逻辑、语言现象及其规律,无论在人们认识社会还是人们认识自然时均会发生并起作用;况且人们作为认识逻辑、语言规律的主体,也不会由此发生基于经济关系的利害冲突。即任何阶级既不可能在对这类规律的反映中实现利益,也不可能因此而失去利益。因而有关这类中介科学的真理不以社会意识形态为其存在的方式,不含有阶级性,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今天,人类的认识史已翻开了这么一页,即人类认识越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趋势亦越强盛。在上世纪科学分化越来越精细的基础上,自本世纪初以来,各门科学相互综合,逐渐形成了一股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科学整体化潮流。在这个潮流面前,倘若我们不在绝对、相对意义的结合上辩证地思考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这一命题,那么我们将陷入进退维谷的悖论怪圈就实难避免了。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把自然界作为自己的无机界,那么社会科学则是把社会作为自己的无机界。从主体上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都是同一个人类思维把握外部世界的精华;从客体上说,历史是自然的历史,自然是历史的自然。因而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扩展,人类认识史终将证实马克思的如下预言:“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象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73)无疑,那将是人类已具备这样的条件,即:人类对自身相互关系的认识,已经不需要在利益冲突中来开辟道路之后。


初稿于1979年5月-1982年4月 四川省第三监狱

二稿于1982年9月-1983年4月 四川省第四监狱

1985年3月-10月第5次改定于广元-成都

1986年2月27日改定于重庆



注:

(1)《列宁选集》(以下简称《列选》)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以下版本不另注),第二卷p.441,重号原文所有。
(2)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以下版本不另注)p.205
(3)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p.207
(4)列宁《哲学笔记》p.205
(5)列宁《哲学笔记》p.207
(6)、(7)黑格尔语,同(3)、p.142;143,重号原有
(8)、(9)黑格尔语。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140;145,重号原文所有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以下简称《马恩选》)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以下版本不另注)第2卷p.217
(11)、(12)转引指列宁《哲学笔记》p.216;p.142-143 重号原文所有。
(13)列宁《哲学笔记》p.200
(14)、(15)、(16)列宁《哲学笔记》p.217;216;210,重号原文所有
(17)、(18)分别见《社会科学》1985年11期p.58;1985年4期p.50
(19)恩格斯语《马恩选》4卷p.243
(20)《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上卷p.75
(21)、(22)、(23)《马恩选》4卷p.236;232;233
(24)《马恩选》1卷p.50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马恩全》))42卷p.124
(27)参见《哲学笔记》p.412
(28)《列选》2卷p.580
(29)《哲学笔记》p.386-387、重号原文所有
(30)《马恩全》42卷p.126
(31)《马恩选》1卷p.18
(32)《马恩选》4卷p.237
(33)《马恩选》4卷p.226,重号引者加
(34)《马恩全》42卷p.95
(35)《马恩全》25卷下册p.921
(36)参见《马恩选》1卷p.16
(37)《毛泽东选集》(以下简称《毛选》)四卷本p..297
(38)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p .170
(39)转引自《马恩选》3卷P.552
(40)参见朱长超"意识论研究资料(二)"载《国内哲学动态》1984、7期
(41)《马恩选》1卷p.24
(42)《马恩选》1卷p.24-25,重号原有
(43)《马恩全》42卷p.169重号原有
(44)《马恩选》1卷p.35
(45)《马恩全》42卷p.169重号原有
(46)克劳塞维茨《论战争》第1卷第1篇第1张第24节
(47)《马恩选》1卷p.16重号原有
(48)《马恩全》42卷p.178
(49)《马恩全》42卷p.125重号原有
(50)《马恩选》3卷p.465重号引者加
(51)参见《马恩选》1卷p.9
(52)转引自《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1984年4期。P33-34
(53)、(54)、(55)、(56)、(57)《马恩选》4卷p.238;238重号引者加;237;244;238
(58)《孙子兵法》卷三"谋功篇"
(59)亚当.斯密《国富论》三卷,中华书局1949年版,p35
(60)《马恩选》4卷p.212
(61)《马恩选》3卷p.64
(62)列宁《哲学笔记》p.239
(63)恩格斯语《马恩选》第3卷p.56
(64)列宁语《列选》2卷p.441
(65)《马恩选》3卷p.320,重号引者加
(66)《列选》4卷p.348
(67)转引自《马恩选》4卷p.211
(68)黑格尔语。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p.271
(69)马克思语《马恩选》2卷,p.103
(70)、(71)《哲学笔记》p.411重号原有,412
(72)恩格斯语《马恩选》第3卷p.441
(73)《马恩全》42卷p.128,重号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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