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與異
張三一言
同:
法侓應當符合科學。即符合邏輯和事實.
研究對法律來說,是不可缺少的手段,它可以有助把法律研究出來;倘若研究是指總結客觀真實和令其符合邏輯的話.
分配利益本身也有規律可尋,只是,這個規律不像自然科學那樣有比較長期的有效性。所以把分配視作一種科學也可以.
異:
但歸根結蒂,研究還是不能出法律。即是說,研究只是出法律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足條件。訂出法律之時,必需有立法者利益關係在內。否則法律是定不下來的。即是說定出法律還要有“分配權益”這一條必要條件。這裡的利益可以是妥恊後的利益,也可以是獨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