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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所有,非商业行为,确实是论坛的最显著特点。

送交者: 不锈钢A2004/02/14 12:58:5 [独立评论]
回应 你真是莫名其妙!“私人”就解释了一切?把我下面的两个帖子给你。 by 徐水良 于 2004/02/14 11:7:22


传统媒体也不是质量够了就必须得接受吧?

请最好还是把立论的基础先给出来。坛归的法律有效性是什么?有些坛子公开加上的条件,例如方舟子的坛子,可否控告他歧视,违反言论自由?

极端的例子:如果管理人员违犯了坛规,比如说乱删帖,你认为可以去法院控告么?什么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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