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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与暴力思考的补充

送交者: 张三一言2004/01/08 5:4:44 [独立评论]



关于和平与暴力思考的补充

张三一言

这是在《真名网论坛时事评说》和杜义龙 林春元两位老兄有关和平与暴力问的讨论。转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请原谅我在同一帖响应你们的问题。

你们的讨论给我很多启发,让我对自己本也不是那么清晰的概念,重新思考。在这里我同意的意见不谈,只谈一下我的某些澄清和异见。现在把经你们启发后思考的结果,写出来向各位请教。


[一]
我和杜君一样不要暴力。但是,要不要暴力是一种愿望,存在不存在暴力是一种事实,两者不是同一个问题。我们不要的并不等于不存在的。还有,我们不要并不会改变别人也会跟我们一样不要,别人要这个事实仍然存在。

要不要暴力是由人价值观判定的观点表达,人们可以不可以使用暴力是一种权利的认定,不是同一回事。

现在反对暴力的理由是时代变了,人们的观念变了,在人的价值第一的时代,暴力已经没有人接受;人们付不起太高的暴力代价;在强大的权力暴力面前民间弱小的暴力没有成功的希望;暴力达不到民主的目的等等。但是,这些在逻辑上都不构成否定人们使用暴力权利的理由。

根据上面的认识,我的看法是:我不支持暴力,不支持使用暴力来推翻现有政权来实现一个新的政权,但不否定暴力存在,也不否定别人使用暴力的权力的权利,即不否认别人有使用暴力来推翻现有政权来实现一个新的政权的权利。(这里不讨使用暴力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二]

「暴力之后必然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结论有片面性。若说“暴力之后必然带来不能预知的社会问题”成立,但肯定“必然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就过分了。孙中山和蒋介石的暴力民主革命后给蒋经国带来的是民主的台湾。

暴力的结果只是“可能”达不到民主目的,或者说不能直接达到民主目的,但是,不能说暴力绝对不可能达到民主目的,也不能说暴力不能间接或比较长时间会达到民主目的。日本阿富汗现在的伊拉克是外暴力达到(或想达到)民主;美国东帝汶是暴力达到民主;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是非暴力革命达到民主;中国(国民党在台湾)法国是暴力间接地比较长时间地达到民主。

否定使用暴力权力,第一个难题就是在逻辑上马上导出现政权是非法政权!所以,现在反对暴力的一部分人用的思路是只准谈现实部分、不准谈历史部分和根源;用的是鸵鸟政策。能自恰的逻辑是肯定人们有用暴力的权利,但是不支持使用暴力,并致力和平演变。现在尖锐的问题是极有可能是不准和平演变而导致暴力革命。

顺便一提,使用暴力的权利是指无权的民众对付拥有暴力权力的统治者,共产党对国民党就是成功的历史显例。统一台湾用暴力并不是这个性质的问题。它不是民对官,而是强暴力者对弱暴力。


[三]

“不使用暴力,才是宣示真正的强大”的判断,在道德层面和长期观点来说是对的;但是在逻辑层面和现实观点来看就不尽然了。

我们以村民与强盗的关系来观察一下这个问题。村民不使用暴力,在道德和长期观点看村民是强大的。这强大表现在世界都由村民维持而不是由强盗统治。但是,当发生强盗入村暴力洗劫时,面对现实,在逻辑上村民应以暴力反抗。


[四]

从抽象理论角度看,用不用暴力主动权掌握在民众手中的判断是对的,这个结论的前提是:假设民众永远不使用暴力。人毕竟是有理性和道德是非观念的,拥有暴力的统治者,长期以往必然会向拥有理性、人性、是非道德的民众的强大压力让步,因而可以说拒绝用暴力的民众掌握了主动权。但是历史和现实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民众“只要永远拒绝使用暴力”是不可能的,是伪命题。“官逼民反”不论历史还是现实都是明摆着的。我这里说的“官逼民反”指的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民众行动;它含有民众向权力要求权利的内容;它指的是具权力意义的权利。在我的讨论中,凡没有上述含意的权利诉求,是被排除在讨论之外的。

现在还没有达到消除了官逼民反的境界,所以“只要永远拒绝使用暴力”成为不可能。民众反抗是不可避免的,而反抗的暴力或和平的分寸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线。

若是我们不忌讳谈现实的话,只要你留意一下农村,暴力反抗天天发生着。去年十一月,黑龙江省林区大骚乱,逾六十万职工市民参与长达一个月的维权抗争,是最近的显例。可这些天天发生的暴力事件,并不是农民主动要这样做的。只要掌握主动权的村官县老爷一天停止“官逼”,民众的暴力反抗实时消解。


[五]

可能我表达不清楚。我原意是要说,我反对的是“否定”绝对暴力革命或“否定”绝对体制内改良,而不是反对或否定绝对暴力革命和绝对体制内改良。所以它和“从党内改良到暴力革命都必须认可”没有矛盾。

“否定或剥夺统治阵营中人选择民主的权利”是指理念上的判断,你说的「统治阵营中人一样可以享有民主,“苏东波”中不乏这类例子。」是指事实。就是说事实上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并没有遵从“不准体制内改良”的理念行事,因而出现“苏东波”等等诸如此类的例子。


[六]

我同意杜君的「比如在孙志刚事件上,正义的一方就没有使用暴力,结果战胜了拥有暴力手段的一方。」的论断,但对「正义的一方不能够因为自己是正义的,就认为自己拥有使用暴力的手段来强制这种正义原则的实施。」的说法有保留。这个保留理由前面说过了。

我极力支持以和平手段,可能的话最好还是在法内争取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支持的理由是从人道主义出发,更重要的理由是和平争取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可能。废除收容法、放刘荻、增加非典疾情透明度…都是以正义作后盾,以和平手段取得的成果。今后用这种手段取得类似成果的可能性大概会增加的。

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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