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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共契约,不是科学产品

送交者: 张三一言2004/01/14 2:31:37 [独立评论]



法律是公共契约,不是科学产品

张三一言

我先界定甚么是法制、甚么是法律。

法制:是一个政治实体的法律制度;它体现在有法必依,执法从严等方面。就是说法律必须是有效和明确可行的。法制是所有民主或者专制国家都有的东西。法西斯、纳粹、东条政权都是法制典范之国。这是指法的“工具”性质。

法治:法治必须包含法的“工具”性质;但仅有法的工具性还不能称为法治,法治除了工具性外,还包含有思想性,即实质性。就是说,法治下的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必须受正义原则指导和具有正义内容;法律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管制和指导原则:正义。这正义现在一般理解为平等和人权。

以法治的精神理解,所有违反法的实质性、即违反正义的法律都是恶法,都是违法之法,所以反对恶法不是违法而是护法。以法制精神理解,所有法,不论其恶法还是良法,都是法,都是必须遵守和执行之法。

所以,所有自由民主人士都主张法治,所有反民主人士都避言法治,强调法制。

再谈法制法治的由来。先提醒各位,所有法律都不是由法律科学机构研究出来的,都是由立法机构订立的。就是说,法不是科学研究的产品,而是利益、意志妥协或强压的结果。可见,法律不是甚么科学,而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共众契约。

这个公共契约,可以是民众认同的,也可以是强加于民众的。

先有利益分配的争持,先有欲望的相冲,先有意愿的冲突,然后才有立法的需要,所以法是为利益分配而立的条文(契约)。法律条文需要符合律科的科学、逻辑,所以可以说是一门科学;但法律内容则是服从利益分配的妥协和共识。法律内容本身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法律科学是为法律内容服务的工具。

美国一位著名法官说过,法律是主流社会意志的体现。所以上面所说“利益分配的妥协和共识”并不是指法律是“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益,而是固定当时的利益集团的势力对比,把它制度化。正因为如此,对民众来说,说法律、法制、法治都必须先争取自由民主人权,只有人民有权的时候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在人民无权的情况下由统治者利益集团立的必然是体现这个益集团意志的法律。那种要法制不要民主的说词,只是想让人们贴贴服服地听任专制者盘剥的骗人的鬼话。

和合说:「民主制度的法律的确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所以不是科学。」这话对一半,不全面。全面正确的说法是:“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的法律都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专制制度的法律是专制者意志的体现。所以不是科学。”

和合又说:「而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科学。它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这话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由法制主义者的精英立法,这法必然体现法制主义者的意志。法制主义者绝不可能定立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科学法律。”

就以和合本身来说,他可以说是他的“法制”的掌门人了。由和合定出的法律必然体现和合的意志。

请看假设由和合定的法律是怎么样的:
镇压反对当权者的异议者;
封锁讯息;
严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权利由言论内容对错决定,而言论内容的对错由有专政特权的精英决定;
不应该人人平等;
政治权力大小和权利多少由其人对社会贡献大小决定,所以精英应该比民众有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大小”由统治精英决定);
没有大学毕业文凭不可当总统候选人;
权力斗争的胜利者就是精英,失败者就是狗熊;
…;…

这就是由号称不涉及人的意志、严格科学的“法制社会”精英和合订立的法律必然结果。

请注意,以上和合法律内容要点,全部是和合白纸黑字公开宣布的。如果有哪一点是我歪曲或栽赃,请和合指出来。

请朋友门想想看,由“法制社会”掌门人订立如上所述的法律,是一门不涉人间烟火的法律“科学”,还是赤裸裸体现和合意志的法律?这能说明「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科学。它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的吗?

可以小结如下:
法律的程序是科学的,法律的内容和目的不是科学的,内容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妥协和共识。法律的目的是解决利益分己的冲突。世界上没有不涉利益分配的人立法律

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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