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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为人民服务=合法

送交者: 张三一言2004/03/20 2:53:40 [独立评论]



再谈为人民服务=合法

张三一言


这是第二回答与甜瓜讨论合法权力问题。在这次讨前,必须先厘清讨论的共识基础。请问我们用甚么认同的标准作为讨论的基础呢?我认为应该用今天世界文明比较多人认同,可以公开大声说出来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这些准则。若没有这个共识基础,讨论是空的。当然甜瓜有权不承认这些标准作为讨论基础;比如可以用封建血统论、无产阶级革命论、社会达尔文主义森林法则…等等.这样的讨论就不成其为讨论;而是各说各话了。

还有一点,用不同准则讨论问题得出不同结论,是正常的。我们只能说是观点不同而己,不能说不同的标准得出的结论是错的。

把权力实践的自然法理解为:我为你好(服务)=合法,不合事实也不合逻辑。

例如:我见你饿了为你着想,自作主张拿了你袋里的钱,真诚无私地为你服务,买碗鸡鲍羽给你吃。合理合法吗?
例如:母亲为好心为子女着想,真诚无私地为他们服务,给他们包办婚姻?合理合法吗?
例如:劫富济贫,当然是为穷人服务了,合法吗?
例如:为了刘少奇邓小平好,真诚无私地为他们服务,批判和帮助他们认识充当党内走资派的严重罪行,教他们永世不要再翻案…合理合法吗?
有一个农村调查的资说这样介绍的。一条黑社会控制的村,黑社会对村内不但丝毫无犯,还保护与服务得比绝大部分其它村好得多。(他们只对外村人收过路保护费)这个对村民服务得很好的的黑社会权力合法吗?

事实上说明:“权力为人服务(而不是侵害人的利益)”等于权力合法说法不成立,即 “凡是为人服务的权力都是合法的”这个大前提为假,所以「难道一个民选的但却损害人民的政府,会是个合法政府吗?」这个诘结论亦是为假。

怎么样才算是全理合法呢?

饥饿者同意你的代劳、子女同意你的撮合、富者同意你劫其财穷者接受你施舍、刘少奇在没有压力下同意你对他的教育批判…你能得到这些同意,你就是合理合法,否则就是非法。以现代人类文明准则判断,一个政权是否合法与它是否服务人民或损害人民无关(这只与认受性和容忍度有关)。一个政权是否合法只有一个检验准则:是否是人民授权。这人民授权,必须是法定的,以民主程序,即人民投票决定为准。除此之外,一切所谓人民拥护、为人民服务业等等作为合法性标志都是不能接受的。

“国家主权”之高与神圣或不可分割转让,是相对这个主权外的国家来说的。在民主制度中,“主权”概念不能用于掌权者对被其管治的国民。在专制制度中,人民权利为统治者所剥夺,形成掌权者与被其统治的人民分裂和敌对的状况。在这样的事实上,才出现主权与民权之争。

主权是由主权所辖国的公民赋予,所以,人民是这个国家主权的主体和核心。因之,不论从事实上或理论逻辑上看都没有人民损害分割主权的纷争。若硬说有的话,就是人民把主权分割成司法、立法、行政三部分;每隔或五六年定期地挑战张总统的“主权”“损害”一次,或重新把权力交回给他或另觅李先生接权。但这种对“主权”的挑战,从来没有造成“主权”失去「最高的权威」,更没有造成「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只有受到国外势力的侵害和分割时,这个主权才会出现「主权者就失去其最高的权威,也就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的现象。所以说,主权是相对国际而言,不是相对于国内而言。

这就是民主制度的主权概念。

当然独裁专制概念是不同的。在专制里,权是由天给他的或是像刘邦说的取而代之,靠他自己拳头大打赢得来的。在专制制度中,主权不但与人民无关,相反,人民的所有权力都是皇帝恩赐的。在这样的主权概念中,当然就存在人民「挑战」主权、人民让主权「失去其最高的权威,也就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的可能。

若专制制度想通过「提供一种主流意识形态,通过意识形态来整合国家,控制国家。」是空想,「这种状态是不能长久的。」

理由很简单,专制统治者的“意识形态”本身就不能长久,尤其是民主自由当行的今天,还想用专制意识形态来骗人,可长久吗?专制意识形态若要成为主流必要条件是钳制新闻、禁绝思想和言论自由、禁绝民间利益集团组织分。请问有多少专制统治者能长期做到这一些?其实专政工具控制人民和整合国家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同样不能长久。

不能长久的根本原因是这个主流意识能不能符合人民的利益。若能,人民就自愿受“控制”,这个主流意识就长命;若不能,人就反抗,这个主流意识就无法不短命。前者只有民主制度能做到,后者是专制的专利。

20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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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瓜 

1. 所谓战争状态,并非指热战。战争状态的定义,可从霍布斯或洛克的著作中了解。我采取的是霍布斯的定义------即因为没有主权者,人与人之间象狼一样互相斗争抢夺资源的状态。洛克的定义是:一个人对他人行使不被认同的权力的状态,即战争状态。两个定义并不排斥。

2. 人类理性为自然立法。所谓自然法正义法,也是由人来制订的,其根据,则是有利原则。亦有另一说即自然法则是先验的存在于人的内心的。我采取后一种说法。

3. 那么,对于权力(广义的权力)的自然法,会是什么呢?这里应该分成两块:一种是权力来源的自然法,一种是权力实践的自然法。

4. 先谈权力来源的自然法:因为权力总是涉及到权力者和服从者两类,那么符合自然法的权力来源是:权力者的强有力(是强者)和服从者的认同。

5. 再谈权力实践的自然法:该权力是为人服务而不是侵害人的利益的,是帮助人而不是压迫人的----符合以上说法的权力,即可以说是符合自然法的权力。难道一个民选的但却损害人民的政府,会是个合法政府吗?

6. 主权,即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这个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挑战。因为一旦挑战,那就使主权不成其为“最高”了,那也就是取消了主权。那就使主权者要么强力维护其权威(即最高),要么放弃主权者的位置,却不能对挑战者妥协,按挑战者的意思办事----因为一旦如此,那主权者就失去其最高的权威,也就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这必将使国家陷入崩解和战争状态。

7. 所谓合法政权,即该政权的权力是能够得到人民的承认的(包括来源和实践)----不管其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8. 非法政权,即人民不认同的政权。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与人民已经处在战争状态了。若民众反抗,代主权者立法,那将必上演一段胜者为王的故事。

9. 要得到人民的承认,光靠强力或者利益分成,还是不够的-----其必须能提供一种主流意识形态,通过意识形态来整合国家,控制国家。

10.民众若对统治仅是“忍受”状态,那就是说国家靠强力来逼迫民众就范-----这种状态是不能长久的。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必须要有意识形态来做支撑。

11.这里主要谈了我对权力合法性的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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