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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靠智慧去“寻找”还是“发现”不了法律的

送交者: 张三一言2004/01/09 22:55:10 [独立评论]



只靠智慧去“寻找”还是“发现”不了法律的

张三一言

任合法都是以人们的智慧订立的。人们寻找或发现规律(包括良法恶法)都是根据现实情况,总结归纳推理得出来的。科学方面的自然规律(例如定理定律之类)和社会规则(法律等)不同。社会规律除了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外,还包括立法者(或其代表者)的利益(包括文化习惯政治经济利益等)的考虑。所以法律,不管它是良法或恶法都代表了立法者的利益诉求的内容。实质上法律作为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契约的功能多于表达科学规则。正因为这个特点,所以全世界的法律都是由立法者订出来的,而不是由科学院“研究”出来的。

法制或法治是科学,但它是社会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无疑问,科学是要学习的。这不论对先进还是落后的国家或个人都是一样的。问题是学习甚么?
就社会或法律方面,对落后国家来说,首先要学的是先进国家对利益分配的妥协精神和方法,而不是甚么科学。对落后国家,首先要学习妥协,良法是需要通过学习民主精神和方法而来。而不是让中国的落后农民去学习“牛顿定律”而来。



请和合注意的是我并没有否定「法制社会的法律就是象科学中的科学定律一样,是通过智慧的"寻找"才能被"发现"的。」这个意思,我只是说这个“寻找”和“发现”对社会规则来说不充足的,它必须补入利益分配契约这个内容。即是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不具立法者利益内容的法律。也请和合留意一下,我并不是说没有不具立法者利益内容的立法原则或理念。还有,“立法者利益”主要是包含妥协的利益。


「真理不是由多数人投票投出来的」是个无知的伪问题。就我所知,至今为止没有一个民主理论家曾经提出过投票决定来代替思考“找”真理的理论;也没有一个民主当权者提出票决真理的表决提案。几乎所以投票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利益分配、权力分配问题。不知道和合能不能举出一个“投票决定真理”的理论或提案的历史或现实的事例出来见识一下。提不出就是伪问题。

「真理不是由多数人投票投出来的」这个伪问题,和“真理不是由农夫种出来的”、“真理不是由牧人养出来的”、“真理不是由戏剧家演出来的”一样滑稽可笑。

「通常认为,判断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种。事实判断,是可以判断出明确的正确和错误的。价值判断通常是认为,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之分的。」这个论述,令我喜出望外。我完全支持!这不是我们可贵的共同点吗。希望你以后的讨论不要忘了这个要点。

作一点不重要的修正。是“事实判断,是可能判断出明确的正确和错误的”,是“可能”不是“可以”。因为判断正确与否要视对事物观察是否切合真相而定,即使切合真相也可能得出错误结论。这是枝节,不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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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支持不支持你。

先问清楚支持甚么?

如果是朱学渊先生说的“主持解除网禁的工作”,我连脚都举起来支持。
如果你借“主持解除网禁的工作”实行你的“法制”中的支持中共禁止反对党的言论、以言论内容正确与否来决定有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你用你的地盘来否定民主选举…、…我也支持你这样做的权利,但我会在你地盘之外反对你的“内容”。

另外劝你一句,讨论问题时要冷清一些,不要摆起高人一等的样子,动辄就说不值得和别人谈甚么甚么,不奉陪…这样会自打嘴巴的。比如现在,你既然多次口口声声说不值得和我谈,但一转头又问我支不支持。多少有些不严肃吧。
我总是觉得讨论问题时加入情绪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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